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与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的互动提升

2021-02-28 01:56文思琪
法制与经济 2021年6期
关键词:普法培育法治

文思琪

《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指出,要做到“乡村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干部群众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乡村持续全面发展是乡村振兴的价值目标,“三农”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当前,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的互动提升,是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的重要环节。

2021年2月25日,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以及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乡村振兴局的正式挂牌,我国乡村振兴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然而农民主体法治意识与现阶段乡村振兴的态势仍不匹配,法治在农村地区仍有“水土不服”之现象。

一、乡村振兴与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互动提升的重要价值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20字方针之一,有效的治理离不开法治,而实现乡村法治必然会对农民主体法治意识的培育提出要求。乡村振兴为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提供了重要的背景基础,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能有效推动乡村振兴的实现。

(一)乡村振兴是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的重要基础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农村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随着全面脱贫的实现,我国农村地区在经济、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有了显著进步,为农民群体法治意识的培育奠定了基础。

(二)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是乡村振兴的有效助力

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关键一环,是乡村振兴战略取得全方位胜利的有效助力。意识活动指导实践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动作用决定了乡村振兴中意识的至关重要地位,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需要建立在政治意识、经济意识、文化意识、环境意识全面培育的基础上,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将不断指导农民在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践行法治观念,在农业生产及日常生活中注重维护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效助力乡村振兴。

二、乡村振兴推进中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的调研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农村发展不尽相同。乡村振兴背景下,不同地区需要因地制宜提出行之有效的乡村法治工作方式。笔者立足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农村,走访调研了华容县法院、司法局以及三封寺镇复兴村、莲花堰村、墨山铺村、松花桥村、泰和村①根据笔者走访调研得出的基础情况:调研地人口数为3000—4000人,30%以上劳动力外出务工。等,对相关工作人员及部分在村村民进行实地访谈,对当地法治建设工作的做法及农民主体法治意识现状进行研究。

(一)法治建设工作全面推进

首先,党员干部带头学法。该县主要采用网络集中培训的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要求党员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并通过答题等形式检验学习成果。各村党员干部学法后运用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村内纠纷调解,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其次,普法活动全面推进。该县主要采用派人到村开展普法法律讲座与村干部定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法活动。其中松花桥村的普法形式较为多样,采用党员大会、村民大会、专家学者座谈会、广播、发放宣传册、花鼓戏表演等形式集中普法,并在隐患纠纷高发期定期普法。

最后,农村司法活动进一步规范。笔者通过调研华容县法院了解到,目前该县乡村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土地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粮食收购以及交通事故五个方面,该县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引入诉前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工作人员注重以群众关切的问题为导向,利用自身资源搭建乡村纠纷解决平台。如面对乡村电动车无牌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况,法院联合交通监管部门、普法办等单位共同应对,采用农民群众易接触、常接触的形式以案说法。

(二)农民认同乡村振兴成果

通过法治建设的推进,农民整体法治意识有所提高,多数能够在制度层面感知法治事业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认同现阶段乡村振兴的成果。

不同年龄阶层对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各类法治工作之感受有所不同。青少年群体从学校、村委等地接触法治教育的机会更多,形式内容更多样,接受程度也更高,具有一定的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中年群体对于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敏感度,对于与自己相关的法律问题能够做到主动了解,但距普法教育真正入脑入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该群体的定势思维仍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选项,但已经有了“按程序解决问题”的意识启蒙。老年群体属于被动接受法治教育的群体,对现代法治社会带来的安定生活十分重视,能够对乡村振兴的成果与此前的经历进行对比,能从纵向维度感受乡村法治事业的进步。

三、乡村振兴推进中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乡村振兴推进中要真正实现治理有效,还需要解决乡村治理的相关立法推进不全面、法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权利义务主体意识未建立等问题。

(一)乡村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全面推进

制度上,“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1]。现阶段,我国涉农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已形成了以《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2],但该法律体系如何在各地细化落实,仍缺乏相应配套规定。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会导致有关规划流于形式、失之宽泛状况的出现。

(二)法治措施未深刻落实

乡村振兴战略对乡村普法工作制定了总体规划与方向,具体执行需要各级政府因地制宜,摸排辖区内具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有效治理,但目前基层普法工作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普法主体单一,普法人员法律素养有待提高。目前,农村普法主要依靠村委会,但村委会往往兼具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工作,且人员匮乏,工作人员法律素养欠缺。多数工作人员疲于应对经济工作,对法律法规培训持应付态度,对普法工作的认可程度较低。如复兴村共有1228户,但村委会只有8名工作人员,且各有分管工作,对于法律纠纷难免带有“遇到问题再说”的心态,其他村也有村干部认为“经济上去了,其他方面自然就好了”。

二是普法内容单薄,农村背景及农民现状未被作为特殊因素加以考虑。现阶段农村普法内容多停留在“扫黑除恶”“禁止黄赌毒”等方面,较少涉及基础法律知识、农村地区特殊法律事项以及农民关心关注的法律问题,针对性较弱。

三是普法方式单调,未考虑农民的接受度。现阶段农村普法多采用广播、张贴宣传海报等传统方式,对于新兴技术的运用较少,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部分地区采用地方戏剧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但受到场地、时间等限制,往往只有老年群体参加,较难吸引到更多年轻群体的关注。

