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及其对策探析

2021-02-28 01:56黄天铸
法制与经济 2021年6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证据犯罪

黄天铸,龙 皓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传销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地变化着外在形式,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危害社会信用体系,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据统计,2010—2015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传销案件共35600起,涉案金额达367亿元[1]。近年来,传销案件发案数量持续上升,截至2019年11月底,2019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传销案件6715件,较2018年同比增长220.22%[2]。传销犯罪的形式也愈加多样,涉案人数更多,涉案金额更大,由此可见,研究传销犯罪的特点、规律,进行精准有效的打击,提高破案效率,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传销犯罪活动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对传销的发展和概念进行简要梳理和界定,通过对当前传销犯罪现状和所呈现出的特点进行分析,结合当前公安机关传销案件侦查的困境,提出具有针对性和补充性的措施建议,以期能够提升对传销犯罪的打击成效。

一、传销的概念

传销的起源可追溯至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直销”,“直销”是不同于传统销售的一种经营模式,从本质上来说,就是通过节省中间环节的开销,降低销售成本,将商品直接卖给消费者。这种销售模式在日本逐渐发展成熟,于20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并逐渐盛行。在我国,首次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但并没有明确定义传销的概念,因而现实中传销与直销通常被混淆。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此后传销便与直销相区分,传销的含义和类型得到进一步明确。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条文,正式将传销在刑事立法中确定下来[3]。当前我国对于传销的认定主要还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①《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运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结合相关法律条文,传销的概念可以简单理解为组织传销人员按照交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发展下线,形成一定层级,并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计酬方式的违法行为。

二、传销的现状、特点

随着社会发展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进步,当前传销活动在宣传内容、形式手段、涉及区域、人员数量和资金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宣传内容多元化

随着我国公安机关对传销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大,传销组织的宣传内容不断变化,迷惑性和煽动性更强,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征:第一,渲染“国家支持”。如“国家秘密项目”“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北部湾建设”等,均为此类传销的宣传噱头和幌子,使一些群众上当受骗。将国家与相关项目进行捆绑的手段自传销发展早期就开始使用,并且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改变而不断更新传销的宣传内容,紧跟国家政策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第二,以金融理财类内容为主,如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支付理财、外汇交易、消费返利等[4]。此类传销主要是通过网络,利用虚拟概念和服务进行宣传,因其隐蔽性、欺骗性极强,所以公安机关发现和侦查难度较大。第三,用“高科技”包装。例如以“量子医学”为噱头的“龙爱量子”,披上“区块链”马甲的传销公司和活动等。此类传销一般是通过推销所谓的高科技产品,不断发展下线投资或者吸引被发展人员高价购买产品,从而牟取非法利益。除了上述几个最主要的内容形式,还有以网络游戏、慈善等为主要内容的传销,这些传销都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煽动性。

(二)形式手段网络化

传销活动发展的主要趋势便是与网络技术相结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传统传销活动与网络结合更加紧密。传统传销主要通过网络途径进行宣传,发展下线的对象由过去的亲人、熟人为中心向网络空间不特定人群转变。利用网络拉人入伙后,在线下通过上课、开会和集中住宿等方式对被发展人员洗脑,以便继续发展下线和牟取非法利益。第二,以网络传销为代表的新型传销形式多样,隐蔽性、欺骗性特征显著。从网络传销活动过程来看,拉人头发展下线,交入会费、虚拟产品费用支付以及上下线之间沟通联系等都以网络为主要媒介,以线上网络活动为主。网络传销科技化、技术化程度高,能够实时更新或改变活动内容,甚至删除活动轨迹或者网站数据,增加了网络监管和侦查取证的难度。另外,网络传销中的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多以虚假身份或账户与下线联系或转账,这给后期查明犯罪嫌疑人和弄清组织层级结构等也带来了困难。

(三)涉及区域广泛

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传销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在地域分布上主要呈现出由沿海地区向内陆中西部地区延伸的特点。据直销大数据中心统计,2019年的413件传销案件中,以全国四大经济区域为划分标准,东部地区的传销案件数占比最大,达到总数的41%,中部和西部地区共占55%[5]。从单起传销案件涉及范围来看,涉及区域众多为其显著特征。例如,2016年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破获的“维币卡”传销案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2018年的沈阳“中国人际网国网”传销案件涉及全国25个省区市,等等[6]。涉及范围广泛给侦查机关办案带来了很多困难,侦办此类案件不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等保障,还需要多个部门、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才有可能最终侦破并抓获所有涉案人员。例如大连警方在侦破“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案件过程中,在抓捕环节便抽调了1000余名警力分成129个抓捕组,在辽宁、黑龙江等多省多地围剿传销组织核心成员[7]。

