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逻辑起点、现实壁垒及推进策略

2021-04-16 07:26李强
职教通讯 2021年3期
关键词:逻辑起点推进策略现实困境

摘 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现代职业教育改革的适切选择,但在当前还面临如下现实壁垒:政策体系不完善,企业内生动力不足,相关利益主体权责不清。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逻辑起点出发,梳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概念,明晰其本质属性与价值体现,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现实基础。为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提出:应细化建设标准,构建评价新机制;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激励政策,充分赋予企业新动能;明晰主体权责,突出企业新主体。

关键词:产教融合型企业;逻辑起点;现实困境;推进策略

作者简介:李强,男,湖北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21)03-0015-07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指出,要建设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1]。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建设实施程序以及支持管理措施做出规定[2]:建设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必须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要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高端装备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等等。2019年10月,《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提出,要建设10 0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定一系列制度保证与组合式激励政策,积极建设培育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3]。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964号)在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中提出的建设培育条件基础上,又增加四项基本条件[4]。

由此可见,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深化产教融合重大试点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然而,产教融合型企业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尚属于新生事物,地方政府、企业、学校以及社会公众对产教融合型企业一知半解,只是从政策文件中了解其表面。那么,产教融合型企业到底是什么呢?对其理解关系到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基础方向。当前,关于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文件及实践探索已经初具成效,但仍然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导致其建设困难重重。因此,本文分析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逻辑起点及其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基于此提出相关策略,以期推进教育和产业体系人才、智力、技术、资本、管理等资源要素集聚融合、优势互补,打造支撑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适应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深度改革。

二、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逻辑起点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推进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的重大举措,属于国家重点建设的新领域。作为新领域、新事物,产教融合型企业如何进行建设需要理解其内涵概念,明确其本质属性及价值体现,这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逻辑起点的核心体现。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概念

《实施办法》中指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即“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2]。这是政府文件中首次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内涵概念的解读,具有一定的说明性,但相对缺乏理论性。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从“产教融合”一词衍生而来,是产教融合具体落实到企业主体责任的深度拓展,其研究目前属于浅尝辄止的状态。作为新生的学术性概念,学者们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概念进行了界定。欧阳河等(2019)运用形式逻辑方法,给产教融合型企业下定义,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将商品生产经营服务与相关联的人才培养培训功能融为一体的企业[5]。刘晓(2019)依据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实情与产教融合的概念内涵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具备良好的资质基础,能够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事业,整合多方资源,是经政府和相关权威机构审核认定的有引导性、推广性和示范性的各类企业[6]。周凤华(2019)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通过评审认定并经政府授权,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7]。由此可见,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经济性、教育性的双重功能,对激活市场机制,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有重要作用。综合以上理论观点,结合产教融合的内涵概念,笔者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经权威认定,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多主体参与,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高质量发展的优质型企业。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即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明确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本质属性是重塑产教融合型企业角色的基础,使其有别于以往对企业特定的形象定义。结合产教融合的发展脉络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实情,笔者归纳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三个本质属性。(1)教育性。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通过加大资本、技术、设施、管理、知识等要素投入,参与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开发、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及课程教材开发,广泛接纳教师学生进行岗位实践,从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方面全方位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提升技术技能人才与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基于此,企业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育人优势得以彰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目的得以显现。(2)非排他性。产教融合型企业适配职业教育的更好发展,与其他企业、学校处于同等地位,在政策支持、经费补充的利好之下,被激发出与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宜的办学、育人动机,形成与生产对接的培训,开发与产业吻合的专业,找寻与产业共进的愿景[8]。产教融合型企业与各利益主体共生共赢,带动引领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3)更大成就性。产教融合型企业是能够真正发挥产教融合的引导性作用,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示范企业。企业之所以能积极建设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因其本身具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良好、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硬件,并在此基础上享受“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以及相关税收政策优惠。企业反哺教育的能力愈强,其未来成就性愈强。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价值体现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1)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全方位融合之衔接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社会分工发展趋向精细复杂化,与之俱来的是对人才提出更高层次要求,因而培养与产业需求相匹配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是重中之重。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出现有显著的时代性,其产业需求对接人才培养,保证人才的高效利用,避免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脱轨;同时,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人力资源优化、培育市场创新主体也具有重要意义。(2)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沟通“四链”之结合点。对接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和教育链的需求与职业教育供给,产教融合是促进“四链”共同驱动的逻辑起点[9],而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沟通“四链”全方位融合之结合点,可以破解产业与教育的脱节问题,通过校企联动促使人才培养动态契合产业需求,促进“四链”深度融合。(3)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推动产教融合试点任务之落脚点。产教融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已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个环节,建设产教融合试点任务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而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利于推动教育优先、人才引领、产业创新、经济发展的协同格局,是深化产教融合的落脚点。

