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良风气及其协同治理机制

2021-11-29 01:31高布权
关键词:网民

高布权,高 敏

(延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随着科技革命的深入推进,互联网作为信息社会的重要标识,并以“互联网+”的形式全面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式,中国已经进入到了互联网时代。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9.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7.0%,我国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数量为2304万个,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9.31亿,引擎用户规模达7.66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49亿,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8.05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8.88亿,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2亿,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达3.8亿,在线医疗用户规模达2.76亿,远程办公用户规模达1.99亿”。[1]面对互联网如此普及的新格局,许多人直呼“离开了互联网,我们什么都不是!”互联网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同时也衍生出诸多值得警觉的不良风气问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特别指出:“办网站的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伪劣,做社交平台的不能成为谣言扩散器,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2]可见,深入研究互联网不良风气问题,对于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实现“网络强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的缘起与特性

(一)互联网的缘起

互联网是传统网络通过现代信息革命的产物。网络原本是一个多维范畴:在物理学(电学)中,网络被界定为“由若干元件组成的用来使电信号按一定要求传输的电路或这种电路的部分”;在数学中,网络被界定为“一种图,一般认为专指加权图”;在管理学中,网络被界定为“组织内部的非正式关系纽带”;在系统学中,网络被界定为“由若干节点和连接这些节点的链路构成,表示诸多对象及其相互联系”等。无论哪一种学科,网络的核心要义都指向一种交互关系。

随着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问世后,网络就开始与“电子”“信息”紧紧联系在一起。所谓互联网,其本意在于“网络互联”,是指通过一定的通信协议,利用普通电话线、卫星、微波或光缆等工具,将全球不同地理位置的学校、企业、个人及政府机构等连接起来,通过连接多个计算机网络而形成相互通信的国际计算机网络。互联网源于1969年美国国防研究计划“阿帕网”(ARPANET),最初用于在军队中传输军事信息,在向民用领域发展过程中形成BITnet、USEnct、Csnet等独立网络,这些独立的网络逐渐融合为互联网,由此构成Internet的原型。从此之后,互联网便以巨大的张力得到迅猛发展,从最初面向终端计算机网络的远程终端连接,到多个主机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连接(局域网);从不同计算机的网络互联(广域网、Internet),到以高速、多业务、大数据量为特征的信息高速公路,特别是5G、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加速推广应用,人类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时代下,不仅出现了网民普及化、社交网络化、信息即时化的态势,而且也出现了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形成了“互联网+”的业态格局。互联网正在以其正向与负向二维效应影响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

(二)互联网的主要特性

1.虚拟性。所谓互联网的虚拟性,是指它不是以现实质感存在的,而是通过用文字、图画、影像等形式构建的非质感世界,是一种虚化的存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尼葛洛庞帝曾在《数字化生存》中预言:人类将生存在一个虚拟的、数字化的生存活动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们用数字技术从事信息传播、交流、学习、工作等活动,工作与生活都将被数字化。虽然互联网的信息源头来自于现实世界,但是它打破了人与事物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对接,出现了“凭空冲浪”“隔空喊话”现象,使得“我的地盘我做主”“现实中我沉默不语,网络上我重拳出击”等网络语广为流行,由此也折射出了互联网隐蔽性的特点。身处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人具有不同感觉。在现实世界中,通常都是由看得见、摸得着的客观人和事物所构成,人在客观世界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必然受制于客观的社会规范;在虚拟世界中,人们习惯于把自己设计为“隐形人”,其内心的想法往往不受现实社会的约束,容易出现内心情感肆意吐露,甚至情绪化发泄。虽然网络虚拟世界并非脱离社会规范而存在的编外领域,但是互联网的虚拟性却增加了人们参与世界的隐蔽性,也更增加了人们治理网络的难度。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国内国际、线下线上、现实虚拟等界限愈益模糊,互联网已经构成了越来越复杂的无形的场域。

