警察执法道德困境:一个可能的解释框架

2020-11-16 06:03李小波郝泽一
关键词:认知冲突

李小波 郝泽一

[摘要] 警察执法道德困境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基于其职业价值观和个人道德观念,陷入具体道德选择上的进退两难的境地。警察执法道德困境包括职业角色与情感错位的困境、能力有限与职责泛化的困境、公众期待与现实可能的困境、规则认知与选择障碍的困境四种类型。警察执法道德困境的形成背景及原因主要包括规范的“法理”与生活的“情理”之间存在的张力、治安秩序与个体自由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警察权威弱化导致外在评价的负面道德感知被强化和制度文本的科学性与滞后性导致职责之“善”不能实现等。解决警察执法道德困境应明确警务核心价值,树立统一道德价值规范;限制并规范非警务活动,防止警察执法道德困境扩大;重塑警察权威,弱化警察道德困境感知度;规范警察的自由裁量权,避免陷入规则与认知的道德困境。

[关键词]道德困境;职业价值;认知冲突;治安秩序

[中图分类号] D6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20)04-0088-08

警察执法陷入道德困境业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已有研究指出,执法机关公务员因各种原因时常无法兼顾各种“应当”价值,在权衡与取舍中陷入伦理困境,而这种困境主要是执法困境[1]。对公安机关而言,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和利益的深度调整,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警察执法压力不断增长,陷入道德困境的概率不断增大。所谓警察执法道德困境,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基于其职业价值观和个人道德观念,陷入具体道德选择上的进退两难的境地,即无法兼顾两种以上的“善”导致的心理困境。在这些道德困境中,警察对其自身执法行为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对职业价值产生了迷茫,无法在长远的社会价值与当前的执法价值中获得心理平衡,造成职业理想和现实困惑之间的冲突。这种境况不仅影响着警察自身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同时也影响警察权威和公信力的建立与保持。

警察执法道德困境缘何产生,学界研究较少。①部分法学研究者在剖析法治进程中的伦理困境时,将其归因为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但这一归因用来解释警察执法道德困境时,显得力有不及。在警察对社会弱势群体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情理与法理冲突,但是,警察陷入执法道德困境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如果将道德困境视为两种以上的“善”无法实现的心理困境,归因中还应当包括诸多要考虑的因素,如警察能力有限与职责泛化、公众期待与现实可能、规则认知与选择障碍这三种类型导致的困境。如何认识警察执法道德困境,它究竟是一种个别现象,还是带有普遍性,其产生的机理是什么,如何有效化解?关于这些问题,学术界鲜见有系统性的研究。本文从伦理学视角出发,将警察执法道德困境视为个体认知之善与现实可实现之善冲突下陷入的困境,通过类型化警察执法道德困境进而揭示其产生的原因,试提出警察执法道德困境的多元歸因框架。在此基础上,本研究通过明确警察在执法实践中应有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准则,提出改善警察道德困境的策略,以对该问题进行初步回应。

一、 警察执法道德困境的内涵

道德是人类意识领域交往的价值衡量标准,其核心指向“善”,这种善要求利己与利他相统一[2],因而道德是个体评价尺度与社会评价尺度的统一,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而实践中,对善的不同理解及对不同善的追求,导致道德困境的产生。对于何谓道德困境,学界尚没有明确的定义。李彬通过对道德选择、道德矛盾、道德建设困惑等概念比较分析后,认为“道德困境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道德建设的整体困难状态,这种困难状态是道德价值和其存在背景、物质基础、行为主体、支持力量等的关系的不和谐状态。”[3]邹平林认为,当前道德困境的实质是社会生活本身的深刻变化造成的传统道德范式失效所导致的道德信念缺失[4]。韩东屏将道德困境与道德难题、道德危机、道德悖论等词作比较后,认为“对道德困境的理解应从道德选择入手,因为道德困境是行为者在做道德选择时才有可能会遇到的一种特殊情境。在某一时刻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善,而选择者此时却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而舍弃其他。这种情形就是道德选择的困境或道德困境。”[5]美国伦理学者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则认为,所谓道德困境,就是指陷于其中的个人似乎无法找到正当行动的出路,面临令人困惑的两者取其一的抉择[6]。虽然这些概念对道德困境分析侧面各有不同,但指出了道德困境源于伦理性和选择性,即道德困境本质上是不同价值冲突下的选择困境,导致这种困境的原因可能是社会性的,也可能是个体性的,但本质上是选择困难导致的心理不适。

