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毅


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该法“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1],为监察机关有效实施政务处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构建起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的严密法律体系。政务处分法第43条对审理谈话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谈话的启动、内容、程序、法律后果等,从程序上保障受处分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法治意义。
一、审理谈话的基本内涵
“谈话”制度始于中共七大《中国共产党党章》,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方法,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和运用,是纪委监委开展工作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措施和方式,贯穿监督调查处置的各环节。“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制度,包含谈心谈话、廉政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调查谈话、谈话提醒等多种类型。”[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实施,谈话成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的12项法定调查措施之一,“进行了法治化转型”[3],成为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贯通衔接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审理谈话是监察谈话其中一种类型,是政务处分程序的重要环节,对最终的定性量纪、条规适用、责任承担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监察法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监察法规中均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