2.便捷性。所谓互联网的便捷性,是指通过互联网可以实现直接、快速、高效的信息交流,它能打破地域、空间的限制,使得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年龄构成、不同性别、不同信仰的人连接在一起。人们能够快速地获取来自世界各地的海量信息,也使整个世界真正变成“地球村”。在传统时代中,人们往往通过“飞鸽传书”“驿站邮寄”等方法进行情感交流、信息传输以及获取资讯,这种方式速度慢、方式单一、准确性低,传播媒介和联络方式都比较简单,可以说既耗时又耗力;在信息时代中,被誉为“信息高速公路”的互联网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仅速度快、方式多样、准确性高,而且覆盖面广,适应性强,可以说既省时又省力。“网络聊天”“网络购票”“网络购物”“网络阅读”“网恋”“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扫码付款”等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常态。但是互联网在便捷人们生活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相应具有快捷性,诸如“透风的快捷性”“坏事传千里的快捷性”等一系列问题,这更表明了加强网络治理的必要性。

3.渗透性。所谓互联网的渗透性,是指互联网作为一种渗透性要素,可关联和融入在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成为整个世界多样化联系的“关节点”。在传统社会中,人与事物等实体性要素是主角,实体性要素往往具有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关联的单一性,影响边界的有限性等特点;在信息社会中,互联网的属性也在丰富发展,从最初的工具属性、技术属性不断拓展延伸,其媒体属性、社交属性、产业属性、文化属性等日益显现。互联网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并作为一种渗透性要素打破传统社会实体性要素的格局。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服务工具,它包罗万象,良莠不齐、真伪难辨;“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它与其他传统产业紧密相连,创新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模式;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它囊括古今,横跨中外,可以快捷地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它衍生出了一系列新的行业、领域、群体,更衍生出了复杂的社会体系。所有这一切,不仅增加了人们适应社会的难度,也增加的社会治理的难度。

二、我国互联网不良风气的现实表征

1994年,随着我国首次接入国际互联网,互联网在各个社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发展,从此我国也进入了继农业时代、工业时代之后的信息时代。互联网虽然助推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也滋生了许多不良社会风气。

(一)网络“钓鱼”问题增多,易发网络诈骗之风

在互联网时代,不少图谋不轨的人借助网络隐蔽性强、自由度高的特点,在线上制造“诱饵”信息,从事网络“钓鱼”活动,从而引发网络诈骗之风。网络充当了“钓鱼人”与被害人之间天然的屏障,也自然成了诈骗行为人逃避侦查的“隔离带”,以至于许多不法分子才敢胆大妄为,大肆宣传虚假广告,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网民即使长了“慧眼”也真假难辨。近年来,从“抢盐风波”“秦火火案件”,到“N号房”事件,此类网络诈骗报道屡见不鲜。目前,网络诈骗已经呈现出产业化态势,从创建诈骗网站到发布诈骗信息、从诈骗赃款漂白到境外分赃,在“流水线作业”中形成成熟的“灰色产业链条”。根据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总体盗版损失规模为56.4亿元,其中移动端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增长了10.4%。”另据央视新闻客户端2020年1月18日援引公安部消息,“2019年,全国破获20万起欺诈案件,逮捕了16.3万名犯罪嫌疑人,拆除了5126个欺诈站点。”2019年1月,公安部组织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净网2019”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破坏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共侦破网络犯罪案件5.9万起。5月至11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联合开展“剑网2019”专项行动,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0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075万件,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450件,其中查办刑事案件160件、涉案金额5.24亿元。[3]这些数字的背后,既反映我国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和决心,也折射出网络诈骗之风的蔓延,这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也给广大网民和消费者带来“网络即陷阱”的恐惧心理,由此必将影响网络的良性发展。