基于此,本研究认为,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道德困境指的是警察在执法时存在多种“善”的选择,而在权衡和比较不同“善”的过程中造成的心理冲突与不适,从而引发的选择困境。进而言之,警察执法道德困境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基于职业价值观的“善”和个人道德观念中的“善”发生冲突,陷入选择上的两难的境地而导致的不适。

警察执法是在具体的社会场域中展开的,执法过程中权力的运用、场景的复杂、个体的道德认知以及宏观的社会背景等原因,使得警察执法的道德困境具有复杂性、必然性和排他性等特性。复杂性即警察执法道德困境产生的原因和情形复杂而多样,在不同的时空场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不同个体的道德认知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必然性即警察执法过程发生道德困境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种必然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宏观上快速的社会变迁与微观上个体认知相对稳定之间的矛盾导致警察执法道德困境的产生成为必然;二是在具体执法场域中,警察在两难中必须做出选择,这使得道德困境产生成为必然。排他性,是指在出现执法道德困境的情况下,警察选择其中一种时,必然放弃另外一种,两种“善”只能择其一,无法同时得到满足,具有排他的特性。

二、 警察执法道德困境的类型

对于道德困境的类型,研究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有不同的分类,有研究者依据道德困境的根源将其区分为需求困境、角色困境、利益困境和规则困境[7];还有学者依据道德困境产生的原因区分为事实性困境、规范性困境和元伦理困境[8]。当前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陷入的道德困境多种多样,往往与个体认知、职业能力、职责角色、行为规范有直接关系,在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执法情景中有不同的表现,据此,本研究将警察执法道德困境分为四种类型。

(一)职业角色与情感错位的困境

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中,警察虽然以法律执行者的社会角色示人,但熟知警务工作的研究人员都认识到,警察并非单纯地执行法律,抑或执行法律仅仅是警察角色的一种[9]。西方学者卡尔德罗(Michael A.Caldero)认为,警察执法所追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经常存在冲突,警察不应该只是“不懂感情的执法者、穿蓝色制服的机器人、执法公正不带偏见或倾向性的社会公仆”[10]。一般意义上,针对某种情况,警察是否介入及其介入的方式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警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但实际社会生活中,警察在判断是否介入某一事物及其介入程度时并非仅仅考虑法律的规定,作为社会生活实在的个体,他受到个人所确信的正义观、道德情感和社会习俗的约束及影响。如对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轻伤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害方要求追究另一方责任时,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但在这种情形中,究竟是严格依法履职,还是根据自身对家庭伦理和道德习俗感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警察会陷入职业角色与情感冲突的困境中。实践中,虽然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追究另一方责任,但部分民警仍通过调解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此外,在因群众利益受损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虽然群众的诉求具有合情合理成分,但警察基于自身法律执行者的角色又需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在这种两难选择中,警察如何在其职责范围内妥善处理好这类事件,往往会给其带来情感困扰。国外警察执法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因职业角色与情感错位陷入道德困境的情形,如在2020年5月因美国黑人弗洛伊德(George Floyd)被警察跪压致死而引发的大规模抗议和骚乱过程中,密歇根州杰纳西一名警长却在一场示威活动中摘下头盔、扔掉警棍,加入示威者队伍并呼吁“和平”[11]。本应该处置抗议和骚乱的警察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情感不适,一方面,他们应当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义务,因而他呼吁“和平”;另一方面,他们情感上认可抗议人群反对种族歧视的主张,因而他加入示威人群,这种极端的情感不适本质上是警察角色定位与情感认知上导致的道德困境。

(二)能力有限与职责泛化的困境

在维护治安秩序的过程中,警察既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也具有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两个身份相辅相成,过度强调其中一个身份必然带来角色上的不适。近年来,警察时常面临因非警务活动而陷入道德困境,即过度承担社会服务职能而陷入的不适困境。非警务活动可以区分为被动型非警务活动和主动型非警务活动[12]。前者主要表现为警察受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管理体制而被动参与同级政府指派的职责范围外的非警务活动;后者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主动承诺产生的非警务活动,如“四有四必” “四有四必”指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四有四必”最早由福建漳州“110”报警台向社会公开承诺,1996年8月,公安部在漳州召开现场会,将“漳州 110”的经验做法推向全国。承诺导致的110接处警的职能泛化等[13]。虽然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陆续放弃“四有四必”承诺,但是公众已经在长期生活经验中形成了惯性思维,非警务活动占用大量警力资源的现象依旧存在。警察在执法时需要面对大量职责范围以外的事务,一方面,警力有限导致无法提供大量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另一方面,放弃职责范围外的公共服务会使群众生活产生不便并引发责难。如何平衡职责范围内外的管理与服务范围,警察时常陷入抉择的困境,这种困境本质上是能力有限与职责泛化之间的张力所致。