三、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现实壁垒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愿景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企业作为产业的主体,需要发挥其主体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在国家大力推进产教融合的背景下,产教融合型企业应运而生;同时,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政策体系有待细化

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其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与环境。但是,这一系列政策文件只在国家层面发揮其宏观指导作用,政策措施在地方层面的落地实施并不乐观。由于政策体系缺乏相对应的实施细则,使得国家政策在地方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发挥实效。究其原因在于:(1)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标准不够细化。虽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条件以及建设实施程序在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其建设培育条件过于笼统,缺乏系统化、细则化的研判标准,只在宏观层面给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以方向性指导,而地方政府只能通过给出的基本条件选出符合标准的企业,可能会导致一些优质企业错失机遇。(2)激励政策不够具体。利益是驱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最有效途径。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政府给出“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多组合优惠政策,但具体优惠政策的落实还与地方政府密切相关。由于地方政府的激励政策与制度建设缺乏配套措施,以致相关企业得不到政策优惠,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3)监督与评价机制不明确。监督与评价机制是审视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在企业获得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之后,要保证其可持续性发展,避免企业内部腐败侵蚀等问题,需要第三方监督评价的参与。而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如何构建?由哪些主体构成?如何运行监督评价机制?……这些相关问题尚不明确。目前,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还处于建设初级阶段,构建合理且有效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势在必行。

(二)企业内生动力不足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其基本特征,不论是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还是谋求自身的发展壮大,企业都需要持续地获取利润,可以说,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永远是企业的首要经营目标[10]。当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仍处于浅尝辄止的状态,“校热企不热”,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过程中之所以内生动力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这个过程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难以使其获得利益。其一,实习实训对生产节奏的冲击。在接收师生实习实训的过程中,企业投入实训场地、实训设备、原材料、学徒工资等,但学徒不是成熟的劳动者,无法形成有效生产力,可能影响企业的效益;同时,企业还需承担日常管理负担、学生安全管理压力、生产效率降低等一系列问题。企业的投资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获得回报,从而扼杀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主动性。其二,激励不足。政策文件中虽然给予产教融合型企业“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但是在具体实施落地中却难以操作,对结构性减税、用地支持、财政投入与抵免、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的边界难以确定,使企业看不到实际利益,因而难以撬动其参与热情。其三,人才培养的滞后性扼住企业内驱力。目前,职业院校培养的人才多重视理论知识,而企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校企对人才培养的侧重点不同阻碍了产教融合的进程。此外,还有一些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缺乏社会责任观念,认为培养人才是学校的职责,与企业关系不大,这也制约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进程。

(三)相关利益主体权责不清

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组织目标达成或受组织目标影响的个人或群体[11]。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制衡与博弈,其利益主体涉及政府、企业、职业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它们之间权责的紊乱不清制约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发展进程。首先,政府、企业、学校、行业协会等多方利益主体职责不清。目前,政府虽颁布了一系列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文件,但只能在宏观层面给予原则性的指导,而由于地方政府权责分工碎片化,对相关政策不能落实到位或进展缓慢,导致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步伐迟缓。企业作为直接利益主体,缺乏社会责任的担当,与职业院校的分工不明确,存在权责交叉现象,难以发挥其主体作用,导致其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不高。学校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过程中属于直接受益方,由于其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需求不一致,难以调动企业的合作热情,且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存在“有事不管,有利积极”的现象。行业协会由于自身限制,运行机制主要在于企业会费,只能指导本行业企业的发展,没有过多精力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其存在感微乎其微,长期被边缘化而难以行使其职责。其次,企业作为重要主体,对其责任与认识还不到位。多数企业并没有认识到在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方面,自己才是最大受益者,再加上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不足,因而缺乏长远的校企合作战略规划[12],制约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发展进程,难以发挥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

