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蕾
摘 要:行政协议诉讼中的《民法典》准用,是体系化的公私法耦合机制。行政协议诉讼准用《民法典》具有必要性、正当性与容许性,遵循“行政法漏洞确认→相似民法规范查找→比照准用”的基本逻辑,亦受到行政法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限制。《民法典》的若干具体规则,均属行政协议诉讼可准用规则范畴。行政协议诉讼中的焦点问题——行政协议的无效、变更与解除,分别准用《民法典》合同无效、情势变更及合同解除规则。体系化的《民法典》准用模式,可为行政协议法定化和争议一体化解决奠定基础,也是行政优益权控权的可行之道。
关键词:行政协议;民事合同;民法典;准用;行政优益权
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3.06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协议作为近年来行政法学界的“显学”,研究重点从行政协议的证成、识别逐渐过渡至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具体建构。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解释》),再次将行政法学界和民法学界激烈的理论争鸣推向深入,行政协议的“本土资源”正在集聚。为妥适处理行政协议双重属性,围绕行政协议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四种主要观点:民法模式、双阶模式、行政协议法模式与行政法准用民法模式。《行政协议解释》选择了行政法准用民法方案,第27条第2款规定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