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炯英,刘梅娟,李婷
(浙江农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杭州 311300)
全球气候变化引发国际社会对CO2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深切关注。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各国的CO2排放标准,建立了排放贸易(Emission Trading,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与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JI)这三类减排合作机制来解决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从而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森林碳汇因其相较于其他减排方式更经济与高效的特点而成为碳减排的主要替代方式[1-3],因此中国对森林碳汇开展了大量的实践活动与理论研究[4-13]。2011年,中国率先在上海、北京等“两省五市”开展的碳交易试点采用总量交易机制,相应逐渐形成了基于配额与若干抵消产品的碳交易市场,其中森林碳汇作为兼具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抵消产品被一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意味着森林碳汇在碳交易市场中可通过碳信用自由转换成碳排放权,正式构成一项可供交易的商品。针对碳排放权交易下逐渐产生经核证的减排量等全新资产形式,营林组织有望将森林碳汇交易收入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营林组织而言,森林碳汇作为一项新型会计实务,尚无相应的会计规范可循,其价值在会计主体的账面上未能得到很好体现,进而导致森林碳汇经营主体账实不符与会计信息失真[14-16]。同时,鉴于微观层面对于森林碳汇相关会计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森林碳汇会计核算难题亟待解决。有鉴于此,对碳排放权交易下森林碳汇的会计核算研究文献进行整理、归纳与述评,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的研究趋势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