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刑法学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2021-12-06 10:12刘芷含刘芷君
法制与经济 2021年4期
关键词:讲授刑法案例

刘芷含,刘芷君

刑法学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一门主干课程。由于刑法学本身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单纯采用以理论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难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随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持续完善,法律教育职业化在法学教育改革中的必要性愈加凸显,这对高校法学院的教育而言,既是挑战,亦是机遇。在此形势下,应以促进知识向能力转化为目标,着力推动刑法教学模式的创新和发展,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丰富现有的教学方法。为此,本文将在反思传统刑法学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探讨如何通过引入案例教学法,改进刑法学课程的授课方式,以期对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略有裨益。

一、传统刑法学教学模式的反思

传统刑法学教学模式是在长期的刑法教学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其显著特点有:在形式上,以课堂讲授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在内容上,以完成课本知识点的讲解为教学任务。从一定程度上讲,传统的课本讲授可以满足刑法教学的初级目标,即使学生以较快速度认识刑法学科的知识要点,但这种认识更多的是基于记忆性理解和机械性学习,而非知识系统的内化和法学思维的训练,如此而来并不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教学目标,不能使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的刑法知识。具体而言,传统刑法学教学模式主要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

(一)重知识而轻能力

所有的刑法学研究,最终目的都在于解决罪与非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实际问题[1]。对于法科生而言,掌握解释方法和论证思路,与知晓各类理论学说同等重要。一方面,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能够帮助学生将来更好地从事刑事司法活动;另一方面,刑事司法活动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往往要比理论预设的模型更为复杂,因而相关从业者还需要同时具备法律逻辑思维、证据运用、口头表达、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的能力。由此可见,理论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但并不能够完全取代专业素养的综合性培养。对于一个合格的法律人而言,孤立地看待法学理论或者法律实务,都是有失偏颇的。因为作为法学研究者,只有真正懂得理论和实践的辩证关系,才能理解法学理论的价值和真谛;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只有真正懂得理论和实践的辩证关系,才能做出符合法律逻辑的推理和判断。然而,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更注重学生的知识积累,习惯于按照文本注释的方法梳理概念、区别、原则、要件等教材内容,借助理论资料去介绍、分析和评价学术观点,在课程设计方面缺乏知识的转化与运用环节,甚至出现“就理论而理论,就法律而法律”的情况,这种教学倾向极易导致学生陷入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知识水平与素质能力相脱节的困境。

(二)重讲授而轻互动

教学模式是在教学思想指导下,围绕教学目标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系统化的教学范型。从教学模式与教学思想的关系上看,教学思想属于观念形态的范畴,而教学模式是对教学思想的具体化[2]。换言之,教学模式的产生与发展,必然受到一定教学思想的指引与制约。在传统教学理念中,教学是知识由老师向学生单向流动的结果[3]。在此类教学理念的影响下,传统刑法学教学模式将讲授教学作为最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教学方法。讲授教学法是由教师通过语言表达向学习者系统地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之所以能在刑法教学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是因为其具有方便高效、实用性强的优势,可以使学生在短时间内获取较多的知识信息。但在单纯的讲授式教学下,教师始终占据着绝对权威的地位,学生如何理解刑法条文、如何分析刑事案件以及如何得出定罪量刑的结论,均取决于教师本人的知识结构与判断过程。由于学生只能被动接受教师直接给予的“标准答案”,久而久之,就会产生过度依赖的心理,从而丧失学习的主动性和思考的独立性。因此,要改变一讲到底的现状,转变单一的“传递—接受”型教学模式,必须将讲授法与其他教学方法相结合,克服讲授法固有的缺陷。

二、在刑法学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之提倡

案例教学法是指将案例讨论引入教学活动,让学生根据一定的知识和材料,自主分析案例所描述的法律事件,并通过集体研讨寻求解决实际问题方案的一种教学方法。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刑法学课程,能够弥补传统刑法学教学模式“重知识而轻能力”“重讲授而轻互动”的缺陷。

首先,案例教学法具有讲授教学法不具备的实训功能。三段论是法律适用过程中最常见、最典型的一种法律形式推理,它由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具体事实)及结论组成。熟练掌握三段论,可谓每位法律人必修的基本功。就刑法的适用而言,运用三段论分析得出定罪量刑结论,需要做好相应的技术性工作,包括发现事实、寻找刑法规范、确认找到的刑法规范是否能够涵摄所发现的事实。上述技术性工作,只有通过反复训练才能较好完成。而案例教学法正是承载这项训练的主要教学方式。刑事案例教学的整个训练过程,是以解决定罪量刑的实际问题为导向的,而教师在此过程中不能直接提供应对方案,学生需要凭借自身努力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以此找到最合理的结论。其中,必然涉及对事实敏感程度、找法、释法以及抽象概括事实等方面的考验。因此,相比于讲授式教学,案例教学法显然更有利于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有助于学生在互动中由知识的接受者向知识的应用者转变。

其次,案例教学可以与理论讲授形成对接。目前,我国大学本科阶段的刑法学课程主要根据现行刑法的体系结构进行设置,一般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刑法总论大致由本体论、犯罪论和刑罚论组成,刑法分论则以个罪构成要件为核心展开。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之间是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的关系,因此,任何一个初学者要想学好刑法学,必须首先系统地学习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在刑法学的基础教学阶段,使用讲授方法教授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无疑是让学生快速建构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有效途径,因而讲授教学不可谓不必要。但在基础教学阶段结束以后,仍然坚持沿用抽象思维,片面强调讲授内容的理论性和全面性,就容易导致教学内容欠缺现实性和针对性,同时也会影响学生对刑法学的学习兴趣。所以,在经历过理论讲授之后,应当适当地以案例为载体检验学生对刑法理论的掌握程度,促使学生及时对所学知识进行回顾、提取、整合和应用。由此可见,一定的理论积累和知识储备是顺利开展案例教学的前提,肯定案例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以理论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相反,只要在教学设计上做好衔接工作,完全可以发挥各自优势,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

