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亚琦
知识经济时代,标准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技术标准化的过程中,有可能为了实现专利纳入标准的目的而作出隐瞒专利信息等非理性的欺诈行为。在利益的驱使下,此种行为时有发生,并引发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合乎规定的披露行为导致的垄断问题,因为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制度设计困难等原因成为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与难点。本文首先从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而探讨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的正当性,最后提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反垄断规制的策略。
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技术标准化的产物,是实施该项技术标准或者为了生产符合技术标准的商品而必须采用的专利技术[1]。专利标准化必然涉及信息披露问题,国内外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具有明显的共性。
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既具有真实性也具有虚假性。鉴于法律的规定和标准制定组织的要求,专利权人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有可能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披露专利信息,因而披露的信息可能是客观真实的。例如,在3GPP和3GPP2标准中,谷德曼(Goodman)与梅尔斯(Myers)发现披露的7 796项必要专利与必要专利申请中,有21%的专利为真正必要的专利[2]。与此同时,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