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0)
网络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了解国家、社会事务,自由的发表意见、建议,进行褒贬、评价的过程。监督主体是全体网民,大家可以在互联网上对众多热点事件发帖、跟帖、讨论、热议,进而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2003年至今,网络监督所显示的巨大能量得到了充分体现,但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备受瞩目,既回应了大众期待,又完善了民法典自身建设,是国家法治进步的表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有的观点认为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均可定义为个人信息[1]。
网络暴力主要是直接或间接伤害他人名誉、隐私,不需要拳脚相加,但威力巨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1.网民针对已经证实或尚未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实名或匿名公开发表具有煽动性、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2.未经当事人同意,在网上公开当事人个人隐私。3.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进行言论干扰、行动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