(三)公众期待与现实可能的困境

受新中国成立以来警察行政传统影响,对于公众而言,警察具有某种“父权色彩”的超能性,能够满足公众自身在陷入困境或险境中得到救助的需求。但在法治进步的当下,警察传统的“家父”式关怀已不能且无法被提供,公众对警察传统的情感式期待已经被规范的警察职责权限所限制,警察权力需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但公众对警察解决自身问题具有情感期待上的延续性,希望通过行政性的快速解决替代低效率的司法解决。如相邻权纠纷、普通债务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除當事人调解外,警察实际上不应也不具备相应的权能去解决这些问题。此外,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空前觉醒,其对公安机关执法与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回应,近年来公安机关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倡导“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但客观而言,社会转型期矛盾激增,公安机关任务繁重,面临警力不足等现实问题,且警察个体实际执法能力和水平与当前社会公众的期待存在着一定距离。如何在有限的条件和能力下妥善回应公众期待,如执法态度的“平和、文明”,对矛盾纠纷调处的“妥善、高效”等,这些执法与服务过程中“度的把握”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民警内心的“自由裁量”,而如何权衡与选择会使警察陷入道德困境。实践中,基层公安机关面临大量的此类情况,如何能够满足公众的期待,同时不触及法律底线,这使得民警时常陷入两难。这种困境本质上是公众对警察的社会期待与警察满足公众期待现实可能之间的矛盾。

(四)规则认知与选择障碍的困境

在警察的执法实践中,还会出现其所持有的道德价值观与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等抵触的情况,使其陷入道德困境。有学者认为这种抵触或者冲突既可能源于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指示等的确有不合理之处,也可能是因为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指示等所体现的观念与警察执法个体的观念归属于不相同的道德价值观[14]。由执法规则导致的道德困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特定的警察个体而言,其自身的法律素养、专业水平、道德认知及实践经历都会直接影响其对法律规范、部门规章、政策指示等规范性文本的认知和判断,进而影响其执法的实际效果,这种由个体认知协调而产生的问题时常会使警察在执法时陷入道德困境;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场域不尽相同,执法对象的利益诉求、身体状况、情绪变化、道德观念及其行为表现各异,导致单一的规范无法穷尽复杂的执法情形,从而造成警察极有可能遭遇具体法律规范过于模糊或者过于细致致使其无法把握或者无法适用。这两种情形均会导致警察执法过程中在个体情感和法律正义之间进行权衡,使其陷入道德困境之中。对立法者而言,其并不负责执法,无法有效判断其制定的规则是否具有道德理性和可操作性,更无法感知警察在千差万别的执法场景中如何权衡法律的适用。因此,这种道德困境本质上是警察对规则认知不协调和选择时的障碍所致。

三、 警察执法道德困境的形成背景与原因

形成道德困境的原因往往包括多个方面,深层原因包括:不同价值次序之间的冲突与竞合关系;直接原因包括:职责角色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多元化,依赖行动资源的有限性,个体行动者的能力和道德自主的有限性等[15]。警察执法过程中道德困境的形成是由于警察主体在执法活动中受内外条件的限制,无法同时满足多种道德观念要求,从而产生的一种选择性困境。对不同类型的警察执法中的道德困境进行分析,发现其具有复杂性、易发性等特点[16],即警察个体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多样而复杂,不同的身份主体间价值取向不同,出现了抵触甚至排斥,而在当前多元价值观的冲突下,警察又极容易在具体的执法情景中出现道德困境,并陷于道德困境中。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警察执法道德困境的形成机理进行梳理和分析,本研究认为,导致这一困境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的“法理”与生活的“情理”之间存在张力

