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肖玉林 闵晶晶
摘 要:民法典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符合生态环境修复的发展态势,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标准、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内容,更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 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款是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新规则,也是首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规定当中。
一、设立惩罚性赔偿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一)弥补补偿性赔偿的局限
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补偿性赔偿只是对环境和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填补,而不考虑环境所遭受的潜在损害及影响,难以达到完全补偿和救济的目的。如2005年松花江特大污染环境案造成数十人伤亡,百吨苯类污染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河流严重污染,污染者仅承担100万罚款就完成责任承担,但国家陆续投资数百亿对污染区域进行修复。具有惩罚性质的高额赔偿金能够对受损环境及受侵害人当时未及时发现的损害进行补偿和救济,同时也能够产生极大的威慑力,从而遏制侵权人及其他人再次作出类似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