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赡养权益保障研究
——以500份赡养纠纷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2021-03-25 07:53王雅倩
关键词:权益义务纠纷

王雅倩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问题。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孝老爱亲”理念。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在养老问题上,强调“老有所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倡导孝老敬老助老,让每个城乡老人都能拥有幸福的晚年。

1 问题的提出

“人口老龄化”顾名思义就是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较高的程度。联合国对老龄化的标准主要是两个:一是看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是否达到10%,二是65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是否达到7%。据此标准,我国从2009年就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①,到2017年末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41亿,所占比重为17.3%②。据预测,到2050年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接近5亿,占总人口比例超三分之一;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3.8亿,占总人口比例近30%③。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正持续加深,老龄化趋势不可逆转。我国已经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养老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

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社会背景下,我国保护老年人赡养权益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关于“老年人”的定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将60周岁以上的公民界定为老年人。关于“赡养”的含义,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多处进行了阐释,概括来说就是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有赡养义务的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的照顾与扶助。关于老年人“赡养权益”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体现了现实生活中老年人日趋增长的精神赡养需要。我国保护老年人赡养权益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此外,《民法典》《宪法》《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社会保险法》等对老年人的赡养权益也有涉及。在人口老龄化的严峻背景下,我国三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新法从六章五十条增加到九章八十五条,增加了精神慰藉的条款,对居家养老、老年监护、赡养协议、老年人财产权益与婚姻自由、禁止对老年人施暴、对患病和失能老人的医疗与照料义务等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但总体看来,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较为精简、笼统,精神赡养相关条款可操作性不强。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只有通过对赡养纠纷案件的实证研究,才能了解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基于此,本文拟以裁判文书网2016—2020年500份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对赡养纠纷案进行梳理、统计、分析与研究,以揭示老年人赡养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2 老年人赡养权益保障现状

2.1 赡养纠纷案件数据选取

为了解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人赡养权益保障现状,本文采取实证研究方法,以5年为时间周期,选取裁判文书网2016—2020年500份赡养纠纷裁判文书,对赡养纠纷案相关情况进行梳理统计与分析思考。具体选取方法为:进入裁判文书网网页,进行高级检索,案件名称输入“赡养纠纷”关键词;案由一栏选择“民事案件”;案件类型也选择“民事案件”;法院层级选择“基层法院”;文书类型填写“判决书”;裁判日期选定“2016-01-01至2020-12-31”;最后公开类型选择“文书公开”。点击“检索”按钮,得到赡养纠纷判决书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2016—2020年赡养纠纷判决书数量统计④

据表1数据可知,2016—2020年赡养纠纷判决书数量保持在一个稳定的状态,2020年数量偏少。本文选取这5年每年100份、共500份赡养纠纷判决书进行分析研究。之所以选择“判决书”这一文书类型,是因为判决书数量多,内容丰富,司法程序完善,便于研究赡养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及诉讼结果。本文在法院层级这一栏选择了“基层法院”,因为基层案件能反映赡养纠纷中最普遍的问题。在“案由”一栏选择了“民事案件”,因为赡养纠纷主要涉及赡养费、变更赡养关系、变更赡养内容、精神赡养等问题,主要集中在民事领域。

2.2 赡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从人物关系来看,赡养纠纷案件起诉主体主要是老年父母。在500件赡养纠纷案中,约99.0%的起诉者为父母,其他少量案件涉及兄弟姐妹、叔伯、姑舅等。法律规定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原被告的关系主要是父母子女关系,其中约96.0%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约2.0%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约1.0%为养父母子女关系。

从性别来看,赡养纠纷案件被告主要是男性。在500件赡养纠纷案中,有451件被告为男性,占比约90%。受传统“重男轻女”观念与“养儿防老”风俗习惯影响,很多老年人主要将家产分给儿子,也主要与儿子生活在一起,认为赡养老人的责任应由儿子承担,女儿没有赡养双亲的义务。

