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高校学术权力共享机制建构

2021-05-21 06:23马健云陈恩伦
关键词:权力学术行政

马健云 陈恩伦

一 问题的提出

在深化国家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优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配置已成为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作为占据大学内部核心事务决策权和支配权的大学学术权力,其所依托的各级各类学术组织成为维系大学组织形态完整、推进大学有序运行的坚实基础。尤其在稳步推进“双一流”建设的进程中,构建一流的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应着眼于整合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发挥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话语权,释放治理重心下移的“善态”能量(1)陈亮《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70年的中国特色道路》,《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9年第2期,第182页。。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学术权力在高校权力结构中的地位,进而保障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发挥应有作用,2014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指出,学术委员会作为高校内部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等职权。这极大地改善了高校内部治理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二元对立局面,有助于学术权力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运行。2017年出台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指出高校应着力提升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进程。这为加快实现高校学术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依据。以贯彻学习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核心指引,以现代大学学术治理的现实要求为目标导向,深刻把握学术权力治理追求的不仅是学术支配权力的回归,更是学术共同体自我净化能力和协同治理能力的提升,将成为探讨新时代高校学术权力共享议题的应然选项。

然而,当前高校普遍面临学术权力运行机制不畅、学术权力分配机制模糊等现实困境。尤其是行政权力的过度延伸渗透,使高校内部的学术精英在与行政权力的纠葛缠绕中衍生出学术权力异化、虚化和依附等非理性发展样态。这使学术自由、权利民主、协商共治的治理惯性在应对以资源争夺、效率优先为价值导向的学术权贵侵袭时,既表现了对学术权力寻租与垄断的无奈,也表达出对净化学术生态,彰显学术自由的渴望。纵观已有研究性文献,目前学界多着眼于对学术权贵的生成与规约(2)余利川、段鑫星《学术权贵的生成理路与制度规约》,《高校教育管理》2018年第5期,第88-96页。、大学学术权力的垄断(3)谢凌凌《大学学术权力的垄断及其治理——以“学术权贵”形成和规约为视角》,《高教探索》2017年第3期,第18-22页。等方面的探讨,尚未从权力共享的角度探讨高校内部如何实现学术权力的有序配置和稳定运行。因此,本研究的增益之处在于廓清学术场域与其他权力场域的关系结构与权责边界,试图把握隐匿于学术权力分配失衡背后的学术场域社会现实性与学术权力争夺主观性之间的“结构性失序”关系,并以学术权力共享机制建构的价值逻辑为主线,确定其规范运行的主体、范围和规则等要素。在此基础上,构建确保学术权力共享机制良序运转的“四位一体”协同机制,以期实现学术治理现代化的善治愿景。

二 建构高校学术权力共享机制的价值逻辑

高校学术权力表现为在各项学术事务中个人或组织权力的行使状态,它以保障学者学术自由、学术纯洁和人格独立而存在。学术权力的运行在本质上是由学术活动的性质及其内在逻辑决定的,迈向协商共治之路的高校学术权力日益呈现出以共享为价值引领的理性导向。无论是广义上对学术活动和学术资源进行控制或配置的能力,还是狭义上学者对学术事务、学术活动的直接管理和控制(4)赵俊芳《论大学学术权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40页。,学术权力的分配都应承接当前教育治理的时代要求,建构协商式、民主型和制度化的权力共享机制。这一机制既可以有效规约学术场域内相关主体的行为,克服学术权贵对学术权力“显性垄断”的弊病,也能规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隐性结合”的风险,避免各种阻碍学术自由发展的非理性行为发生。学术权力共享机制所彰显的价值,突出体现在它将共享的秩序理念贯穿于学术治理之始终,实现对整个学术场域内学术权力话语的整合与分配、学术权力空间的延展与释放,进而回归知识本身即权力的价值追求。

(一)行动目标:规范学术权力的整合与分配

大学在建立伊始,便秉持着传承高深学问、致力于学术研究和教学的责任理念。在博耶(Ernest L.Boyer)看来:“知识分子的生活是与探究的学术联系在一起的,学术团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该显示他的研究能力,大学应该继续成为学术研究的中心。”(5)欧内斯特·L.博耶《关于美国教育改革的演讲》,徐艳国、方彤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由此,大学便产生了一种为保障和协调学术权利的特殊权力,即学术权力。它通过学者自身所拥有的学术禀赋和专业能力,以相应的学术权力赋能来实现其应得的学术权利。

