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 旭
(中共娄底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要求达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积极发挥新乡贤的作用,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本文将围绕“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参与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的路径。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20次提到“治理”,提出“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村级治理属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乡村治理体系经历了由一元管理——二元共治——多元协同共治的三个阶段[1]。
1.“政社合一”的一元管理。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是“政社合一”的“一元”管理模式基本形成时期。随着农村合作化与土地改革的进行,国家管理权力蔓延至自然村层级。1954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国家政权正式扎根于农村基层。
2.“乡政村治”的二元共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进,原有的“一元”管理体制受到冲击。农村社会管理中出现乱象,在此背景下,群众自治组织在农村萌生。从1980年广西宜山县果作村选举产生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通过标志着我国农村进入以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共治的二元格局,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管理结构上,由纵列式朝扁平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