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莉 徐冰雪
摘 要:法定数字货币在应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随其功能定位的变化而变化。作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存在权利事后救济机制缺失及相应法律规范缺位的风险;作为监管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存在监管权力与隐私权利失衡的风险;作为货币政策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存在监管不到位而无法保证其积极助力于宏观调控的风险。因此,应在考察现行规定和有益制度的基础上优化数字货币顶层制度设计,完善法律监管机制,以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应用和推广。
关 键 词:法定数字货币;金融监管;区块链;数字化
中图分类号:D922.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3-0113-08
收稿日期:2020-12-09
作者简介:张莉莉,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金融法;徐冰雪,河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编号:2019B35714。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经济时代已然来临,技术进步与时代发展呼唤数字货币的产生。中本聪于2008年发表了一篇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的论文,其在文中设想将构建于网络技术基础上的加密符号充当交换媒介,进而作为一种新型货币流通使用,并提出“比特币”这一名词,“数字货币”由此诞生。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与以数字化记录之形式存在于计算机中且需依靠银行卡账户方可实现电子化流通的传统概念上的数字货币有着本质区别:其发行主体并非拥有货币发行权的国家机关,流通使用也不依赖于既存的银行账户,在支持并信任其价值的群体之间即可实现自由流通,游离于国家法定货币体系之外,甚至可能威胁到国家主权货币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