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溪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网络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包括侵犯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网络人格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以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为目标的权利[1]。
实质上就是人格权在网络世界的外延,但其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在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攀升急速,大量的网络侵权行为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
首先,网络侵权具有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互联网相比于传统媒介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传播速度快,信息内容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就可以传播出去,后续的转发频率高、转发方便,一键即可转发将信息迅速传播出去。其次,网络侵权相关责任难以认定。网络相比于传统媒介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但很多时候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目前我国互联网还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大量网络使用者使用网名或匿名对被侵权人进行侵权行为,很多时候侵权人无法在第一时间找到,导致网络侵权最大的困难在于匿名性,法律明确规定起诉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很多时候被侵权人为了起诉,只能先起诉互联网平台以及网络运营商,漫长的诉讼维权流程导致被侵权人身心疲惫。更有侵权者在意识到侵权后,对之前发布的信息加以整理进行篡改、删除,也导致了大量重要证据难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