(三)农民未真正全面建立权利义务意识

首先,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的关键在于主体的参与度以及对主体身份的认可,但目前很多农民对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认为“不违法即无需法律”。对于法治教育的内容也普遍缺乏参与度,不主动学习,更多地关注经济发展与经济利益的取得,对于法治工作的认可大多基于生活安定、治安稳定等方面。

其次,农民法治思维欠缺。多数农民群体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普遍不高,对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了解不多,对于法律的认识局限在不违反刑法等强制性规范方面,更多的是关注义务层面,而对自身权利和其他部门法的认知有限。此外,乡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具有遇事讲人情的传统,一旦出现纠纷,农民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抑或是忍气吞声等不规范的行为模式,对于法律法规的运用十分有限。

四、乡村振兴与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的互动提升路径

解决乡村振兴推进中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所存在的问题,就要从推动立法、培育人才、加强调研和深化监督等方面出发,提升基层全方位布局思维、推动乡村多维度法治建设、培育乡村法治土壤和建立考评机制,从而进一步促进乡村振兴与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的互动提升。

(一)加强立法保障,提升基层全方位布局思维

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但此前基层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时,难以把握全局,制度执行容易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容易出现以重点工作为主,很难兼顾其他工作的情况。而农民主体法治意识提升是一项长期工作,且缺乏硬性标准,相比硬件布局,更需要软件谋划。这些问题的解决,基础都在于立法的完善,应健全有关法律体系,搭建基层推动工作的制度框架,为基层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各级政府应强化乡村振兴规划的引领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深入农村地区考察调研、举办农民听证会、严格落实农民政治生活参与度的方式,集结社会力量,制定在农村地区真正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加快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

此外,现阶段乡村普法工作流于形式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实际成效缺乏考评,一般采用工作台账的方式记录工作完成情况。而农民主体法治意识的培育,更多在于软层面,很难通过硬指标进行评价。政策的有效落实必然需要对实施效果进行追踪与监督,应建立考评机制为乡村振兴成果落实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加强人才保障,推动乡村多维度法治建设

乡村振兴需要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参与建设,法治工作要求法律人才深入农村,而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是现阶段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未能深入落实的重要原因。农村地域辽阔,事务庞杂,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却同时肩负诸多行政职能,是政府工作的基层触手。虽然现阶段借助村委会开展乡村振兴过程中的行政工作更具操作性,但难以避免导致村委会成员的时间精力不足、村委会自治职能弱化以及法律地位模糊的问题[3]。具体而言,自治性与行政性的冲突体现在:首先是村委会应以自治工作为主还是行政工作为主的冲突上。村委会成员的时间精力有限,在二者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会选择其一作为主要工作。其次是工作人员法律基础素养匮乏。农村地区经济条件较城市弱,难以引入、留下法律专业人才,而原有工作人员仅仅通过短期培训很难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治思维[4]。

农民主体法治意识的培育需要具有多学科思维的专业法律人才,需要工作人员在法律基础知识融会贯通的基础上深刻了解农村、农业与农民,以专业的理论知识与深刻的实践能力提升农民法治素养,提升农民内生动力,提高农民乡村治理参与水平。

(三)加强乡村调研,培育乡村法治土壤

乡村振兴必须做到因地制宜、深入调研法治环境,无法真正了解农村法治现状则无法对农民主体法治意识的培育对症下药。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收效甚微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未结合乡村地区的特殊性开展工作。乡村地区的特殊文化背景主要在于:一是乡土环境的“无讼”土壤[5],在乡村凡事谈法律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往往在于“礼治”。“礼”作为乡土社会规范,是社会经验累积而成的传统,乡村结构的安定性与封闭性让传统可以有效应付生活问题,因而“人服礼是主动的”。主动的才是有生命的、深耕于农民意识之中的。由此,在一个“安土重迁,生于斯、死于斯”的乡土社会中,农民群体注重对传统的遵守,与都市社会中向专业人员请教法律、向专门机构寻求秩序不同,乡土社会重视用“教化”维持秩序。未对农村特性进行分析而生硬推行现代法治,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的局面,不仅无法实现法律的规范作用,还会对乡土社会原有的秩序形成冲击,这一冲击的后果难以量化,但是与农民固有的行为模式之间出现冲突是一定的,无法在短时间内培育农民主体法治意识也是一定的。二是主体自我赋能偏弱。农民群体普遍文化素养较低,缺乏权利义务意识。知识的匮乏,导致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农民主体难以在短时间内接受新鲜事物。我国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打破了农村地区常见的“讲人情”陈规,但法治的土壤尚未在农村真正形成,以致农民群体在新变化中较难接受新观念,建立法治意识。

乡村振兴战略开创性地提出了“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的模式,这是将自治之民主、法治之规范以及德治之深远有机融入乡村的土壤之中,以乡村固有特色为依托,用新时代制度发展之精华为乡村治理注入活力。充分考察中国社会基层的乡土性,深入了解农民群众的行为模式,才能在农村厚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以农民群体喜闻乐见的方式发展社会主义法治。

“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是从心”。诚然,乡村熟人社会的基础给法治工作带来一定的阻力,但其具有千年传承而来的质朴性的礼俗,只要加以社会主义法治的引导,将更深刻、更全面地形成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之局面。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推行法治乡村建设,因地制宜是必不可少的举措。做好农民工作就必须立足乡村背景、坚定农民主体地位、考量农民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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