在倡导法治的现代社会,法治业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理性。作为主导社会生产生活的理据,法治由一系列规则所确立。在调处社会关系中,刚性的法律规则成为矛盾纠纷解决和裁判的主要依据。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两种现象提示我们,生活中的“法”与文本中的法不仅存在着差异,而且是深刻的。一是法律确定的生活规则与主导人们生活的真实规则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人们在乡村的交往、在城市的单位生活中更多依据的是小共同体内部所确立的规则,它实际支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这些规则虽然不与法律直接抵触,但却是另外一种运行样态,践行着不一样的逻辑,有研究者称之为“活法”[17];二是即便是文本中的法,在司法行政过程中却并非严格依照文本展开,而是出现各种变通,甚至某些变通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样态,这种两者之间的脱离现象已为诸多学者所关注到,称之为“行动中的法”[18]。实际上,无论是“活法”,还是“行动中的法”,支配他们实际运行的是“情理”规则,它意在使社会交往成本降低,符合朴素的情感需求,并使社会生活存在某种温情。回到警察执法中,我们发现,在社会生活场域中执法的警察,其自身必然受到生活情理的塑造,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并非完全严格执法,而是将文本中的法化约为“行动中的法”,遵循被执法对象所理解的生活情理行事,达致平衡状态。当两者之间存在张力和冲突时,警察则陷入道德感知上的不平衡状态。显然,基于规范的法理履行职责是一种角色的“善”,基于生活情理执行法律使其能够被接受并符合常情也是一种情感的“善”,两者究竟如何权衡,这种深刻的冲突是其陷入职责角色与情感错位的执法道德困境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治安秩序与个体自由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

过往研究中,笔者曾指出秩序与自由是治安学的核心矛盾,并具化为治安秩序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张力[19]。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权利意识觉醒,对治安秩序的维护和对个体自由的追求这一当前社会存在的价值冲突越来越受到社会成员的关注。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认为,“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20]但所有的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对自由尤其对源自本我自由的制衡,进而保证公共自由的实现[21]。在具体的警务实践中,治安具有正负两方面价值,其作为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的同时,也对社会发展和个体自由起到制约作用[22]。在维护治安秩序的过程中,如何有效把握治安秩序与个体自由之间的矛盾,关键在于控制的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警察执法时未能理解治安秩序维护和个体自由的关系,甚至存在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理解自由,对违法行为人进而表示出道德上的理解,致使其在执法时陷入道德上的困境。如部分警务人员在赌博案件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认知困境,认为赌博是人的天性,只要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宽容等,表现在实际执法中,即对小额聚众赌博进行容忍等。这种困境实际上根源于警察个体内心判断与法律判断的冲突形成的选择性障碍。

(三)警察权威弱化导致外在评价的负面道德感知被强化

有研究指出,网络时代道德评价呈现出标准高尚化、要求纯一化和逻辑二元极端化等特点[23],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对组织形象的道德评价会自上而下跨层感染组织行动者,组织形象弱化不但会降低组织行动者的职业荣誉感,还会强化其感知道德困境的概率,增加其陷入道德困境后内心冲突的强度。因而,公安机关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组织形象被弱化后,警察权威会被弱化,陷入执法道德困境的概率会增高,对道德困境的感知也将更为强烈。警察权威是警察权力制度化和合法化的结果。警察权威具有认受性,表现为执法对象对执法者认可与遵从。警察权威形成的重要途径是公众“认同”和“服从”,一旦公众对警察组织的认同和服从产生合理质疑甚至抵制时,警察陷入执法道德困境的概率会增大。如警察通过选择性执法进行一般威慑时,在面对执法对象指责时,其陷入道德困境概率会更高,感受会更为强烈。当前,警察权威弱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警察執法不规范甚至是消极腐败等,这种情形对警察组织形象和权威的弱化是致命的[24],一旦公众对组织形象刻画为“不公”,恢复信任和修复形象将旷日持久。二是过度的非警务承诺导致其在权利和义务一端处于弱势地位。当警察过多以社会工作者呈现其角色时,公众对其作为国家暴力机器的身份逐渐忽略,将弱化其权威认同。如在警察执法活动中常遇到执法对象“讨价还价”,个别情况下甚至存在辱警、袭警等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警察执法往往会扩大其陷入角色认知的困境。应看到,警察枉法和消极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部分涉警舆情事件导致舆论对警察的负面评价较多,民众对警察的信任度下降。实践中,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加强警察组织形象建设,在决策时往往是通过更多的非警务“承诺”,如上分析,这种“承诺”反而会进一步扩大警察陷入道德风险的概率,使警察执法过程中更容易感知道德上的困境。