从地域来看,赡养纠纷案件城镇地区的诉讼率高于农村地区。在所调研的500件涉赡养纠纷案中,有303件原告居住地在城镇,约占六成;有197件原告居住地在农村,约占四成。分析其中原因:一是相较于农村地区老年人,城镇地区的老年人整体文化水平要高,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较强,而农村地区老年人相对缺乏权利意识,普遍存在“诉讼是丢人的事情”这样的观念;二是城镇地区信息发达,老年人口能够接触到的维权渠道相对丰富,而农村地区信息闭塞,有的老年人不知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赡养纠纷。

从诉求来看,主要是诉请被告进行物质赡养。在调研的500件赡养纠纷案中,472件诉求为物质赡养,占比94.4%;9件诉求为精神赡养,占比1.8%;还有19件的诉求既涉及物质赡养又有精神慰藉,占比约3.8%。物质赡养诉求主要是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有的还要求子女进行生活照料或进入养老机构。精神赡养诉求主要是要求子女多看望自己,多些时间陪伴。

2.3 赡养纠纷发生原因分析

老年人自述诉讼原因为:无生活来源、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等。在调研的500件涉赡养纠纷案中,有399份裁判文书出现了“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生活困难”等词,占比79.8%;有454份判决书提到“体弱多病” “年老多病” “医疗费用”等词,占比约90.8%。

赡养义务人辩称未尽赡养义务原因有:自身经济条件差、家庭矛盾等。在调研的500件涉赡养纠纷案中,有358件被告表示自身经济条件差,生活劳碌却入不敷出,不仅老人要赡养还有子女要抚养,占比71.6%;有252件中被告表示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导致其不愿赡养老人,如兄弟姐妹间相互推诿、父母偏心分家不公等。

除了上述常见原因外,还有如下特殊情况:

其一,父母早年离婚,子女拒绝对未共同居住一方父母承担赡养责任;或者父母年老丧偶再婚后,子女拒绝对再婚父母尽赡养义务。现在老龄人口再婚率持续走高,但有些子女不支持父母的再婚行为,以不支付赡养费等方式表达对父母再婚行为的反对。

其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增长或是医药费用的增多,多年前由众子女协商达成的赡养协议或在调解机构、人民法院主持下确定的赡养费用,不能满足现在的养老支出,而子女不愿意增加养老费用,对老年人的“要求”充耳不闻。

其三,有些子女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赡养义务。一方面,在很多人的观念里继承权利和养老义务是相对应的,他们认为如果承诺放弃继承父母的财产,相应地就没有义务和责任去赡养父母。现实中很多家庭的老人没有积蓄和财产可供继承,特别是在贫穷的农村地区,有些子女就打着放弃继承的旗号逃避承担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很多子女认为只要给了父母赡养费就是尽到赡养义务了,“常回家看看”只具有道德层面的约束力。

2.4 赡养纠纷诉讼结果分析

赡养纠纷案老年人胜诉率高。在调研的500件赡养纠纷案中,有430件原告获得了胜诉,胜诉率约86.0%。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伦理的要求,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责任。法官对老年人的诉求大多会支持,但也会根据被告的经济情况酌情考虑,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要求。如(2016)渝0108民初259号案件,判决结果为“支持原告关于医药费、赡养费的要求,驳回营养费诉讼请求”;(2016)渝0108民初12855号案件,判决为“支持赡养费诉求,驳回进入养老院请求” 。

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未受到足够重视。赡养纠纷案中,老年人主要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常回家看看”条款,即“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来主张自己的精神赡养权利。在500件赡养纠纷案中,仅有38件涉及精神赡养,诉讼率较低。对明确提出精神赡养诉求的案件,法官一般会判决子女定期探忘或问候,但实际执行较为困难。对既提到物质赡养又提到精神赡养的案件,法官会着重解决物质赡养的问题,对精神赡养则一笔带过,多在说理部分进行阐述,较少在判决中直接体现。

法官在依法判决的同时,还会用孝道进行教育劝导,弥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裂痕。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常会看到这样的话语,如“尊老爱幼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百善孝为先”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使其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等。

法官在判案时会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社会导向作用等因素,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符合公序良俗的判决。笔者采访了一位专门负责家事案件的法官,针对赡养纠案件,该法官表示:老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在裁判时我们会对原告酌情照顾,尽量满足老年人的诉求。由此可知,在法官的审判中也加入了对社会影响的考量。

