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纵观著作权权能的历史发展与现行范围,作品利用行为的责任定性包含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权利人开发某种利用行为潜在的社会福利能力越强,该利用行为越可能引发责任;另一方面,利用者对内容和传播方式的干预程度越高,越可能引发直接侵权责任。深层链接的侵权责任同样由这两项因素判定,而与服务器生成复制件这一技术特征无必然联系。如果非跳转链接对内容的选择程度很高,对内容展示和传输方式的干预很强,以致用户能够直接从设链网站获得作品,则深层链接成立直接侵权,这种判定方法可称为“实质提供标准”。该标准与现有学说均有区别,模糊性、效果取向和部分深层链接应予免责等顾虑都不足以影响“实质提供标准”的合理性。
关键词:深层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权能;直接侵权;实质提供标准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3.1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一、深层链接的直接侵权责任认定欠缺“标准之标准”
深层链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现行著作权法理论与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从早期案例中总结出的“服务器标准(server test)”与“内嵌标准(incorporation test)”,①到后来实践与理论上提出的“用户感知标准”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专有权标准”孔祥俊:《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