但观照现实,以学术权贵的生成和发酵为基本表征的学术权力异化现象,弱化了学者们的研究旨趣及他们对应得学术权力的合理需求。将学术资源、学术资本和学术位阶等勾连胶合的学术垄断势力,使高校学术组织在面临外部行政势力侵扰之时,亦深陷内部权力无序分配所致的权力变异窘境。尤其是当这种隐性延伸的变种权力不断侵蚀有限的学术空间并攫取宝贵的学术资源时,高校学术共同体所赖以生存的治学本真势必遭受冷落、弱化甚至销蚀。因此,高校学术治理应从组织内部有机整合并恰当分配学术权力,以学术权力共享的长效机制为学术治理的目标指向,规约不当的学术权力操控行为。在福柯(Michel Foucault)看来,支撑学术治理的权力“不是那种因自己的淫威而自认为无所不能的得意洋洋的权力。这是一种谦恭而多疑的权力,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持久的运作机制”(6)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运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93页。。建构高校学术权力共享长效机制,有助于以制度理性的法理规约重塑高校学术的崇高信仰,规范高校学术组织的权力结构与权力分配,实现高校学术治理的善治目标。

(二)利益诉求:合理释放学术权力的自由空间

受锢于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性失衡“枷锁”,学术权力难以充分释放其维护学术价值的品性。这种制度性失衡,或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学术权力的学术权力弱化或虚化,或表现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紧张(7)张师伟《高校学术权力的法理依据、法制体系与法治程序》,《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3期,第321-338页。。加之长期以来行政权力作为学术权力管理者身份而存在的不争事实,更使学界对二者如何制衡的探讨陷入不休的论争。因此,恰当处理两型权力的关系界限,逐步还原并释放学术权力的自由空间,成为构建学术权力共享机制的应然诉求。

大学获取资源的必要条件在于它依托科层制精密布局的组织结构和统筹运作。但作为一个独特的、以知识为逻辑起点的科层组织,大学组织的权力系统呈现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并存的格局,它更加尊重基于专业性及人格魅力的“克里斯玛型”权力,并对行政权力有着天然的排斥(8)张继明《略论大学权力结构的差序格局——对大学治理语境下“权力制衡论”的反思》,《高校教育管理》2018年第5期,第48-49页。。由于政府科层制行政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对大学场域内的学术活动和学术组织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压迫,因此,为避免行政化倾向进一步侵扰学术权力的自由运行,高校学术主体有理由获得更大的自由空间和自治主权。但事实上,高校各层级学术权力的释放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势力的压制,学术权力的独特品性难以得到有效彰显,学术功能的价值亦被逐步弱化消释。归根结底,无论是学术权力话语权的旁落,还是学术组织治学力量的式微,都急切呼吁大学内部具有独立性、组织性和权威性的学术权力共享机制产生。合理释放学术权力的自由空间并形成学术权力共享的有效机制,于学者个人而言,当他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他的知识时,才有可能使其所拥有的许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9)弗里德里奇·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冯克利、胡晋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于学术组织而言,只有充分依据自身特性并合理运用科学理性的组织规划,以学术权力共享作为其权利实现的机制依托,才有可能充分激发学术共同体的创造潜能和学术激情,破解高校学术权力结构分散和效能式微的阻滞困局。

(三)共享意蕴:回归知识本身即权力的理念

古希腊以“知识即德行”为思想进路的首要特征,尤其是苏格拉底宣扬知识因符合德行的要求而使人获得力量,人的权力受到德性的约束。转至近代,伴随大学学术活动的组织性与专业性日渐形成,西方哲学强化了“知识即权力”的价值理念。彼时,知识无需达到“至德至善”的境界,依其本身即可成为获取权力的手段。根据福柯的解读,西方近代知识性话语生动地体现出了知识与权力的相互作用关系,知识形态与权力形态所构成的相互缠绕、难以割裂的统一整体,使知识和权力的延续和再生产赓续不断。从“德行”到“权力”这一思想发展轨迹所引发的知识与权力的深层紧密结合,使学术权力的合法性依托知识生产而合理演进。这种以高深知识的掌握为基准分配权力的观念,历史性地构成了大学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而大学作为存在于知识场域中的核心组织,其核心的运作逻辑当然是以学术为主导,这也成为西方大学学术本位传统得以形成的内在依据(10)陈金圣《学术权力制度安排中的规范要素与文化-认知》,《高教探索》2013年第4期,第29页。。