3 老年人赡养权益保障的困境

3.1 孝道文化式微

在市场经济与现代文明的冲击下,人们孝道观念淡化。传统小农经济社会中,老年人由于具有丰富的生产生活经验,加之社会对孝道文化的推崇,老年人在家庭中具有极高的地位。但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一些人逐渐形成了功利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的价值观,而老年人由于劳动能力弱,不能为家庭提供较多收入,在家庭中逐渐丧失话语权。当今社会孝道文化式微,对不孝行为道德约束乏力,以致于不赡养老人事件频有发生。有些子女仅因家庭矛盾就拒绝赡养老人,如认为父母家产分配不公、兄弟姐妹间关系不和等,更有甚者将患病老人视为“拖油瓶”。这些都是孝道精神淡化、功利至上观念盛行的表现。

3.2 法律调控有限

近代法制变革以来,法与道德分离,孝文化从法律规范中剥离出来,失去了法律支撑,造成了对不孝行为道德约束乏力,法律调控有限的局面。传统社会用法律约束不孝行为,“孝道成为传统立法与司法的核心价值,形成独特而又一以贯之的孝道法文化”[1],将不孝列入“十恶”重罪予以严厉打击,还规定“供养有缺” “别籍异财”等罪名,因此较少出现老年人不被赡养的情况。而现有法律对不孝行为的惩罚条款缺乏、惩罚力度不足;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较为精简,原则性强,不够细致具体。孝道法文化衰落,法律调控有限,使得老年人赡养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需要法律与道德双轨并行,才能解决当前中国的老年人赡养问题。

3.3 精神赡养不足

市场经济下,年轻人为谋求生计,不得不外出务工,“空巢老人”问题突出。一家人一年到头难得见几次面,对老人生活照料难以满足,精神慰藉更难以实现。在农村,由于文娱设施不健全,老年人只能靠看电视打牌、和邻里聊天等事情消磨无聊的时间,这无法弥补由于亲情缺失带来的缺憾。在城市,由于邻里关系相对冷漠,加之不适应城市快节奏生活,老年人的内心更加孤寂。在此社会背景下,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对精神关怀有着更强烈的需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常回家看看”条款规定了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但可操作性有待增强。依据“常回家看看”条款作出判决,往往是要求赡养义务人定期看望老年人,但在执行中恐难达到预期效果。现实中出现了“象征性探望” “回家不进门”等现象,有的赡养义务人因被起诉、被拘留、被罚款,与老年人关系恶化,精神赡养更难实现。

3.4 家庭养老吃力

从调研数据分析得出,经济因素是造成赡养纠纷最普遍的原因。赡养责任的承担受子女经济条件的制约,赡养纠纷更多地出现在经济不富裕的家庭。从老年人的诉求来看,九成以上是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进行生活照料或进入养老机构”;从老年人起诉原因来看,多数是“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体弱多病” “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等。大多赡养义务人表示自身经济条件差,整日奔波劳累,不仅有老人需要赡养还有子女要扶养。当前我国承担赡养义务的主力军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生的那批人,也正是在计划生育政策下出生的那批人,他们中相当一部分是独生子女。如果是双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那么夫妻两人需承担四位老人的赡养义务。多数赡养义务人“上有老下有小”,需承担房贷、子女教育、老人医疗等所有的费用,尤其当老人生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时,一般的家庭难以承受。还有些赡养义务人自己已步入了老年人行列,没有收入还疾病缠身,也需要依靠下一代的资助。

由此看来,人口结构失衡导致家庭养老吃力,解决赡养问题的关键是经济因素。有些子女并非不愿意赡养老人,而是没有能力和精力去赡养。因此,仅依靠家庭不能很好地实现老年人赡养权益,还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社会条件的保障。

4 老年人赡养权益保障的建议

4.1 文化先导:重整孝道文化

孝道文化式微,除了外部原因,即市场经济、现代文明的冲击,也与孝道文化自身没有与时俱进、未能适应当代社会发展有关。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养老面临着新的情况,如家庭规模变小、青壮年外出务工多、独生子女养老压力大等,传统孝道伦理难以解决代际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如果照搬传统孝文化来指导当前社会的代际伦理关系,那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因此,迫切需要对传统孝道进行创新,为其注入与当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理念和新的内容,使其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