四、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推进策略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一项需长期进行且必要的系统性工程,是当前解决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矛盾的时代选择。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文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

(一)细化建设标准,构建评价新机制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为了让更多的企业参与进来,还需要进一步量化和可视化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标准,构建监督评价新机制,以规范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经济、社会以及道德行为,履行社会责任。

1.建设标准宜宽。考虑到各行业企业的类型、规模、资产以及生产发展标准的不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标准应该因地制宜。要根据地方特色科学制定建设培育的条件,结合各地区企业实际发展的情况,放宽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标准,让更多适宜且优质的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的支持;不仅重视国有企业,也要让更多民营企业参与进来,扩大遴选企业覆盖面;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调动各方积极性因素,让更多优质企业参与到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中来。

2.认证标准应严。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在企业认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策文件中规定的认证标准进行审核,由教育部牵头、其他部门联合共同完成企业认证,让更多优质企业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

3.评价机制要真。评价机制具有指导、平衡、监督以及激励的作用,能使产教融合型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并平衡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冲突与矛盾。因此,评价机制应公平公正地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监督评价,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推介,以规范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过界行为,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长久地发展下去。

(二)完善激励政策,赋予企业新动能

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激励政策,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营造企业竞相参与的良好氛围,因而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奖励优惠的基础上,宜根据各省份具体优惠政策进行细化(见表1),推进各项福利待遇。

从表1各种优惠政策不难看出政府对于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决心,既有“真金白银”的“软”支持,也有土地等方面的“硬”支持;既有可量化的支持,也有难以量化的支持。[13]“软”支持政策充分考虑了企业逐利的本质,通过对企业进行结构性减税、财政投入与抵免、金融支持等让利优惠,减少其在推进产教融合过程中的损耗,提高其自主发展的积极性,提升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使命感。考虑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厂房、设备仪器等硬件,“硬”支持政策激发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建设的动力,通过对企业用地,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给予企业扩充扩建的前提和基础条件。由此可见,从税收、财政、金融、用地等方面入手,逐步细化各项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利益损耗,激发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热情,有利于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然而,多项优惠政策的提出虽然能为企业营造利好的政策环境,但是其具体及如何落实还有待商榷。为此,需要通过分级分类政策指导,根据试点企业分布情况,结合当地高职院校专业设置、行业结合紧密度及校企合作开展等实际情况[14],合理规划政策实施的具体优惠指标;要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明确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利益分配制度,以切实保障企业享受到这些“软硬”结合的多项优惠政策,从而充分赋予企业新动能。

(三)明晰主体权责,突出企业新主体

厘定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诉求,明晰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长久发展有重要意义。作为管理机构,政府要发挥统筹规划、资源配置、政策制定、搭建平台的功能,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提供有效且具针对性的政策。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制定与其相匹配的配套政策;出台政策细则,明确校企的权责界定;凭借其信息、政策、制度资源优势,主动牵头相关利益主体搭建一体化平台,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提供政策指导。企业要切实发挥其重要主体作用,履行其职业教育社会责任,在与职业院校合作的各个环节中尽量发挥企业的价值,充分利用企业的优势资源,如雄厚资本、技能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等,主动、全方位地参与到人才培养中,在发挥育人功能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利益。职业院校要整合与利用企业、政府部门等各项优质资源,创设良好的合作氛围,并通过创新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标准,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15]。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在企业与职业院校产生利益冲突时,沟通与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找到利益平衡节点,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搭桥铺路。只有政、行、企、校同时发力,明晰其各自的权责分工,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改革,才能深化育人机制和校企合作,建设培育一大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将其打造成为支撑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培养出大量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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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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