最后,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科的实践性特点以及法学院教育的实际情况。法学教育职业化是当前国内法学教育的趋势之一。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趋势下,高等院校的法学院教育需要做出新的调整,即不仅要重视法学专业知识广度和深度的拓展,还要适当担负起法律职业素养的培育任务。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高等院校法学院面临着是走学术型道路还是走职业型道路的艰难选择。事实上,伴随法学教育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专门化,大包大揽的教育思路已不再适应法学院的教育发展规划,加之在校教师钻研方向不同,一些法考培训、职业培训等,应当交由专门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更为适宜,且更为现实。由此似乎产生了一个难题:法学院的教师应当如何布置教学工作,才能既满足于法律职业素养的培育,又不至过度涉足宜由社会培训机构从事的领域。这就涉及法学院教育的定位问题。应当明确的是,法学院教育本就是法学教育体系中的组成部分,而法学教育的内涵和外延要广于法学院教育本身。因此,法学院提供的法律职业素养教育,有别于社会机构所提供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主要针对的还是思维习惯和基本职业道德的养成,而不是为了直接培养出已然精通各个实务环节的技术性人才。法学属于实践科学,刑法学尤为如此,开展案例教学的核心意义就在于经过大量的系统性训练,使学习者构建起一套规范化的刑法学思维模式,而这与法学院教育的培养目标正好一致。

三、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任何一种教学方法,如果运用不当,就可能南辕北辙、适得其反[4]。为了使一种好的教学方法发挥出应有的教学效果,在正式开课前,教师首先要对该种教学方法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其次还需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案。鉴于此,本文将从如下两个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在刑法学课程中具体落实案例教学法。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应避免的认识误区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便开始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到大学教育中。目前,已有多所高校开设了相关课程,但案例教学法对于不少教师而言,依然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甚至现实当中有不少授课教师混淆了案例教学与例证教学,错误地以为例证教学就是案例教学。实际上,两者存在根本差异。例证教学就是以案说法或以案说理,即教师在讲解某一理论或某一法律条文时,为了便于学生理解,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对所讲解的理论或条文加以说明。可见,例证教学仍然归属于“老师说,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范畴。此种教学方法,与案例教学相比,缺乏情境代入、自主思考和问题意识,目的是为了加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而不是为了强化学生对知识的应用。因此,在正式践行刑事案例教学之前,教师应当做足功课,正确理解和把握案例教学的理念与具体操作特点,避免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例证教学。

(二)刑事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

刑事案例教学的组织形式灵活多样。多年来,经过各高校刑法学教师的努力挖掘与积极借鉴,现有鉴定式、论辩式、同台竞技式等多种案例教学模式,被运用于刑法学的教学实践活动。这些教学模式虽然呈现出了不同的教学形态,但均以学生为主体,以案例为平台,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为导向,并且从操作流程上看,一般包括案例展示、案例讨论、总结评述等环节。接下来,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经验,围绕案例选取标准和应用过程设计,对刑事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予以阐述。

1.案例选取。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作为教学起点的教学方法,因而选取具有探讨价值的刑事案例是实施刑事案例教学的前提基础。对于法学院的教师而言,案例的获取渠道一般比较多元,收集可供教学使用的刑事案例并非难事。授课教师既可以从其个人担任兼职律师期间参与的刑事诉讼中获取案卷材料,也可以通过搜索案例数据库或翻阅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查找相关的案件资料。为保证教学效果,对案例进行筛选时,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目的性,即选取的案例应当符合特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要求;二是典型性,即选取的案例应当蕴涵一定的刑法学原理和类案特点,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刑法基本理论、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技巧等;三是,启发性,即选取的案例应当具有突出的问题争议性和充分的现实意义,能够引起学生的深度思考,从而起到思维训练和知识拓展的作用。

2.案例展示与案例分析报告撰写。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是案例教学与传统讲授式教学的区别之一。因此,在案例讨论开始前,教师需要事先将选取好的刑事案例呈现给学生,并就该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向学生提问,要求学生提前查阅资料进行深入思考。与此同时,还可以布置案例分析报告撰写任务,促使学生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整理分析思路,对将要讨论的案例形成自己的认识。之后,教师可根据学生提交的案例分析报告,详细了解每位学生的判断结论及其论证依据,以便于后续案例讨论的组织开展。

3.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核心阶段。在整个案例讨论环节中,教师应当始终保持引导者的角色,让学生作为讨论主体,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立场及理由。由于这一阶段的组织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活动的最终成效,教师除了要把控讨论的流程和进度,还要随时关注学生的表现情况,对不同特点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措施,积极引导学生参与案例研习。此外,还可通过辩论的方式开展案例讨论,使课堂讨论更为热烈,充分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4.总结点评与案例分析报告的完善。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做出总结点评。总结点评的主要目的不在于阐明标准答案,而在于帮助学生提升认知高度,审视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技术路径。为此,教师需要根据案例讨论的具体情况,对案例本身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重新梳理,指出其中包含的刑法理论和法律依据,并对学生在论辩中的表现予以点评,分别说明可取之处和改进意见。课后,为巩固学习成果,教师还可以要求学生在反思总结的基础上,对案例分析报告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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