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蔚斌
(广东海警局,广东 广州 510000)
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财产以各式各样的类型和形式呈现给大众,比如微信、QQ、淘宝天猫、虚拟货币和电子邮箱等。当今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财产都紧密联系着人们,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网络财产,也将其看作是自身财产的一部分,不过,如果网民在死亡之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1]。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网络财产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制,导致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财产的继承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网络虚拟财产不断出现安全问题和经济纠纷,成为法学界新的研究课题,传统的法学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需要建立一套全新的适应信息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由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和保护模式还存在较多的争议,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立法还较少,我国的虚拟财产立法基本处于空白,严重阻碍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对法律界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虚拟财产就是一种虚拟财产,人们可以随意支配这些财产,在虚拟空间中财产的表现形式就是网络虚拟财产。从法律层面而言,这一虚拟财产受到了相应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资产,虚拟性就是它的本质特征,通常是数字化、非物化的形式[2]。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固定的形状、质量、体积、色彩等物理特性,依附于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网络开发商和运营商开发的软件、游戏及提供的服务传递到个人电脑或移动终端,使人产生视觉、听觉或者心理上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