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中信 李雅雄 彭屹松 祝子丽
(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2.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对健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做出重大部署,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首次将财会监督作为国家十大监督之一,宣示了其在国家监督乃至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财会监督是监督主体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制度体系的规定和要求,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机构的财务管理活动、会计核算行为实施的监督。信息经济时代层出不穷的财务造假、腐败舞弊、会计信息失真、预算松软、财政管理低效都是财会监督不力的外在表现,给现代社会带来了重大的经济、金融和政治风险,急需进一步改进财会监督机制,从监督职能、监督主体、制度流程、处罚力度等方面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升国家风险管控能力。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终目标即为走向善治,善治需要具备法治、参与、公正、透明、责任、有效、稳定、廉洁等要素,这对以财会监督和党内监督为代表的国家监督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其在现代治理理论指导下,清晰界定财会监督的概念边界,明确财会监督范围、目标、主体、客体、内容等基本要素,以充分发挥财会监督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基础作用。
1. 财会监督的定位
财会监督是以财政部门为主导,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的经济活动和财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的行为,具体可分为财政监督和会计监督(刘尚希,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