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修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如何认定

2021-06-08 14:31:31桂林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3期
关键词:评价系统

桂林

[案情]2020年8月,赵某通过多次尝试后,解出同学高考志愿填报平台的账号密码,恶意修改高考志愿,使最终结果为放弃高考志愿填报。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恶意修改他人填报的高考志愿,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特征,且造成了他人未被录取的严重后果,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考生填报的志愿院校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发送的私密通信,恶意修改他人志愿的行为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宜评价为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恶意修改志愿填报造成的后果具有可逆转性,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即可,无须动用刑罚利器。

[速递]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赵某实施了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赵某恶意修改他人志愿的行为,致使相关院校无法看到被害人填报的志愿信息,侵害了志愿填报人的通信自由。而公民的通信自由是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也属于刑法的保护范围。因此,趙某实施的恶意修改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生活利益,应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视域,主张予以治安处罚的观点并不适宜。

其次,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将赵某的行为评价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不妥当。主张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规定,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释:一是高考志愿能否解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二是恶意修改他人志愿带来的后果能否评价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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