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丽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71)
21世纪,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重大进步与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现象也汹涌而来、野蛮增长。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用户的普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介和连结地位日益重要,可谓文明安全网络环境的“守门人”[1]。为防控网络空间相关犯罪风险,各国在寻求不同手段对网络中介服务者的行为加以规制,其中包括刑事归责路径。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①,即为网络中介服务者设定了不纯正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逐渐进入国际互联网治理视域。其中关注最多的是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权利。比如打击儿童网络色情制品、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等,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视。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网络保护”专章,细化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救济路径。为更好贯彻和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有必要加大对借助网络实施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各国采取了许多措施防范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相比技术、行政、教化措施,刑事归责路径更为严厉与直接。我国将情节较为严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视野,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犯罪化体现,是立法的必要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