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的认定

2021-11-24 22:09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甲基苯丙胺共犯买方

李 鹏 夏 瑜 邓 爽 杨 帆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京 210004)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石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联系安排被告人高某某、杜某某,海某联系安排被告人彭某某至云南省景洪市。后石某某安排高某某、杜某某、彭某某偷越至缅甸,要求三人以口吞、塞肛门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藏入体内,并许诺按照各自藏入体内的毒品数量分别支付报酬。后又安排三人偷越回景洪市,准备乘飞机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3月10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景洪市嘎洒机场将高某某、杜某某、彭某某抓获。民警将三人带至医院检查并将体内的毒品疑似物全部排出。经鉴定,高某某体内排出的84粒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319.93克;杜某某体内排出的69粒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293.52克;彭某某体内排出的22粒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108.04克,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高某某三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共犯?

对于多人体内藏毒同行的情形是否能够认定运输毒品的共犯,有学者认为,多个人采用体内带毒方法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是体内带毒者自己通过身体进行运输毒品的,其他行为都不是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因此客观上不存在运输毒品罪共同的实行行为,各体内带毒者只能对各体内运输毒品的数量承担刑事责任[1]。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中规定,两个人以上一起运输毒品,应当看运毒的人是不是知道其他人也带毒品,是不是有一起运输毒品的约定或联络,是不是有相互配合、为他人运毒作掩护等的行为多方面审查来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如果几个人一起被同一个雇主雇佣去运输毒品,但每个人的运毒行为独立,没有相互配合、为他人掩护运毒的行为,又都是按照自己运毒的数量获取酬金的,就不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

由此看出,《武汉会议纪要》对于两个人以上一起运输毒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是主观上是不是知道其他人携带毒品;其次这几个人在运毒过程当中有没有进行联络;第三有没有配合其他人、为他人运毒作掩护的行为等等。

高某某等人虽然知道同行的其他两人也是体内藏毒的,并且去往同一个目的地,但也清楚是按照各自携带的毒品来收取报酬的,对共同运输毒品并没有意思联络,目前也没有证据证实三人之间有相互配合、掩护他人的行为,三人主观上只有自身的故意,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客观上没有相互配合,因此,高某某等人虽然相互知道对方也在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由于没有共同的犯意和行为,所以只成立单独的犯罪,三人之间不构成运输毒品共犯。

二、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的认定原则

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与法益损害后果之间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所以,是不是构成共同犯罪,就要看行为和法益损害后果之间是不是有因果关系[2],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主要看行为与法益损害后果之间是不是有因果性,并不需要一定存在共同运输的行为,换句话说,行为是不是应该对运输毒品的总数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还是取决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不是和运输毒品的总数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就算是各个行为人体内带毒进行运输毒品,没有相互一起进行运输毒品的联络或约定,但是如果有一方暗中为对方逃避侦查作掩护的,实际上其行为和其他人的运毒的结果之间是有因果性的,也应对其他人携带的运毒数量承担刑事责任[3]。

三、是否认定运输毒品共犯的其他情形

最近对本市近两年来的涉及运输毒品的案件也进行了梳理,发现了一些案件中对运输毒品共犯的理解有不同观点。

情形1: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艾某某(住湖北省武汉市)明知被告人陈某某(住江苏省建湖县)从江苏省苏州市赶至湖北省武汉市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仍然居间帮助其以4.5万元的价格从吴某处购买毒品约150克。同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乘坐高铁将毒品从湖北省武汉市运输至本市。7月5日,陈某某在本市向他人贩卖毒品0.61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随身搜查出毒品130余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月8日,艾某某被抓获从其住处搜查毒品12.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艾某某与陈某某是否构成运输毒品共犯?

区检察院和区法院意见: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明知陈某某从外地赶至湖北省武汉市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也必然造成毒品跨省市流通的结果,仍然居间为其提供帮助,与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

情形2: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应某某等三人(住江苏省)共谋决定前往四川省购买毒品,筹措毒资款后,次日被告人应某某等三人轮流驾驶车辆从南京出发抵达重庆市。被告人张某(住重庆市)联系上家提供毒品,并驾车带领三人前往四川省达州市购买毒品。被告人应某某等三人在取得毒品后,驾驶车辆将被告人张某送回重庆市家中,后继续驾车返回南京。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应某某在本市被抓获,从被告人应某某处查获毒品共计25余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某是否与被告人应某某等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区院法检均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应某某等三人来四川购买毒品仍然驾车带其从重庆前往达州,买到毒品后再搭车返回重庆,构成运输毒品共犯。

目前证据看,案例1中艾某某确实为陈某某购买毒品提供了帮助,但对于陈某某运输毒品并没有提供帮助,案例2中同样张某为应某某等人购买毒品提供帮助,但对于应某某等人运输毒品并没有提供帮助,张某只是搭了便车被应某某送回家而已。个人认为,不能仅因为艾某某、张某明知陈某某、应某某有运输毒品的行为,就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情形3:如果甲乙各自从同一个卖家购买毒品,明知对方都准备运输毒品至另外一个市,甲开车,愿意顺路搭载乙至目的地,那么开车的甲与乙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的共犯?甲是否要对乙运输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个人认为,甲应当要对乙运输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甲开车顺路送携带毒品的乙至目的地的行为和乙运输毒品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甲明知乙携带毒品,还开车将其送至目的地,甲送乙的行为对乙运输毒品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甲对乙运输的毒品应当承担责任。

情形4:甲向在另一个市的乙贩卖毒品,甲要求乙自己来取毒品,乙愿意提供运费让甲或由甲安排人来送毒品,乙和送毒品来的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共犯?如果甲愿意给乙送毒品,但无钱支付交通费等运输费用,向乙借钱支付运输费用,乙和甲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的共犯?

以上这两种情形的区别在于毒品交易中卖家是否承担送货责任,送货费用实质由卖家承担还是买家承担。毒品的运输在毒品买卖双方交易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卖家不负责送货,那只要是买方承担送货的费用,无论是卖方安排人送货还是买方找人送货,买方都应当承担运输毒品的责任;如果卖家负责送货,只是要求买方先行垫付运输费用,买方实质上未承担送货费用,买方就不应当承担运输毒品的责任。

情形5:如果甲在运输毒品给乙的过程中,乙为甲提供路线指引,告知甲走哪些线路没有监控、经过哪些地方时要注意避开监控等,那么乙和甲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的共犯?

乙对甲在运输过程中逃避侦查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个作用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的共犯,值得商榷。运输毒品行为的完成关键在于运输人员、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工具、运输时间、运输起止点的确定等,如果仅仅是提供了如何逃避监控的路线,对运输毒品本身的完成并没有起到实质帮助作用,个人意见是不构成运输毒品的共犯。

因此,综上,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关键是看行为与运输毒品总量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对运输毒品是否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不能仅仅因为明知对方运输毒品或者仅提供了一些非实质性帮助就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的共犯。

猜你喜欢
甲基苯丙胺共犯买方
甲基苯丙胺改变成瘾小鼠突触可塑性基因的甲基化修饰
甲基苯丙胺神经毒性作用及机制的研究进展
甲基苯丙胺对大鼠心脏血管通透性的影响初探
信用证交单不符时买方拒付货款权利证成
买方常见违约问题分析、应对及预防
论共犯关系脱离
一级谋杀与共犯一正犯和共犯罪责均衡的情况
共犯理论中“伪概念”之批判性清理
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诚信博弈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浅论共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