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明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110)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通过该项措施可以使犯罪分子及时交代自身的罪行,用于保证案件审理过程的顺利推进,并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清晰且明确,并且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定的自我坦白空间,用以争取减轻处罚的力度。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将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细致探讨与分析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该制度对整个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起到良性的促进效果,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更愿意主动交代自身罪行,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从本质上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包含以下两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对于案件进行审理期间,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意识到主动交代罪行的重要作用,进而使其能够主动交代自身罪行[1]。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期间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