(二)网络虚假评论增多,易发网络造谣之风

在互联网时代,许多网民借助网络的开放性以及“低门槛”性,极大地提高了网络言论交互率,同时也伴随着大量虚假评论的滋生,从而引发网络谣言之风。网络时代可谓“人人都有麦克风”,由此使各种信息在发出者与接收者之间进行快速传递。良性的网络舆论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与掌握民意的“窗口”,也能通过“发酵效应”制造大量“网红产品”;而别有用心的“标题党”则利用网络故意无端惊悚、哗众取宠、搬弄是非,实现“语不惊人死不休”的眼球效应;还有一些功利主义者通过收买“网络水军”催生大量带有偏颇性的热点话题,有目的地制造“三人言而成虎”的“蝴蝶效应”,由此极易引发网络谣言之风。诸如,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信息未能在民众中及时有效引导,导致谣言四起;还有许多商家为了吸引眼球不惜以暴露隐私的方式制造舆论热点。更有甚者,一些主张“唯道德论”的网民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被攻击对象发起网络暴力,号召“人肉搜索”,煽动网民的仇恨情绪,导致被攻击者精神错乱乃至自杀。可见,“网络谣言猛于虎”,一旦谣言四起,必将严重影响网民的信息取舍和价值判断,从而导致人心惶惶、舆论动荡,引发社会恐慌不安。

(三)网络私人信息泄露增多,易发网络骚扰之风

在互联网时代,许多网站均要求实名注册上网,由此增加了网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机率,极易引发网络骚扰之风。实名上网原本是必要的,它便于对互联网背后的现实人进行有效监管,然而,许多不法商家则把个人信息作为摇钱树,肆意泄露或贩卖个人信息。一些“钓鱼”网站往往通过注册形式,大肆违规收集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个人邮箱、微信、金融帐号乃至密码等个人信息;还有一些商家以“1元钱抢购汽车”之名,四处散播广告,肆意哄抬人气,其图谋是收集大量“爱占便宜人”的个人信息;另外一些网站通过监视网民的浏览记录,给已经注册的网民滥发各种无关短信,并通过“隐形按钮”进行强行推送,于是电脑或手机“色艳弹窗”屡禁不止,大量垃圾电子邮件纷纭而来,各种骚扰电话和骚扰短信层出不穷,美其名为“创造需求”“上门服务”,实则“信息骚扰”。据艾媒前沿科技产业研究中心《2019中国骚扰电话市场状况与用户感知调查报告》统计:“2018年,中国骚扰电话拨打量超过500亿次,每周接到骚扰电话的网民达到85.4%。”仅2019年第四季度,工信部将包括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纳入电信业务不良名单。网络骚扰之风已经对网民乃至普通公民造成了严重困扰,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与工作。

(四)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易发网络骋娱之风

在互联网时代,作为网络衍生品的网络游戏己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由于青少年自控力较差再加上好奇心,极易沉迷网络游戏,引发网络骋娱之风。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我国9.40亿网民中,从的年龄结构来看,10岁以下占比3.5%,10-29岁占比34.7%;从学历看,小学及以下占19.2%,中学占62%;从职业看,学生占23.7%。”[1]由此可见,青少年绝对是互联网的主力军。中国社会科学院也对大学生进行调查显示:“网络游戏、网络赌博和网络直播是青少年娱乐生活的首选,有将近60%的学生经常看网络直播。”[4]这些数据直接表明,青少年是网络空间的原住“居民”,他们以“冲浪”为名沉迷大型网络游戏而无法自拔,“生活就是网络游戏,网络游戏就是生活”。何况许多网络游戏是以购买金币为条件的,其实质是网络赌博。据有关统计,我国发展会员的境外赌博网站目前有2000多个,网站的赌博会员甚至达到数百万人。[5]这种以“网络游戏+赌博”的娱乐模式,极易引发“骋娱之风”。它不仅造成青少年“网络孤独现象”,而且诱引了网络媒体呈现泛乐化倾向。

三、互联网不良风气的诱因剖析

互联网不良风气既是互联网问题的表现形式,也是各种主体角色定位与行为失范的必然结果。其主要表现在:

(一)互联网企业趋利行为的“越位”与失范

企业是互联网运营的主体,无论是基础层互联网企业、服务层互联网企业还是终端层互联网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根本动因是利润最大化。从互联网服务的提供商到内容的提供商,从互联网应用服务的提供商到应用基础设施的提供商,无不体现利润最大化原则,而“互联网+企业”更是通过营销模式互联网化、产品模式互联网化、管理模式互联网化、商业模式互联网化将利润最大化原则渗透多个行业和领域。互联网企业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本无可厚非,然而少数不法互联网企业却在趋利过程中严重“越位”,即通过出卖道德和放弃社会责任来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些企业的“潜规则”就是通过数据和流量的过度包装来制造肥皂泡的假象,于是用户是买来的、点击是刷出来的、融资是吹出来的、利润是加出来的……互联网数据的失真不仅是企业营销牟利所驱动,背后更有深刻的社会评级机制诱因。这也是对数字的迷信带来的定量化的陷阱,并借助互联网企业浮夸与放大,从而形成一种特有的“互联网企业盈利模式”。诸如有的不法互联网企业炮制了许多钓鱼网站,页面制作非常精细,而恶意软件威胁、勒索软件病毒,蠕虫、逻辑炸弹却隐藏其中,不易察觉;有的网站为了吸引眼球与提高点击率,上传许多让人脸红的色情图片或视频,胆敢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有的网站将“贴吧”卖给生意人滥发广告、坐地生财;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采取“大数据杀熟”行为,对网络“过客”穷追不舍,涉列诸多领域及其消费者;更有甚者则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虚假信息,兜售非法物品,进行人身攻击,形成了复杂的互联网市场乱象。

(二)网民扮演双面角色的“错位”与失范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角色具有二重性,他(她)既是现实世界的居民,也是互联网世界的居民,然而不少人却在二维空间中陷入角色“错位”与行为异化现象。他们在现实空间扮演着现实角色,维系着现实的社会关系,而网络空间中却扮演着虚拟角色,重塑了新型网络组织形态和社会关系,并形成了网络话语权层级、网络代际层级、网络应用能力层级、网络产品与平台层级等多种维度的分层及其群体,由此极容易产生虚拟和现实的“错位”以及行为的异化,于是社会上出现了网上网下“双面人”独特现象。法国思想家列斐伏尔曾说过,“消费异化的本质是消费对消费自身本质的背离、对人的背离和对人的操纵和控制”。[6]一些自觉性较差的公民,特别是在现实世界自我发展中遭遇障碍和坎坷的个体,或在网络游戏中逃避和逍遥;或将现实的怨言与仇恨一股脑儿抛向网络世界,以至于在发表言论时出现自由化和随意化的误区,如“集体无意识”“泛自由”行为等;更有甚者则制造网络谣言、情绪宣泄、网络暴力等。在这里,现实世界中的公序良俗已经翻转为虚拟世界中的无序恶俗,从而出现了违反网络道德与网络法律的行为。当然,还有大量守法公民在网络世界中被动“中枪”,他们在享受网络给他们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缺乏信息安全意识和未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从而导致个人信息被盗或泄露,被不法分子所使用,其中老年人、孩子、妇女极易上当受骗,是受害的重灾区;还有一些真人秀节目的热播,引来许多非法分子冒充节目组发布中奖信息,许多追星人极容易陷入骗局。由于网络空间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公民对于网络安全法了解甚少,难以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纵容了网络不法分子的恶行。

(三)西方大国网络意识形态的“占位”与失范

互联网既为多种思想观点相互碰撞提供了便利平台,也为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或反动组织强行“占位”与推销伪价值观创造了便利条件。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创立以来,社会主义经历了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到“实践”、从“一种模式”到“多种模式”的三次飞跃,而每次飞跃都伴随着巨大的阻力与阵痛,整个共产主义运动史就是意识形态的斗争史。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或反动组织则利用互联网技术服务终端的优势和便利条件,向社会主义国家疯狂倾销西方价值观。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等著名反华媒体建立了网站,大张旗鼓树立“西方中心论”,推行意识形态的霸权主义;宣传“普世价值”合理性,鼓吹资本主义所谓的“自由”和“民主”。他们每天都在以理论“去现实性”、现实“去阶级性”的强势话语姿态进行疯狂宣扬,叫嚣着意识形态的终结。与此同时,他们以互联网为市场,大肆贩卖西方恶意新闻、西方节日、西方电影大片、西方奢侈品牌等文化商品,侵蚀青少年的理想和价值观念,削弱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此外,他们还在互联网上炮制诸多“黑客”,通过袭击互联网服务器,干扰我国网络空间的安全秩序。由此可见,网络社会风气问题,不单单是国内问题,更多是西方少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或反动组织制造事端、浑水摸鱼的结果。