(四)制度文本科学性与滞后性导致职责之“善”的不能实现

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工作多通过法律文本和执法细则予以推行,如上分析,这种做法既存在模糊地带,还容易使警察执法陷入法律机械主义,导致道德困境的产生,增加执法的风险。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第8条中“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其他危险行为”的程度也难以判断。此外,部分地区出台了详细的执法规范细则,对警务活动“一言一行”严格规定,但执法场景的变幻是规则文本无法穷尽的,实践中更是难以把握。警察在执法时为避免事后追究责任,不敢、不愿使用强制性手段,这不仅使执法的效率降低,而且徒增执法风险。此外,新兴技术引发的公共安全风险和个体权益受损案事件不断发生,如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合成的音视频已达到难以分辨的程度,给国家安全、社会信任和个人名誉造成较大威胁,目前国内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合成淫秽视频案件不断增多;如利用增材制造技术(俗称3D打印技术)打印枪支、印章、食品的技术日臻成熟,将对我国特种行业管理和食品安全形成冲击;再如倡导共享经济引发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及衍生的安全风险不断发生,等等。如何有效对新兴业态引发的治安风险进行管控,现有的法律规范存在较大的滞后性,特别是如何从源头管理新兴技术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造成警察陷入履职不能。在部分案件中,警察希冀通过现有法律规范的扩张解释予以制止危害行为并挽回公众损失,但这种扩张解释往往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风险。警察如果为实现职责之“善”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极有可能因滥用职权而被追责,使个体陷入执法风险,但放弃职责上维护公众权益的承诺将导致情感不适。实践中,制度文本科学性与滞后性导致职责之“善”的不能实现情形不断增多,甚至引发警察内部广泛讨论,需要给予应有的关注。

四、 破解警察執法道德困境的策略

警察有三重角色身份,即秩序维护者、法律执行者和社会工作者。在这三种角色中,法律执行者和社会工作者统一于秩序维护者的身份中。因而,警察最重要的任务是维护治安秩序,而法律是维护秩序的保障,社会工作是治安秩序维护的重要途径。本研究认为,解决警察执法道德困境要从警务的核心职能出发,针对其陷入道德困境的具体原因予以破解。

(一)明确警务核心价值,树立统一道德价值规范

解决警察内心的价值观冲突是解决警察执法道德困境的关键,也是破解警察道德困境的内部条件。关于善与恶的价值判断既要超越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同时还要从人类社会发展整体利益出发[25],综合而言,是否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是善与恶的判断标准。因此,考虑社会利益和价值是警务工作必须遵从的原则。警务的核心价值是秩序与安全,具体工作中体现为紧急状态下的秩序维护,即治安秩序维护。从警察的职能定位出发,治安秩序维护在警务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并具有优先级。因而,在治安秩序与个人自由相冲突时,应当明确治安秩序是个体自由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虽然两者在具体的时空条件下表现出不统一,但从长远看,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权衡具体执法过程中的价值冲突时,警察无法做到事事皆考虑长远的人类自由价值,且为长远价值牺牲当前的秩序价值将不利于社会稳定,也有碍自由价值的进一步实现。因而,在陷入内心的价值冲突时,警察应遵从法律,将维护治安秩序作为所有价值理念中的第一要义,通过执法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并为社会长远利益的谋取奠定秩序之基。因此,明确警务的核心价值,理解在维护治安秩序中自由和秩序的矛盾所在,有利于破解警察在内心陷入道德冲突时无法做出取舍的困境,并能在执法过程中对不同价值观权衡时找到出路。

(二)限制并规范非警务活动,防止警察执法道德困境扩大

警察职责的泛化是造成警察执法道德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社区警务改革所强调的警察公共服务职能本质上是警察职责的一次扩张,这种扩张既有国家治理的需求,亦有重建警察权威的考量,但这种职责扩张应当与能力相平衡。警察是专业化的治安秩序维护力量,虽然具有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职责,但这种管理与服务的中心是围绕着治安秩序维护展开的,其并非一般意义的大众性公共福利产品供给方。当前要求警察参与征地拆迁、精神病人日常管理、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做法模糊了警察的职能定位,增加警察非警务职能的负累,这种错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存在弱化警察权威、冲淡警务职能的风险。因此,减少警察陷入其职责与能力相矛盾的道德困境,就需要积极改善外部条件,突出治安秩序维护在警察社会服务中的中心地位,明确警察公共服务的有限性及适度性,正确解读警察公共服务的内涵与外延,杜绝类似于“四有四必”“有困难找警察”等宽泛承诺,防止警察职责泛化,为规范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提供法理与道德上的支撑,以减少警察在非警务活动中陷入公众期待与现实可能冲突中的道德困境。

