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刚
(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河南 新乡 453800)
破产法的重整是一次调整过程,主要是以会计为主,经过确认、计量和报告后,来实现对债权的清偿和权益的保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了解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是债务人处于无力偿还或资不抵债的状态,另一方面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依法来进行债务偿还,破产申请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来完成。破产有狭窄和一般两种不同的解释。狭窄来说就是破产清算,这种清算由清算委员会来完成,当对破产公司的财产完成一系列的变化后,企业的法人资格也不复存在了。一般意义上的破产由重整与和解两部分构成,重整说的是为了摆脱财务困境先不对债务人进行清算,而是各方利害关系人经过协商对债务人进行整顿和整理,这种整顿要依赖于司法的强制力,从生产经营和债务的整理两方面后重新获得经营能力。破产法是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定具有法律效律,而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可以看到,清算与重整具有相同的部分,其都由法院来完成,不同的是清算结束后法人主体资格就消失了,重整是对企业重获经营能力的一次调整。在公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组织各利益方进行协商,保证债务人在企业利益方面不受到影响。其过程为:首先法院指定出破产管理人,然后以商讨与谈判等方式进行重整,最后经过重整使破产企业摆脱困境实现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