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成,赵 纲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5)
随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逐步确立,2016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全社会所关注的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奠定了立法根基。
公共利益是指为社会全部或者多数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涉及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的利益(1)参见林莉红:“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中国公益诉讼”,载《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1期,第120页。。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往往因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消费者具有分散性,公共利益又具有普遍性,维权能力趋于弱势的现象亟需通过公益诉讼的模式扭转。民事公益诉讼往往能够通过审判发现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的漏洞,从而促进新规则的形成(2)参见白彦:《民事公益诉讼理论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页。。因此,构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保护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是诉讼目的公益性。消费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消费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公共利益的衡量要素为侵害对象不特定及侵害利益普遍性,故此类诉讼原告在案件中并无直接的个人利益,而是以保护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为目的提起诉讼,突破了传统诉讼制度中原告须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