(四)政府治理互联网机制的“缺位”与失范

互联网时代极大地拓展了人们活动的时空,而新的治理机制未能及时跟进,特别是政府作为治理主体的“缺位”以及网络治理体系尚未健全,导致网络宛如“法外之地”。近年来,虽然我国及时制定涉及互联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多达七十余部,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各种层级,涉及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广泛的法律领域,比如除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信诈骗适用意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即使如此,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一,网络法律针对性仍然不强。网络法律碎片化明显,尚未整合形成体系,更未涉及具体细节,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其二,网络法律体系结构也不合理。“网络实体法”与“网络程序法”失衡,且普遍层级较低,范围有限,形成许多空心地带。其三,网络法治效力也较低。“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传统监管与惩罚机制模式已经失灵,现有治理主体以及治理机制单一,缺乏多元主体的有效协调配合,没有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协同机制和巨大震慑力。正因为如此,所以才导致许多不法分子在网络社会中有机可乘、见缝插针,从而引发一系列不良社会风气。

四、互联网不良风气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面对互联网不良风气问题,我们既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也不能将互联网妖魔化,乱棒猛打,推行逆互联网化,而是要把它作为一柄“双刃剑”,并理性趋利避害。特别要创建多元主体高效协同治理新机制,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新策略,最终实现互联网“管得住”“用得好”的目标。

(一)大力加强网络诚信体系建设

互联网不良风气实质是现实世界衍生的问题,说到底是人的问题,特别是人的诚信问题。古语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诚信不仅是现实社会规范的基石,也是网络空间里的通行证。作为网络空间的建设者和网络治理参与者的网民,其任何的网络行为不仅在互联网上都会留下痕迹,而且也会因叠加效应影响整个网络生态,“鼠标下的道德”所要求的恰巧是以“慎独”为特征的自律。可见,净化网络空间不良风气,必须培育网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推进互联网诚信价值观建设。首先,要加强网民诚信价值观的培育。《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虽然为网民个体在网络内容、网络行为、道德实践、道德环境四个维度规范行事提供了基本依据,而要真正构建“网络诚信体系”,重点要推行与身份证对接的“网络账号”制度,在加大公序良俗正能量宣传的同时,鼓励网民诚信上网,规范网络行为。其次,加强互联网企业诚信价值观的培育。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既为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依据,也明确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未来重点是加强互联网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构建互联网企业信用体系,推行互联网企业评价系统和签订诚信承诺书,设立企业失信行为的“黑名单”制,鼓励网民投诉举报互联网企业的不良行为,推行互联网企业准入负面清单和一票否决制。最后,建立互联网信用体系管理体制。要加快建立互联互通的征信系统建设,通过建机构、定标准、严管理的方式,实现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诚信一体化机制,通过信用报告制度、诚信宣传日等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网络生态,托举起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更多向往。