就知识本身的承载主体而言,布鲁贝克(John S. Brubacher)指出,“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地理解它的复杂性”(11)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王承绪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高校学术共同体以学者为主要构成,他们共同维系并支撑着学术共同体的成长和发育。学术共同体在运行过程中,一方面受制于外部行政权力的侵蚀干扰,另一方面受困于内部学术权贵对学术空间的挤压和对学术权力的争夺。虽然“去行政化”的权力制衡方式在短期内有助于提升高校及学术共同体的自主权,但这并非实现学术自治权力回归学术本身的长久之道。建立长效完备的学术权力共享机制,便是基于高校学术组织的应然组织架构和权力运行模式做出的可行性推进策略。因为从根本上讲,学术权力共享这样一种以知识为永恒价值基点的权力生产逻辑,既是对当下过分追求知识工具价值的理性批判,亦是对知识本身即权力这一理念的迫切追寻。诚如布鲁姆(Allam Bloom)在揭露美国高等教育的现代性危机时竭声呼吁,文明的进步依赖于大学不计利益地追求纯粹知识,大学应“求真理甚于求生存求怜悯,能够抗拒强硬的要求和种种诱惑,能够免受势利熏陶而坚持它自己的标准”(12)艾伦·布鲁姆《走向封闭的美国精神》,缪青、宋丽娜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

在生辰石里,蓝宝石象征忠诚、坚贞、慈爱和诚实。星光蓝宝石又被称为“命运之石”,能保佑佩戴者平安,并让人交好运。蓝宝石属高档宝石,是世界四大宝石之一(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祖母绿),它与红宝石有“姊妹宝石”之称。

三 高校学术权力共享机制的规范运行

高校学术权力治理的实质是借助学术权力共享机制,调动学术共同体内部人员参与学术创作活动的热情与学术事务管理的积极性,进而实现学术管理效能的提升和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具体而言,学术权力共享机制的规范运行主要体现为确认共享主体、划定共享范围和制定共享规则三个环节的有机衔接与协同互动。其中,共享主体是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个体化学术权力主体,以及囊括基层学术组织在内的组织机构的、代表公共利益的组织化学术权力主体;共享范围是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界限的划分,这是有效推进共享机制稳定运行的前提保障;共享规则是在实现学术权力有效配置过程中的制度性保障规章和必要的行为约束。

(一)共享主体:以多中心为载体的权力共享主体

高校学术权力共享机制是基于共享共治理念所建构的宣扬学术自由、实现学术自治的长效机制。该机制是在彰显学术治理公平公正和包容开放的场域空间内,充分尊重各方主体的利益表达和情感诉求,拒绝单向度的权力控制和压迫,力求在协商对话中形成内部行为主体间多向度的共享型学术权力分配机制。以多中心为载体的学术权力共享机制,强调在多元主体间互动、整合与调适的过程中,通过协商对话达成符合各方预期的共识,在既定的模式、框架和权力分配体系内减少利益分歧与矛盾对抗,进而实现学术治理的善治目标。

从学术权力的表征主体来看,存在个体与组织分殊,即个体化形态与组织化形态。前者意指学术权力的个体所有形态,后者的内涵为学术权力由个体所有转向集体所有的全部发展过程及其制度化结果(13)汪洋《组织化形态学术权力的运行机制:失序与重构》,《教育发展研究》2016年第19期,第70页。。换言之,学术权力运行的逻辑可归结为学术权力的个体表达和组织表达两种方式。个体表达即教师从事个体学术活动的权力。组织表达体现为教师通过民主的方式对学术事务进行集体决策的权力,且教师群体或代表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力在本质上表征的就是对学术权力的组织表达(14)谢凌凌《大学学术权力运行的组织支持、现实困境与匡扶路径》,《江苏高教》2014年第3期,第40页。。虽然学术权力的行使主体不同,但均指向对学术事务管理这一根本目标。由此观之,学术权力共享机制所彰显的不仅是对学者个人学术追求的肯定,更是将学者个体对学术本真的维护及学术事务的管理进行组织化和制度化的保护,以共享共建的价值取向内化学术认知、外显学术共治。与权力共享相辅相成的是行动主体的多元参与,以多中心治理为载体的学术权力共享机制并非秩序化的工具理性,而是力求使各主体实现伦理关照的交往理性。学术权力的共享主体,也并非是在虚拟或简化的学术场域内共担学术责任、共创学术成果、共享学术权力,而是在更为精妙的制度设计和机制改革中实现学术研究自主性与学术决策科学化的双重价值认同。

