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琼
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一直受制于人多地少的窘境。农业人口庞大而土地资源稀缺,农业技术进步缓慢。中国农业农村出路何在,这是乡村振兴伟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依然是农地问题。农地制度关乎农村和谐、农业繁荣和农民幸福。中日两国均处于亚洲东部,自然禀赋、资源结构、历史文化背景相类,“农业结构和生产体系亦较接近”。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为了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两国拉开了农地制度改革的帷幕[1](P1)。考察分析两国的农地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农地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日本农地改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实施土地改革的发达国家中是最为彻底的。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实现了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经历了四个阶段:
在这阶段,强制废除寄生型封建地主制度,培育“耕者有其田”的个人小土地所有的自耕农制度,解决粮食短缺问题,推动战后经济复苏。
1945—1947年,政府强制收购地主土地,转让给农户,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农地法》(1952年)规定了农户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和出租土地的最高限额,限制土地所有权流转,土地买卖必须经政府审批。农地改革从根本上变地主制和租佃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以家庭经营为特征,按照人口和劳动力等条件均等占有耕地,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结合。土地激活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