(二)创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网络大格局

互联网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建立具有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网络制度体系,而且需要动员多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为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格局”。[7]首先,要健全互联网法规体系。网络法治化是发达国家网络治理的基本经验。如新加坡的《网络管理办法》、英国的《通讯法案》、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互联网审查法》和韩国的《不当站点鉴定标准》等法律都促进了互联网的稳定发展。2013年,欧盟委员会成立“欧洲网络犯罪中心”,专门对网络问题进行治理。我国应积极加快推进《网络犯罪认定法》《网络言论责任追究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同时在网络程序法方面补齐“短板”,警防互联网“牛栏山猫”现象发生,让互联网不再是法外之地,最终实现网络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要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8]政府作为互联网管理的重要主体,要充分发挥其法规和政策之力,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模式,全面规范网民网络行为,推行网络准入制度,重点加强对弱势网民群体的安全教育,积极开展网络教育“三下乡”活动,大力提升公民网络素养,全方位立体式地推进网络环境净化工程,推进网络治理现代化进程。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运营的重要主体,要增强底线思维,平衡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努力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特别是网络内容制造者,要建设产品标准体系,推行产品过滤网和防沉迷机制、保证网络内容的可信度和健康度。网民作为互联网的重要居民,要加强自律自警意识,扮演好网络居民角色,遵守网络规范。其中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网络教育,积极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开展互联网知识进书本、进课堂和进头脑的“三进”工作。家庭也要大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教育,教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网络意识,理性评估、识别网络风险,强化对各类网络信息的了解、认识和运用,有效预防“网络陷阱”。只有通过社会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健全互联网运行规则,才能有效从多源头、多渠道缓解网络世界的不良风气,构建和谐网络社会。

(三)加大网络失范行为的监督与打击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是腐败的权力,没有监督的网络空间自然也是乱序的空间。基于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8]对于互联网而言,必须将监督与打击有机结合起来,在监督中打击,在打击中监督。首先,要健全网络监管机制。政府要充分利用“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就必须构建扁平化的监管模式,制定和完善网络监管政策和法规,诸如《网络准入法》《网络监督法》《网络举报法》等。要健全服务器备案制度和健全服务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电信、网通、移动、联通”四大网站接入服务商进行监控,大力研发计算机系统的“绿色”软件技术,强化对信息技术产品的监管,全面防范病毒传播和破坏,彻底拦截和过滤不良信息。同时,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网络监督队伍,严格巡视网络评论、网络直播间、视频弹幕等发言区域,对违法者依法进行处置,保证网络言论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要特别发挥“网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功能,鼓励网民的“见义勇为”,对任何网民的不良行为进行及时检举,并对举报有功者给予一定程度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要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全面落实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倡议书》,推出“青少年模式”“防沉迷系统”等,从而构筑一道监督有力的“防火墙”。其次,要加大对网络失范行为打击的力度。近年来,国家网信办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商业网站平台和“自媒体”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了一批问题严重的网站平台,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由此对网民有极大的威慑和警告作用。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面对庞大的网民群体、海量的网上信息以及各种失范行为,尽管监督起来任务重、难度大,也要加大打击网络失范的广度、力度和效度,要在定罪量刑方面从严从重处置,绝不能任其大行其道,肆意妄为,从而给网络环境创造一个“人人监管,时时打击”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国际间网络治理交流与协作

互联网的开放性、无界性、共享性,决定了互联网不良风气治理绝非一个国家或地区独立完成的,必须加强国际间网络治理交流与协作,共同攻克网络顽疾,形成“人类网络命运共同体”。首先,加强国际间网络治理经验交流。互联网不良风气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出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例如,网络实名制、网站认证制度、隐私权保护制度等,以增强对网民的约束。在互联网共治共享的背景下,各国应把互联网作为人类共有的技术平台,在互联网不良风气治理中相互交流治理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各国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次,形成国际间网络治理格局。在充分考虑民族文化和意识形态差异性条件下,要倡导形成多国共同参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互联网大格局;要组建国际网络治理组织以及国际网络法庭,通过制定国际互联网标准、国际互联网法规,依法规范和仲裁互联网涉外问题;特别要严禁以互联网为平台肆意推销西方所谓“民主”“自由”“普世价值观”“西方文化中心”等,严禁干涉别国主权、安全以及自我发展模式的选择,杜绝未经备案的且以欺诈、暴力、赌博等内容的服务器的接入,尽可能从根源上消除不良信息和“病毒”。最后,对违反互联网准则的失范行为进行联合打击。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中特别强调了“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9]而网络安全风险,既来自国内也来自国外,尤其要警惕国外的威胁,所以对于那些服务器设在境外的网站平台,一旦触犯国际网络法规,要坚决落实国家主体责任,必要时要通过合作机制采取联合打击,努力营造一个自律自觉的和谐网络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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