(二)共享范围:以明确性为标准的权力边界划分

建构基于知识生产、学术创造和权力共享的新型知识共同体,是实现大学治理善治目标的重要环节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彰显了在以知识生产为重心的大学组织结构中,掌握知识传播和再生产功能的学术权力应引领整个权力秩序的结构编排和价值分配。虽然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均为高校权力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现代大学的学术性本质属性和知识传播的基本功能,从根本上决定了学术权力应成为大学权力结构的主体。任何领域的治理必然是对权力结构的调适和优化,学术领域也不例外。大学的治理之道必须坚定地遵循学术本位的价值取向,彰显学术权力在整个大学权力结构中的重心地位。

行政权力是科层制结构中重要的权力输出形式,它以自身特有的功能实现了对大学内部信息、资源、人事等的调节调配,逐步占据了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主导地位,并使高校呈现出较为浓厚的行政化倾向。当前,虽然政府行政权力对高校的干预日益减少,高校办学自主权日渐扩大,但并不能由此忽视政府行政权威对高校系统的间接影响。政府行政系统、高校学术系统和高校行政系统三者间存在共融关系(见图1)。虽然从权力总量守恒的角度来看,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力量配置总能是恒定的,但二者始终处于此消彼长的态势中,呈现出特殊的张力关系,表现为任何一方效能的提升,势必导致另一方权能的萎缩。一方面,当前普遍存在于高校中的行政化倾向,其行政性和效率性导向不断弱化着高校学术的自主权,不可避免地干扰和压缩了学术权力的应然释放效能与发展空间,甚至将学术权力异化为行政权力的附庸。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学术权力被边缘化的直接归因。另一方面,高校内部管理中的管理主义思维与政府行政系统的思维模式相交互(图1中三者重合部分),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分配学术资源,以简单量化的评估方式进行学术评价,客观上又使行政逻辑取代了学术逻辑而成为高校中居于支配地位的管理逻辑(15)蔡海龙《论高等学校中的学术权力》,《教育学报》2016年第6期,第15页。。虽然这种管理思维使高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亚科层制组织,张扬学术权力的基层学术组织难以脱离行政和管理逻辑指挥下的科层壁垒,但是,我们依然应清晰地认识到,大学的学术权力不是外部赋予的,而是大学内在逻辑的客观要求,是大学本质特征的外化(16)钟秉林《现代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及其协调》,《中国高等教育》2005年第19期,第3页。。聚焦高校学术系统与行政系统,无论是从外部考量两型权力的“势均力敌”关系,还是从内部防范学术权力被行政权力“蚕食”的可能,均需明晰二者之间的权责界限,并通过明确的规则来约束并调节二者关系。在此基础上,将学术权力从普遍意义上的行政权力钳制中剥离出来,还原被行政管理逻辑所侵蚀的学术独立性和自主权。

政府行政系统高校学术系统高校行政系统图1 三类系统的权力共融关系《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共享机制学术系统学术系统机制健全机制建立机制运行机制扩散图2 学术权力共享机制的制度体系

(三)共享规则:以制度化为依托的权力共享保障

就大学的本质而言,它首先是一个学术性机构,学术创造是大学赖以存在的合法性根基,大学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教育研究和知识传播的社会功能。现代大学学术性组织以其集体行为的结构化和稳定的模式为特征,并得到惯例、程序、规章、传统以及其他形式的组织规则的维系和反映(17)詹姆斯·马奇《规则的动态演变——成文组织规则的变化》,童根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学术权力作为保障高校顺利实现教育教学任务并为学术研究创造提供重要支撑的一项公共权力,应有其规范性的制度化保障规则。事实上,就组织规则本身而言,它并非通过对学术共同体内的全体成员施以某种具体化的干预,而后试图以科层制的指令性要求来形塑学术组织内的齐一性秩序。相反,基于共享共治理念的学术权力共享机制所表征出的组织规则恰恰是为了创设一种更加有利于学术自由的自治氛围,更大限度地延展学术创造的发展空间。