其一,倡导新型父母子女关系,构建新型代际伦理体系。在传统礼法社会,孝道作为礼治的重要内容,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家庭中的“孝”延伸到朝堂上的“忠”。传统孝道强调卑亲属对尊亲属绝对服从,注重卑亲属对义务的履行,而忽视其权利的保护,是一种单向的代际关系。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体自我意识的觉醒,人们更愿意接受代际间平等的孝道伦理。“以传统孝道为基础的代际伦理体系要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对双方权益及责任予以适度平衡”[2],因此,要注重代际间关系的双向互动,在“子孝”的同时,也要求“父慈”;在对老人进行物质赡养与精神慰藉的同时,也要求父母对子女扶养、教育、尊重与关爱。此外,孝道伦理还要回归家庭、回归道德,传统孝道的政治属性要予以剔除,愚忠愚孝的成分也不再适合现代社会。

其二,宣扬新型孝道精神,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孝老爱亲”理念,强调“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中共中央于2001年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尊老爱幼”作为家庭生活行为的首要准则,要求对父母应做到孝养、孝顺、孝敬。要贯彻这些方针政策,就要加强对新型孝道的宣传。一是要做到官民互动,使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气。关于积极推广孝道的措施可以借鉴如下国内外做法:我国传统社会编纂的《三字经》《劝孝篇》《孝经》等读物,在全社会普及;在韩国社会,政府全力推动关于孝道的学术研究、成立相关基金组织以褒奖孝行、注重学校在推行孝道中的中介作用、相关志愿者活动等[3]。二是充分发挥孝行模范的榜样作用,同时对虐老、弃老等负面行为进行曝光。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与道德监督的作用。对孝老模范不仅要给予荣誉,还要有经济奖励和政策倾斜;对不孝的子女,不仅要进行舆论谴责,还要支持工作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或处罚。

4.2 立法支持:完善赡养法律

没有道德滋养的法律,终将偏离正义;没有法律支持的道德,难以付诸实践。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基于此,本文建议将传统孝道文化与法律规范相融合,促进孝道法文化发展。

其一,细化赡养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是明确赡养义务主体范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关于“子女”的认定,法律应当明确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关于子女配偶是否有赡养义务,有学者建议“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持续较长期限的(例如十年),夫妻双方应当对对方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4]。二是明确“常回家看看”条款义务主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将精神赡养义务主体界定为“家庭成员”,但没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家庭成员”可以理解为狭义的承担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但按照朴素的价值判断,“家庭成员”也可以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义务主体不明,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另外,需对“常回家看看”条款中“经常”的方式和标准加以明确。三是赡养义务的承担是否以受到扶养为前提、是否有免责条款,法律应当作出规定。新加坡《赡养父母法》规定:“如果法庭查明有证据证明,原告遗弃、虐待被告,法庭可以驳回其起诉,或者可以减少赡养的费用,以达到公平正义之目的。”对此,我国法律可以加以借鉴,对赡养与扶养是否具有平等关系作出规定。

其二,对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增加惩罚条款。中国传统社会十分推崇孝道,并用法律对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惩罚,如十恶重罪中的“不孝” “恶逆”,对咒骂、控告、杀、伤父母及祖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予以重罚;“别籍异财” “供养有阙”罪名对子孙藏有私财、物质上赡养不周的行为给予惩罚。因此,传统社会中尊亲属的赡养权益得到了较好保障。而我国现有法律对不尽赡养义务行为的处罚措施缺乏,惩罚力度不足。对不孝行为的处罚条款,仅在刑法中有遗弃罪、虐待罪的规定。但该罪的构成标准过高,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难以有效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降低虐待、遗弃老人行为的入罪门槛。另外,对于有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多次劝诫不予改正的公民,可借鉴“失信者名单”措施,将此类公民纳入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于其所在社区进行公示等;还可限制或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如养老服务行业、教师职业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行列等。

