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模式下,员工的权利应当由谁来保障

2020-11-23 14:29颜梅生
就业与保障 2020年16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劳务用工

文/颜梅生

“共享用工”实际上就是企业之间对员工进行调剂。那么,员工是否享有知情权,其工伤保险、工资应当由谁担责呢?

1 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2020 年2 月26 日,被劳务派遣公司派往外省一家工厂工作的李琳,由于在上班期间遭遇因电线短路引发的火灾而受伤,不仅花去3 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 级伤残,而李琳没有被办理工伤保险。面对李琳的索赔,公司认为工厂是实际用工单位,事故也发生在工厂,理应由工厂担责;工厂则认为其只是临时用工,公司才是用人单位,只能由公司赔偿。

[分析]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也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在李琳没有被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李琳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2 派遣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古珍珍被派往外市一家工厂工作后不到半个月,该工厂因为遭遇火灾,被迫停业修整,包括古珍珍在内的大部分员工被放假回家,听候上班通知。由于此后连续两个月没有发放工资,古珍珍曾向工厂索要,工厂以其只是用工单位为由,让古珍珍去找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报酬只能按劳支付,古珍珍没有上班,自然无权获取劳动报酬。

[分析]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向古珍珍支付欠薪。《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指出:“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即鉴于“共享员工”用工模式并不改变原劳动关系,因而必须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工资,而不是由实际用人单位进行发放。

3 派遣单位应先告知工作内容

[案例]2020 年4 月1 日,肖丽接到所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外派通知时,曾询问过自己的具体岗位,但公司没做答复。事后,肖丽发现系矿山井下作业,遂拒绝上班并返回劳务派遣公司。可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其将肖丽派出后,用工单位怎么安排肖丽工作与其无关,而肖丽应当无条件服从用工单位安排。如果肖丽公然抗命,公司只能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分析]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也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公司具有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第(一)项则已将矿山井下作业列入其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已规定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自然不得拿肖丽抗命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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