学术权力共享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是依据学术性组织权力共享的价值诉求和现实考量,通过设立组织规则和落实保障机制,有效规制组织内部运行结构、人员职能配置和权力运行模式。学术权力的运行只有在一种相对自由和适度约束的范围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基本功能。完全的自由或严格的约束,都会造成学术生态的失衡。在某种程度上,尽管学术权力是以学术组织和学者群体为权力行使主体,但学术事务的最终落实必然是一种真实的个体行为,这便难免在权力高度集中或制度极其松散的组织内部形成权力独裁腐败等行为。因此,学术权力共享的规则应由全体学术人员共同参与协商、制定、通过并严格遵守。面对政府行政力量对高校学术力量的钳制以及高校组织内部行政势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以制度性规约为学术权力共享机制建设提供必要的牵引和保障,更有助于实现学术权力共享机制的稳定运行。作为统摄高校学术事务的权威性文件,《规程》规定高校应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因此,学术权力共享机制应以《规程》为根本依据,以学术委员会为运行载体,以具体的制度规章和组织规则为依托来实现权力共享机制从建立、健全、运行再到扩散的递进目标(见图2)。就运行体系架构而言,完善以教授委员会、各级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治理组织为核心的学术管理制度,并依托于各级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行使相应的学术权力,可为权力共享机制的良序运行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就制度性规范依据而言,该机制的上位法规范和具体制度规约应以《规程》及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等具体章程为根本依据,将共享机制的各项运作规范于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范围内。就共享机制的内部人员组成结构而言,其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必要的身份限制并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这是实现机制有效运行的程序性正义保障。以拥有资深学术经验和学术威望的权威学者作为组成人员,可以确保权力共享机制因循学术治理的运行逻辑,减少非学术因素的不利影响,客观公正地履行对学术事务的管理、决策、分配等职责。

四 高校学术权力共享机制的实施路径

(一)明确参与学术权力共享的多元主体

秉持学术自由和协商共治理念的高校学术权力共享机制可以有效规避外部行政权力侵蚀与内部权力分配不均所引发的权力管理混乱秩序。通过建立基于共享共治理念的学术治理机制实现对学术权力异化困局的破解,有助于实现高校学术权力的合理分配。与此同时,实现多元主体的公共参与,在主客体之间形成博弈均衡的机制,确保权力的可控与透明,可以有效规避治理主体人格化的异化和治理结构的失衡(18)崔建利、崔华华《公共精神:大学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诉求》,《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9年第1期,第182页。。

学术场域内多元利益相关者对学术权力占有的诉求,一方面内隐于对学术权力分配各环节的角力之中,另一方面外显为对学术权力分配共享格局的期望。实现权力共享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以制度化的程序规约和公正性的角色定位落实学术权力共享主体的多元平等参与。第一,打破学术权贵对学术权力的垄断。共享型权力效能发挥的前提是多元利益主体间共存态势的相对均衡,而实现相对均衡的必要条件是要有足够分量的学者群体力量。一方面,要扩大基层学术组织和人员的话语权,通过规范人员职称评聘程序,使学术组织内部形成风清气正的人事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理性看待普遍存在的学术与行政“双肩挑”现象,破除学术与行政利益双向寻租的积弊。第二,明确多元主体构成。参与学术权力共享的多元主体包括构成高校学术场域内的各种组织和个人等要素,如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教师、学生等。虽然各类机构在组织结构、类型划分,人员要素在专业层级、身份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他们均掌握并行使着相应的学术权力,共同构成了学术权力共享机制的多元交互主体,成为真正落实权力共享机制有效运行的直接推手。第三,建立内部沟通交流机制。在对学术成果认定、学科建设规划、职称评定选拔等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具体学术事务治理过程中,应融合多方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共同建立基于协商合作和平等交往的学术事务商议机制,避免出现学术话语权被单一主体把持的局面。同时,也应倾听不同声音对学术事务的意见,恰如密尔(John Mill)在讨论公共意见的分歧时所指,“异端的意见则一般总是某些被压制被忽视的真理,突然摆脱了缚倒它的锁链,不是对通行意见中所含真理谋求调和,就是把它摈为敌方而以同样的排他性自立为全部真理”(19)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53-54页。。

(二)明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界限

虽然学术权力在高校中占据重要位置,但就整个高校组织系统而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交叉重叠共同描绘了高校内部权力行使的基本样态,彼此的权力表达方式与释放效能共同决定了高校学术治理的结构组成和运行模式。因此,任何固守权力中心之一端的言说必然是对高校学术治理本真的误读。

