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淼
(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江苏 镇江 212132)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破产法和担保法也在不断完善。其中对破产法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理时,它会同时受到破产法和担保法两种法律的相互影响,因此处理此类问题的核心主要在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只有充分对这两种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和保护才能更好地促进工作的进行,由于世界经济与国内经济之间的差异变化,破产法原有的法律条例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因自身存在不完备性,进一步影响破产程序的执行。为此,应进一步从企业清算方面,分析破产法执行遇到的挑战,从而总结经验,完善法律制度。
在破产法发展之下,担保法的发展为自身带来巨大变化,内容的表现形式更具有多变性,担保法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三方面。第一,从担保物权方面来看,担保物权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现有的物权担保体系涉及的范围逐渐扩大,其中包含抵押权、留置权等。且担保物权多样化的特点具体表现在权利形态以及担保物的范围方面。同时,担保物权对抵押物提出更高要求。第二,非典型担保的出现。典型担保主要是指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而在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但其本身具有担保性质的企业融资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相比,非典型担保具有现代化的特点,能打破典型担保所带来的限制,在使用方面更具有灵活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