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希周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新兴产业借助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经济创新成效显著。但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推进经济创新的同时,也集聚了相当大的经济风险隐患。传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借助网络工具和数字化手段,具备了更强的隐蔽性,给侦查人员侦办案件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和挑战。针对危害性极大,涉及领域极广的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做好前端防控比事后的追赃挽损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网络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词应运而生。以互联网为工具,针对众多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实施的经济犯罪就是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类罪,而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互联网背景下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总称。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具体表现为:以网络为依托,计算机、移动设备等终端工具为辅助,从事网络涉众类经济犯罪,开展网络传销、网络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活动,谋取不法获利的犯罪行为。[1]主要包括以下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其他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假冒注册商标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