(四)涉及人数、资金众多

传销活动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以高额利润为引诱,通过拉人头、收取入会费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活动。发展下线的人数越多,所赚取的非法利益才会更多,所以每个传销组织都会竭尽所能地拉人入伙、发展下线。另外,网络传销逐渐成为传销活动主流,传销成员借助网络技术的优势,能够跨越时空限制进行各种传销活动,其相较于传统传销,在传播速度、影响力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因此,近年来涉及人数多、涉案资金大已成为传销案件的普遍特点。以网络传销案件中的虚拟货币类传销为例,澎湃新闻将2014年至2018年5月2日设为时间期限,在裁判文书网中对各地法院审理的141起关于“虚拟货币”传销的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统计:涉案金额方面,141起案件涉案总额至少100亿元,平均每起案件涉及资金约为1.547亿元人民币;涉案人数方面,仅统计相关公布下线人员人数的判决书可知,其发展的会员人数至少达到1565万人[8]。这些数据不仅表明案件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意味着案件侦破需要侦查人员完成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

三、传销犯罪侦查难点

随着传销的组织方式、手段等各方面的不断变化,传销活动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加大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难度。当前所面临的侦查打击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介入侦查难

当前传销犯罪活动隐蔽性和欺骗性强,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识别难度较大。首先,传销犯罪活动通常借着“高科技”的幌子,或者在合法形式的掩饰之下从事传销活动,公安机关对于此类传销活动的发现和鉴别具有一定的难度,对于其公司或组织的性质进行认定往往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其次,缺少案件线索来源。当前条件下传销行为的发现主要依赖群众的举报,但一般情况下很少有群众举报,即使群众举报也往往具有滞后性,此时许多传销组织已经将犯罪证据销毁、资金转移,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阻碍,使侦查活动陷入被动。最后,监管防控要求更高。当前的传销犯罪多数是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的模式,因此公安机关不仅需要做好现实空间中的管控,更要加强网络空间的巡查。

(二)收集、固定证据难

取证一直是传销案件侦查过程中的难点,当前传销活动逐步向网络空间转移,与网络技术相结合,公安机关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第一,证据收集存在困难。首先是证据种类多样,需要收集和犯罪活动有关的证据形式丰富;其次是证据分布广泛,一起传销案件所涉及的被害人往往分布在全国多个省区市甚至是国外,难以有效展开线索收集工作,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后是证据数量庞大,线上和线下证据不仅要同时收集,还要辨别其真实性、可靠性,证据收集工作任务繁重。第二,证据固定存在困难,其中主要体现在电子证据的固定上。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9]。保证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操作。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犯罪人员更改、转移和删除,所以对其进行固定具有相当大的难度,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手段。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往往会因相关专业技能的缺乏和网络取证技术的掣肘,遗失或者难以获取一些有效证据。

(三)侦查协作难

传销犯罪属于涉众型犯罪,不仅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往往还跨越多个省市地区,对于此类犯罪的侦破,仅仅依靠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某个部门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形成侦查合力、完善侦查协作机制势在必行。目前侦查协作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公安机关方面。首先是公安机关内部部门之间协作效率有待提高,侦办一个传销案件往往需要经侦、网安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够高效地进行侦查打击,但不同部门之间尚未形成高效运转的协同作战模式。其次是不同省市地区公安机关之间的侦查协作机制有待完善。在案件的管辖权方面,网络传销案件具有跨区域的特点,并且涉及人数众多,通常导致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都具有管辖权,从而产生管辖权纠纷,继而产生互相推诿或者重复立案的情况。最后是信息共享不通畅。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同一起案件的线索,而信息之间的沟通不畅,不仅会降低办案效率,还可能会导致大量的重复工作,浪费侦查资源。第二,相关部门协作不够紧密,影响办案成效。除了公安机关,工商、通信、银行等部门都对传销活动的治理和打击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在具体的打击过程中配合不足、不同部门之间程序流程有差异、信息沟通不畅等,反而降低了办案效率,影响办案进程。例如,在传销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常常需要去银行、电信等部门调取相关资料,但有时会遇到相关部门以人手不够、业务紧张或其他理由而拒绝、延期办理或者拖着不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侦办进程和效率。

(四)人员认定、资金追缴难

传销案件成员身份的认定和资金追踪问题一直是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由于当前传销案件涉及人数和资金庞大,侦查工作面临重重困难,网络传销案件的侦查难度尤其大。在组织层级方面,与传统传销相比,当前网络传销案件层级数更多,并且参与人员倾向于利用虚拟身份开展传销活动,导致在人员追踪上难以查清“人员流”进行顺线追查。另外,近年来多发的网络传销在涉及人数上也更加庞大,因此在还原层级关系架构上更是难上加难。在资金流向追踪方面,首先是涉案账户总数庞大,资金流向复杂且分散,其次是很多传销人员利用虚假身份开设账户,因此侦查人员在追踪资金流时不仅任务繁重,而且还需要对账户身份信息等进行识别,具有一定的难度和要求,警务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10]。在追缴赃款方面,一是当前支付途径多样,不仅有线下支付还有线上支付,线上支付还可以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如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二是在跨境网络传销案件中,其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通过境外网络设备或服务器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利用洗钱或者其他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账户,这不仅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阻碍,更给资金的追踪、追缴工作带来困难。