在实践中,大学组织内部普遍存在着两型权力界限模糊、相互越位、错位及抢位等问题。如何确保学术权力的共享价值得到充分发挥,维护学术自由的可贵品性,关键在于明晰两型权力的权责界限,实质在于通过理顺高校内部的权力运行机制来确立学术权力的应有威信与地位。第一,明晰两型权力的职权范畴,这是实现两型权力之间不越位、不错位、不抢位的前提要求。一方面,以行政逻辑为指引的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应合理而审慎地行使行政权力,积极履行好维护学术独立和学术自由的全方位立体化服务职能;另一方面,因循学术本位逻辑的学术权力亦应将权限聚焦于具体的学术事宜中,独立而专注地处理各类学术事务。如基层学术组织应在科研项目申报审批、科研经费使用、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等事务上独立行使决策权,拒绝行政势力的干涉。第二,以具体的规章制度合理设计两型权力的权责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权力交叉。如通过设置相对稳定的章程来约束两型权力的交叉运行过程,设计双方应有的权威和地位、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使学术权力在文件规定的程序、规则和方式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作用(20)李瑛、李冬梅《中国大学学术权力有效运行路径构建——基于加拿大高等教育管理体系视角分析》,《江苏高教》2018年第11期,第54页。。第三,调整学术权力的运行空间,完善并协调行政部门权力主体的功能。一方面,提升高校内部学术事务负责人的学术管理权力,充分尊重和支持专家、教授对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建议,采纳合理的建议并尽快落实与教育教学的具体实践中;另一方面,建立与学术事务处理配套的行政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对涉及师生权益、人事调动等影响高校学术活动事务的有效管理。第四,建立两型权力间的相对分离机制。相对分离不是完全隔离,建立相对分离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两型权力的独立运作而规避冲突并尝试形成利益均衡点。如英国将教授行会与院校董事、行政人员相分离,形成独立并相互制衡的力量配比机制。借鉴英国大学自治中关于权力分配方面的有益经验,将抽象的分离机制落实在实处,一方面,要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性质和职权范围及组织中学术性人员所占比例,改变目前学术管理机构只有审议权而没有决定权的局面(21)蔡海龙《论高等学校中的学术权力》,《教育学报》2016年第6期,第15页。;另一方面,发挥行政权力在高校发展规划制定、经费运营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借鉴西方高校在学校管理中逐步深化的专业性治理经验来促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各司其职。

(三)规范学术权力共享的组织规则与活动方式

学术共同体对学术权力共享期望的日渐扩大与学术权力在高校整体权力结构中主体地位彰显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矛盾的碰撞,驱使学术共同体对实现学术传统的自主延续和获得学术决策权力的双重价值集中于对学术权力共享机制的创建之中。

高校学术权力共享机制要落实在实处,需要进一步强化其保障机制的组织建设和活动方式的规范指导,并以此作为学术共同体独立行使学术权力的规范依据和条件保障。第一,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作为有效发挥学术权力的制度载体和保障学术自由的重要手段,当前学术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仍存在不足之处。为充分实现学术权力共享,一方面,要细化和完善各高校的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建立以师生为主体的内部监督机制和以监察部门为主导的外部监察机制,保障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另一方面,增强学术委员会对学术资源的分配能力及对学术事务决策的话语权,统筹行使有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22)蔡国春《论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构与重构——基于学术权力独立性与统整性的考量》,《高等教育研究》2019年第1期,第27页。,如尝试建立合理有序的决策程序、细化审议和决策的实施办法,以专人负责、专人监督、专人评估等方式严格执行议事日程。第二,创新学术评价模式,深化同行评价制度。学术权力的合理共享与分配离不开规范的学术评价指标引导,逐步削弱依赖行政指引的量化评价导向,在职称评定、科研成果认定等方面深化学术同行质化评价标准,使其成为实现权力公平共享的科学化、公正性评价规范。如加大“学术代表作”制度推行力度,在提升学者对学术创作的积极性的同时,通过优质学术成果的积累和认定增强其职称评定和未来发展的学术资本,进一步落实校内外相结合的同行评价制度,使学者们在交往中提升彼此的认可度。第三,建立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学术监管机制。一方面,通过以社会力量与网络媒体等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对高校内部学术权力分配偏移和失当行为进行监管,避免学术权贵对学术权力的垄断;另一方面,通过定期对高校学术事务工作的总结和评价而形成客观的评估报告,为高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提供案例指导和经验借鉴。

