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凯锋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西 416000)
荣誉权自从在《民法通则》之中首次立法确认以来就引起广泛关注和研究,这种争议一直延续至今,这也导致了学者们对于《民法典》背景下荣誉权的性质、机制等讨论方兴未艾,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关于荣誉权的相关实践问题必然成为新的重点。通过剖析荣誉权立法中长久存在的一定问题,结合一些理论总结以及对于荣誉权的相关认知,提炼出一些促进荣誉权实践运用和体系完善的建议,使荣誉权的定位更加明晰,在具体实务中的作用更加规范。
事实上,荣誉和荣誉权是两个概念,在《辞海》解释中,荣誉指的是某些个人或者某个团体所获得的公允的赞许和奖励,一般是出于其出色履行义务或进行了奉献,与之相对应的还有主观上获得的肯定感受。是客观评价和主观感受的双重统一,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社会阶段的不断变化,表现出不同形态。在我国荣誉一词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晋朝,在葛洪的《抱朴子· 行品》中就出现了荣誉一词,语义词义上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1],使用的方式大致也一致,成为我国源远流长传统文化中关于道德评价的重要组成。关于法律意义上的荣誉缺乏一个规范的定义,各个学者之间的分歧很大,杨立新教授就在其著作中总结了当前学界存在的几种关于荣誉的学说,学说各有千秋,大体上可以分为“评价说”和“奖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