四、传销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完善信息监管制度

传销活动线索的获取,公安机关可以从线上和线下两个途径进行收集。在线上,针对传销活动的宣传方式、内容特点,依托大数据云平台,积极研发线索搜集、预警系统和数据库。一方面,公安机关可利用预警系统对网站、微博、微信、论坛等平台上具有传销特征的信息进行识别,对潜在的疑似传销公司或组织进行登记并交由相关部门核实其合法性,从而可以及早发现、及时介入和主动侦查,达到威慑犯罪分子和遏制犯罪影响进一步扩大的目的。另一方面,可建立信息监管制度,通信、网信等部门利用其职能优势,建立相关企业组织和人员的数据库,供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比对,为公安机关提供参考标准,帮助侦查人员对相关企业组织从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和鉴别。在线下,加强同工商、银行、街道办、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重点场所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传销窝点。另外通过举办反传销宣传会、张贴海报等宣传教育活动,号召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动员群众力量,扩大线索来源。

(二)厘清侦查取证思路,规范电子取证工作

首先,面对传销犯罪侦查中数量繁杂庞大的证据收集工作,公安机关要厘清侦查取证的思路,在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注重收集核心证据。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规定,有关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层级结构和层级数等案件定性证据便是需要侦查人员重点收集的。其次,电子取证工作是传销案件侦查中的主要难点。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第一是需要从取证主体、电子证据完整性、取证过程的记录等方面规范电子取证程序[11]。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由于自身疏忽或者取证方式和程序不规范,导致证据损毁或者失去证明效力,因此要规范取证程序,侦查人员需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证据的收集工作。第二是使用先进技术固定和存储证据。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递等过程都依赖于电子网络系统,在这过程中电子证据极易被修改、产生变化或者被删除[12],所以使用先进证据固定技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有学者提出了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电子存证的构想,用于电子证据的获取与使用,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效果[13]。第三是培养专业的电子取证技术人才,建设一支专业的电子取证队伍,以更好地应对当前电子取证需求量快速上涨的实际情况。

(三)加强侦查协同合作,促进资源信息共享

从以往打击传销案件的实际经验来看,仅靠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对传销案件进行打击,效率较低,难度较大。只有通过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通力协作,协同作战,对传销案件的打击才能够更为高效。因此,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协作,建立侦查协作机制以形成侦查打击合力尤为重要。第一,建立健全部门、单位之间的侦查协作机制。在公安机关内部,经侦、网安、治安等部门应共享相关信息线索,相互协作、紧密配合,树立整体作战意识,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在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首先,应明确管辖权归属,统一管辖权标准。针对传销案件涉及区域较广、传销活动行为经常发生在不同地方极易发生管辖权争议等问题,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在立案阶段便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协调与划分。其次,优化完善区域之间的协助调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手续和落实责任,减少合作阻碍和提高办案效率。最后,与工商、银行、电信等部门之间完善合作互助机制,简化人员、资金等信息资料提取程序,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侦查效率。第二,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公安机关内部建立案件信息线索共享平台,通过对案件线索进行侦查比对,可以将具有联系的某些案件进行线索整合,串并案件,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侦查资源,避免重复立案等问题,从而提高侦查效率。公安机关与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之间也应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创立一个对应的信息传输与共享平台,通过平台对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进行传输与披露,便于侦查人员及时调取所需资源与信息,节约办案时间与成本,加快案件侦查进程,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四)加强资金追缴工作,完善财物返还机制

追缴赃款就是追踪赃款流向,从而控制赃款被犯罪分子转移[14]。追缴赃款不仅有助于获取犯罪线索,提供犯罪证据,还对后期赃款返还工作、挽回受害群众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公安机关需加强与金融及相关部门的合作,密切监控账户状态,及时查明资金流动轨迹,从中搜集证据为赃款赃物的查控准备条件。其次,建立涉案财物登记返还机制。一是规范财物受损登记程序,及时核实相关人员的财物信息,将其录入涉案财物信息平台。二是由于传销案件涉及资金数额巨大,此类案件赃款赃物的追缴返还耗时较长,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对受损财物登记信息分类管理,长期保存。最后,针对跨境传销案件的追赃工作,公安机关一方面需积极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以国际公约或签订的双边、多边条约等为基础,加强与他国的国际刑事合作,另一方面应完善追逃追赃工作机制,其中重点做好两点工作:一是利用与完善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的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二是积极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建立资产分享制度,完善跨境执法合作机制,最大程度挽回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损失。

五、结语

传销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不仅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还会威胁社会诚信道德规范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前传销犯罪活动随着时代发展又呈现出新特征,影响范围更广,危害程度更大,因此,严厉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势在必行。在当前打击传销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不仅要注重线索情报收集,提升侦查取证能力,还要完善侦查协作机制,促进侦查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另外,加强涉案资金追缴,做好破案后的财物返还工作也是打击治理传销案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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