(四)营造学术权力共享的共生文化氛围

高校学术组织在和谐共生文化氛围的引领下,以多元主体对学术权力的共治共享为价值目标,通过避免学术权贵和行政势力在学术场域内的垄断和侵扰,实现自身学术权利的维护和公共责任的履约。高校学术权力共享共治愿景的实现,既离不开学术共生文化氛围的润养,也离不开对学术群体内部协商共治、权力共享、责任共担等公共精神的培育。

具体而言,可以从共享共治的学术共享理念认同、共商共议的学术生态系统建构、理性规范的学术道德观念约束与自由融洽的学术研究环境创设四方面营造学术权力共享机制的和谐文化氛围。第一,树立对学术权力共享共治理念的高度认同。支撑学术权力共享机制有效运作的精神内核需要多元学术主体在凝结共识、求同存异、包容体谅的心态指引下,将学术权力共享共治内化为实现学者个体和整个学术群体学术目标的共同理念认同。落实弘扬尊重学术的文化氛围和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进而从文化认知层面赋予学术权力共享更深层次的稳定性和厚重感。第二,创设基于学术共同体协作共商的学术生态系统。共商共议的学术生态系统是由学术共同体与学术环境共同构成的有机互动系统,良好的学术生态系统体现了二者的有机融合。对学术权力共享机制而言,共商型学术生态为其创设了良好的环境支撑和条件供给,使学者们可以在高校学术治理中真正独立地行使学术权力,避免外部行政权力的侵扰。第三,加强学术共同体内部理性规范的学术道德观念约束。学术权力与学术责任是共生共存的,脱离了学术责任的学术权力是自由散漫且极易迷失原则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是学术共同体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学术规则。通过对学术权力行使和学术事务执行过程中的违约背德行为的追究问责,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责任划分方案和矫正指导策略,以实现学术权力在道德约束和权责平衡的良序状态中共享共担。第四,营造宽松适度、百花齐放的学术争鸣与探讨环境。作为支撑整个学术生态系统良序运转的外部环境保障,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有利于学术共同体内的学者免除繁杂琐屑的行政事务的干扰,在倡导理性商谈、平等交往、自由言说、公民行动(23)叶飞《学校交往生活的公共性建构:基于公共领域理论的分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59页。的同时使学者始终保持一种理性的研究态度来专注于科学研究,形成一种内化于心(学术信仰)、外显与形(学术成果)的学术理性品质。

五 结语

作为以师生为主体而形塑的学术共同体,现代大学以崇尚学术理性与纯洁为价值载体,以尊重科学研究与探索为学术根本,以追寻独立精神与自由为理想希冀,并借此共筑维护其健康发展的基石。对研究高深学问、培养优质人才并引领社会发展的大学而言,它与其他各类组织的根本分殊便在于对学术性的持久追求与维护。这一特征也使大学基本职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激活组织运行活力、完善学术运行系统并提升学术生产能力。由此观之,作为彰显大学学术属性的重要基础,学术权力的运行状态直接关涉大学场域内学术本体价值的实现和学术治理效能的提质。实现学术权力的共治共享,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配置秩序优化的重要现实表征,也是高校创设蓬勃生机的学术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实现高校学术治理理性价值的回归,应立足于对学术权力的本真追问和现实考量,使学术权力重回现代大学所倡扬的自由、民主、协商与共治的理想希冀。通过重新树立以知识生产为基点的学术权力运行逻辑,摒弃对知识工具价值和工具主义积弊的追求,可以更好地廓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平衡关系,充分认识到二者作为高校权力构成的一体两翼,而非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在充分把握现代大学学术治理内生规律与外在需求的基础上,遵循学术研究自由性与学术权力共享性的共在机理,实现高校学术权力回归学者之手。

通过探视当下高校基层学术组织的运行样态及学术权力的彰显程度,不难发现,学术权力的组织化和制度化一方面成为学术权力共享机制建构与运行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也是体现现代大学治理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尺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调整的必然要求。因此,探索以学术权力为支撑的高校学术运行体制,应坚定不移地秉持学术本位的核心要义,优化以多中心主体为载体的权力共享结构,以规范的学术权力共享规则和制度为根本保障,以多元权力界限的划分为权责界限,共同润养共生文化氛围的沃土。唯有如此,方能实现以制度理性的法理规约重塑高校学术的崇高信仰,规范高校学术组织的权力结构再造与治理权力分配,实现高校学术治理的善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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