4.3 司法实践:保障精神赡养权利

鉴于赡养纠纷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诉讼内容又涉及到家庭关系与情感因素,如果径直作出判决,可能造成家庭中代际间关系的恶化,不利于老年人赡养权益的落实,尤其是精神赡养权利。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融入情理因素,“从亲情关系的细微处寻找纠纷解决的突破口,充分调动乡规民约、社会习俗、道德观念于纠纷解决的特殊价值”[5],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又达到维系亲情关系的效果。

其一,完善赡养纠纷案件调解制度。采用调解方式比直接判决甚至强制执行更能缓和双方的关系,更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便于精神赡养的落实,因此,赡养纠纷案件要优先采用调解方式。一是将赡养纠纷调解前置程序法定化。我国现有法律仅规定离婚案件、家庭纠纷中的简易程序民事案件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对赡养纠纷的调解前置未作法定要求。笔者认为,赡养纠纷的解决关系父母子女间亲情的维系,与离婚案件一样涉及亲情、道德、法律,亦需确立纠纷调解前置制度,最大程度地促进和解成立,弥补代际间的情感裂痕。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属村委会或居委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关、民政部门、老年人社会团体等人员参与调解,形成赡养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其二,扩大赡养纠纷案巡回法庭的适用。司法实践中发现巡回法庭形式有着良好的审判效果,便于群众监督,利于精神赡养实现。具体来讲,一是有利于个案的解决。在农村或社区开展巡回法庭,照顾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因有乡亲邻里的见证,子女顾及情面往往较容易答应赡养条件,精神赡养也较好落实。二是可以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巡回法庭在基层社会开展,方便普通群众参与旁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运用道德、情理、法律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对旁听的群众也间接进行了道德引导与普法教育。旁听群众也会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善待自己家的老人。

其三,探索更妥帖、高效的执行方式。保障老年人赡养权益须基于法与道德的双轮驱动,可将孝的说理作用纳入执行过程,使被告更愿意接受裁判结果,以免精神赡养落空。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当事人,联合社区委员会与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把握执行的方式与力度,如“设置曝光平台、建议用人单位采取内部通报批评等相对比较柔和的方式来执行,慎重和有条件地使用限制人身自由和没收财产的强制执行手段”[6],以免父母子女关系恶化,进而加大执行困难,使精神赡养更难实现。在对子女进行孝道教育的同时,还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减轻老年人受到的心理伤害。

4.4 社会保障:发展多元养老模式

要解决中国社会庞大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单依靠家庭是无法解决的。需要国家的主导,提供政策支持,完善社会保障,发展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多元化养老模式。

其一,建立“激励性”政策机制,鼓励赡养义务人责任承担。我国唐代推行“侍丁”制度,实施家有十丁则免两丁、家有五丁免一丁的政策,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同住,减轻家庭服役负担。日本、韩国、新加坡相关法律规定,与老人同住,在购房与税收方面有一定优惠。因此,我国可以通过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减轻子女赡养压力,提高子女赡养能力。如减免税收、住房优惠、交通补贴、完善“探亲假”制度、延长探望父母假期、鼓励用人单位将赡养老人纳入考核内容等。

其二,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促进多元化养老模式发展。中国社会注重血缘亲情,家庭养老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养老模式。但在家庭养老作用逐渐弱化的情况下,需发展社区养老与社会养老,以解决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突出的养老问题。一是发展社区养老,即“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交叉结合的形态”,既能够实现家庭养老的亲情呵护,又能承担社会养老的日常照料。由政府指导,社区整合社会力量服务于社区养老。社区扮演组织者的角色,组织社会机构与志愿者进行生活起居照料与精神慰藉服务,提供后勤保障,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发展社会养老,完善老年人赡养权益兜底保障,如适当减免老年人的医疗保险金额。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推动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险一体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城乡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5 结语

孝是基于亲情自然生发的朴实情感,也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优秀文化。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范。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背景下,老年人赡养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需要孝文化的倡导,还需要法律的约束;不仅需要个人与家庭的努力,还需要国家政策支持与社会保障。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如果家庭内部能做到尊老爱幼、父慈子孝,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保障老年人赡养权益的工作中,要遵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重整孝道文化,促进孝法结合,以达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社会效果。

注释:

①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②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③参自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发展报告202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政策》.

④参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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