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惠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100)
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民事纠纷日渐复杂多元。部分特殊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涉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或是劳动报酬的案件,因当事人迫切而现实的需求,普通诉讼程序无法更周全地保障其利益,就需要通过先予执行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诉讼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已有先予执行制度的法律规定,但制度运行的情况并不理想,先予执行适用率低,启动途径单一、救济程序不完善,导致制度本应发挥出的作用大打折扣。基于此,通过探讨我国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现状,剖析立法层面的问题,以形成优化制度,提高先予执行适用率,切实发挥制度价值,维护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可行建议。
民事诉讼中先予执行制度的设立,体现出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契合司法权的权力属性,能够有效救济现实损害,避免潜在危害,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1]。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立法明确先予执行制度的运行模式,也为司法实务中先予执行的展开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法律设置先予执行制度有美好的初衷和希冀,体现出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也能够起到临时紧急保护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率偏低,甚至部分法院一年内也罕见先予执行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