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代理的职业化

2020-11-19 05:13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
长江丛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代理人职业化代理

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

一、前言

在我国民事司法之中,民事诉讼代理是非常重要的组成。民事诉讼代理和一般的代理并不相同,民事诉讼代理对于法律素养要求非常高,尤其是在提交法律文书和提供专业的代理意见方面需要知晓专业知识的能力和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来完成。在很多法治非常发达国家内部,在法庭案件陈述、当事人主张等各方面都要求由专业的委托律师来代理。因此,加强民事诉讼代理的职业化发展也是当前法治社会向前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义。

二、我国民事诉讼职业化代理的现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前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范围非常广泛,除了相应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外,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所推荐的公民等等都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依旧存在大量非法律职业人员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在这些非法律专业的诉讼代理人中,很多人员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当事人所在社区所推荐的公民应当以何标准进行推荐,在推荐和委托之间是否应当先推荐还是先委托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解决,法律的初衷也很难达到,或者是在操作中会出现其他例外的情形,也会违背法条制定的初衷。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职业代理的实践上看,整个民事诉讼的律师职业代理依旧存在有待推进的情形。根据数据调查显示,在当前的一审民事案件之中,律师代理比例仅为55%,有45%的案件没有律师代理。在二审案件之中,当前我国北上广深的二审民事律师代理案件的比例仅为40%左右,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中,律师的总体待遇比例可以达到70%。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二审律师代理的比例甚至低于一审,这也表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代理职业化的发展任重道远。

三、阻碍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普遍化的原因

在我国民事诉讼之中,阻碍律师普遍代理的原因,有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这是阻碍律师普遍代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律师职业发展经历了多年,已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们依旧可以看到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也时有民事纠纷发生,其中一些案件确实是由于律师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伦理,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还有一些案件是由于委托人对于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并不满意。因此,在现实生活之中,无论是律师违反了基本的职业伦理操守和导致争议发生,还是由于提供的服务不够满意导致争议发生,其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影响到律师行业的社会认可度,会影响到当事人委托律师的信心。

第二,职业责任体系不够完善。在实践之中,一些律师存在着急功近利的现象,追求功利的现象往往不能够有效遏制,这也导致了当前民事诉讼代理在职业化发展方面不高。在现实社会之中,一些律师不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也不能够充分代理当事人的利益去解决纠纷,将重点关注在律师费上,导致当事人对于律师产生的极度不信任感。在当前的代理之中,很多代理都存在着瑕疵代理现象,一些律师接受委托更多的是关心自己的报酬,一些律师只是承诺有利的结果但是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不足,还有一些律师由于业务非常繁忙,对于案件当事人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以上种种现象都表明当前律师职业责任体系不够完善,最终也导致当事人对于律师的信心不足,最终会导致民事诉讼代理中出现了律师代理不普及的现象。

第三,费用问题。我国当前律师诉讼代理收费常常分成多个不同的情形,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收费,也可以根据案件标的额的比例进行收费。在收费方式上面固定收费的金额往往比较大,律师常常会收到两次或者三次不同的费用,一般是在确认委托关系的同时,当事人会向律师支付一部分的费用,在案件结束之时,当事人再向律师支付剩余的费用。在固定收费模式之下,律师对于案件的结果不会做出任何承诺。在风险代理之中,律师承诺其所代理的案件结果,但是收费比例较高,其比例分别从10%~30%不等。对于普通的当事人来说,委托律师他们首先会考虑是否能够承受取律师费用,其次还会考虑是不是值得请律师,尤其是在当前国民收入并不普遍较高的情形之下,大多数人面对律师费用常常会望而却步,选择一些非律师的代理人来进行代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当事人担心聘请的律师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也没有聘请律师作为自身民事诉讼代理人,而是聘请的其他人员。

四、实现民事诉讼职业代理的制度思考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之中,民事诉讼代理的职业化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进一步加强职业法律伦理的约束。当前,我国全国律师协会已经制定了有关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各项规范,较为系统性的规制的律师在活动中的各项行为,但是依旧有很多细节需要进行完善。为此,本文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律师的伦理职业道德约束机制,首先可以从律师事务所着手。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起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同时就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的案卷内容进行有效监督,这样可以更好的促进律师的代理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使那些具有职业操守又恪尽勤勉的律师脱颖而出。

第二,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加强职业代理的制度。纵观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设计,我们并没有将鼓励当事人参与作为程序的起始点,而是放任当事人决定是否参与。例如,在进行辨论之时,民事诉讼法将辨论规定为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当事人是否答辩也就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现象,可以选择答辩,也可以选择不答辩。在案件审理之中,我们很难想象在审理环节之中没有任何被告的答辩可以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因此,本文设想可以建立起被告答辩与原告主张的对应制度,只有树立起这一制度才能够使当事人积极的去运输,才会更好的委托具有专门诉讼技巧的律师参与诉讼。

第三,推动律师收费制度改革。本文认为,我国当前的律师收费制度是阻碍诉讼代理人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本文设想可以采取一种与律师服务相对应的收费方式,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律师的收费方式和法院的收费方式具有相似之处,法院的费用常常是根据单位来进行计算,每次的支付和整个案件的进程相一致。为此本文设想我国可以探索更为合理的收费方式,例如当事人并不需要一次性将所有的费用全部支出,当事人可以随着律师的工作进度进行收费,这样可以督促律师在各个环节上更加用心,避免在收取费用之后变得懈怠。同时,通过这一方式也可以更好的使律师得到有效的回报,可以更好的激励律师,而不是在诉讼结束之后才将费用交给律师。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可以更好的推动我国民事诉讼代理职业化发展更好的普及律师,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伦理的约束,同时还可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加强诉讼代理制度,同时还需要对当前的律师收费制度进行探索改革,以便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民事诉讼职业代理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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