(三)重塑警察权威,弱化警察道德困境感知度

警察权威弱化导致外在评价的负面道德感知。针对警察权威弱化所导致的警察陷入道德困境的现象,需要内外结合共同解决信任缺失的问题,从而逐渐恢复社会公众对于警察执法权威的信任和服从,减少诱发警察执法道德困境的外部条件和机会,从而破解公众对警察的期待与警察执法的可能之间所形成的道德困境。强化警察权威,首要在于提升警察队伍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作为公权力行使者,警察权威树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规范化水平。当公众对警察组织形象和执法社会价值表现出正面评价时,则会对警察执法权威有较高的认同,甚至对在特殊情形下的带有瑕疵的执法(如过度执法)会抱有某种理解和认同,会降低警察执法时感知道德风险的概率。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生多起民警手持铁锤暴力拆毁麻将机事件,虽然引发大量的讨论,亦有对民警“暴力执法”的质疑,但多数网民对警察做法持有理解和认同,未酿成舆情危机。由此可见,公众对警察执法社会效果的评价对维护警察组织形象和执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应加强警察组织形象和执法权威建设,对警察队伍消极腐败行为“零容忍”,有效抵御各种“违规”非警务活动引发的职责泛化风险,这对降低警察执法道德困境感知具有重要意义。

(四)规范警察的自由裁量权,避免陷入规则与认知的道德困境

确保警察自由裁量权和正当执法免责机制对保护公众权益、实现警察职业价值的“善”具有重要意义。破解警察在规则与认知中的道德困境,关键在于完善法律规范,并保障警察应有的执法权益。警察在现场执法时面临的情形复杂多样,不同的环境、相对人、地方习俗等都会对警察具体的执法工作和判断产生影响。大量理论和实例证明,警察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必然性,这是由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社会发展所共同决定的[26]。打击法律文本规定的违法或犯罪需要警察在执法中践行,是否发生违法犯罪及其严重程度需要警察在执法实践中判断,因而,对警察执法的规范应当是基本执法程序和细则的确立,以及对程序和细则下自由裁量的保护,由此才能保护警察执法有效的开展,避免警察执法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此外,针对法律文本总是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合理范围内的警察的自由裁量权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并建立完善的警察正当执法免责机制,明确警察正当执法免责的范围,使得警察在具体情形中能够从维护治安秩序出发,实现职业价值之“善”,避免陷入对规则认知的困境中。

结语

警察执法道德困境是多种原因综合的结果,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警察执法中亦存在同样的问题。警察执法道德困境是错综复杂的原因导致的情感困扰和抉择冲突,本质上是善的抉择与实现的困境,某种程度上,警察执法道德困境集中展现了当前警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警察执法道德困境的分析,最为重要的是从警察与警务的本质出发,将警察视为秩序维护者、法律执行者和社会工作者三者合一的角色,并从日常生活视角理解警察角色的复杂性,同时,也要结合不同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及其警务体制与机制进行具体的分析与把握。解决警察执法道德困境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首要是明确警察执法的治安秩序维护价值,对我国而言,无论警务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还是公安体制机制改革都应当围绕公安机关治安秩序维护的职能展开,都应科学厘定警察的职责权限,避免核心职能之外的非警务活动。此外,应当要根据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不断完善相应法律规范和制度文本,科学推进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维护警察正当执法权益,才能从实践上真正破解道德困境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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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ral Dilemma of Police Law Enforcement:

A Possible Explanation Framework

LI Xiao-bo, HAO Ze-yi

(Capital Social Security Research Ba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   The moral dilemma of police law enforcement refers to the dilemma of polices specific moral choices in the process of law enforcement based on their professional values and personal moral concepts. The moral dilemma of police law enforcement is divided into four types: dilemma of professional role and emotional misalignment, dilemma of limited ability and duty generalization, dilemma of public expectation and possible reality, dilemma of rule recognition and choice obstacle. The background and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moral dilemma of police law enforcement include the existence of tension between the normative “jurisprudence” and the “reasoning” of life, the conflict of values between order and individual freedom in security governance, the weakening of police authority leading to negative moral perception of external evaluation, and the scientific and lagging nature of institutional texts. To solve the moral dilemma of police law enforcement, the core values of policing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 and a unified moral value standard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as to restrict and regulate non-police activities to prevent the expansion of police law enforcement moral dilemmas, to reshape police authority and weaken the perception of police moral dilemmas, and to regulate police discretion right to avoid falling into the moral dilemma of rules and cognition.

Key words:  moral dilemma; professional value; cognitive conflict; public order policing

(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 刘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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