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高第”小考

2021-12-10 08:58刘晨亮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孝廉后汉书尚书

刘晨亮

( 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730030)

“举高第”为东汉公府察举科目之一,是东汉选举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东汉官僚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内学界虽然对于两汉选举制度的关注度较高,著作累累,如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1],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2],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3]三书对两汉选举制度作了深入的探讨,但是,先行研究多为宏观地、统揽全局地对两汉选举制度进行的整体性考察, 并未对“举高第”之应选者,所补之官,社会、政治影响等问题做出考证。

陈仲安、王素两先生在《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一书中曾特别留意东汉“举高第”之制,其书中引用杨秉、王允、李膺、陈翔、张纲五例,认为东汉时期的“举高第”实为东汉太尉、司徒、司空三公直接辟举非本府官吏(侍御史),通过考核,分出高第、下第,据此安排职务。 两先生指出:“三公均可辟举侍御史,是一种特殊现象,大概因为御史台地位太高,侍御史职任太重,不便划归任何一公分管的缘故。 ”[3]260-262两先生以“为官者”应“举高第”为例,认为东汉三公可以直接辟举非本府官吏。 此观点并未考虑《后汉书》是否存在省略“为官者”“去官者”履历的可能性; 三公察举掾史补侍御史之制的产生原因为侍御史职权过重, 此观点亦未考虑御史台的整体情况, 故两先生的观点存在进一步商榷的空间。

基于研究之现状,本文拟通过分析两汉“举高第”之例,首先,对先行研究中言之不足的“举高第”的应选者、所补之官两问题进行讨论,其次,在此基础上对先行研究中存在商榷空间的东汉三公察举掾史补侍御史之制的产生原因,“举高第”产生的社会、政治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

一、举高第应为公府之察举科目

首先,观察《汉书》“高第”用例:

(1)(举)文学高第:《汉书·路温舒传》“内史举温舒文学高第, 迁右扶风丞”[4]2371;《汉书·昭帝纪》始元五年(前82)六月“诏曰:‘……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4]223;《汉书·宣帝纪》“诏内郡国举文学高第各一人”[4]241。

(2)贤良对策高第:《汉书·晁错传》“对策者百余人, 唯错为高第”[4]2299;《汉书·盖宽饶传》“举方正, 对策高第”[4]3234;《汉书·魏相传》“以对策高第,为茂陵令”[4]3133。

(3) 以某官高第补某官:《汉书·孔光传》“是时,博士选三科,高(第)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以高第为尚书”[4]3353;《汉书·尹翁归传》“以高第入守右扶风, 满岁为真”[4]3208;《汉书·朱博传》“以高弟入守左冯翊,满岁为真”[4]3402“故事,选郡国守相高第为中二千石”[4]3405“前丞相方进奏罢刺史,更置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 九卿缺, 以高第补”[4]3406;《汉书·郑弘传》“以高第入为右扶风”[4]2903;《汉书·毋将隆传》“以高第入为京兆尹, 迁执金吾”[4]3264;《汉书·翟方进传》“先是逢信已从高弟郡守历京兆”[4]3417;《汉书·儒林传·序》“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4]3594;《汉书·儒林传·严彭祖传》“彭祖为宣帝博士,至河南、东郡太守。 以高第入为左冯翊”[4]3616;《汉书·循吏传·黄霸传》“其以贤良高第扬州刺史霸为颍川太守”[4]3629;《汉书·酷吏传·尹赏传》“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4]3673。

(4)举高第:《汉书·循吏传·召信臣传》“以明经甲科为郎,出补穀阳长。 举高第,迁上蔡长”[4]3641。

以上罗列了《汉书》中19 例“高第”,可分为:(1)“(举)文学高第”;(2)“贤良对策高第”;(3)“以某官高第补某官”;(4)“举高第”四类。 关于“(举)文学高第”,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认为“文学高第”属于“文学科”,而非“高第科”[5]809-810,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认为,“文学高第”应是“高第科”[1]27,张寅潇《“高第”略考》中指出,此类“某科+高第”之重点皆在前者,而非后者[6]。笔者认为,“(举)文学高第”并非“高第科”,而是“文学科”,后之“高第”是前之察举科目的修饰成分,即等第之意。 《汉书·昭帝纪》始元六年(前81)二月:“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 ”[4]223始元五年(前82)六月至六年(前81)二月间不见另举“贤良、文学”,故此处之“文学”当时上之“文学高第”的省称,由此观之,“(举)文学高第”中之“高第”可能仅为之修饰,《路温舒传》《宣帝纪》亦当同此例。

关于“以某官高第补某官”中之“高第”应亦为等第之意。 《汉书》中所有“以高第”用例基本都属“以(某官)高第入守(或为、入为、补)某官”之例,此“高第”仅为入守(或为、入为、补)考课成绩名列前茅。 笔者认为,此种以官资、阀阅、考课成绩递补缺额式选官与察举征辟制度的精神截然不同,其中“高第”发挥的仅仅是为递补的先后提供依据的消极作用。

关于“举高第”,《汉书》仅《循吏传·召信臣传》1 例,且不知举主,无法考察其是否属于察举科目,亦无法推测其为常科,或制科。 而阎步克[1]28、张寅潇[6]皆认为,“高第”是东汉公府察举科目中的一个常科。 《后汉书》有 19 例“举高第”,“举高第”后书“再迁、累迁、三迁、五迁”,故无法确认所补之官者10 例(郭丹[7]941、赵咨[7]1313、应劭[7]1610、徐璆[7]1620、李膺[7]2191、尹勋[7]2208、羊陟[7]2209(因李固事禁锢后,复“举高第”)、刘儒[7]2215、董宣[7]2489、阳球[7]2498);“举高第”为“侍御史”者 8 例(朱穆[7]1463、第五颉[7]1042、种暠[7]1827、陈球[7]1831、蔡邕[7]2005、羊陟[7]2209、陈翔[7]2213、孔融[7]2263);“举高第”为县长者 1 例(法雄[7]1276),由此观之,“举高第”补侍御史者较多。以公府掾史“举高第”者16例,“察孝廉”后“举高第”1 例(刘儒[7]2215);禁锢后“举高第”1 例(羊陟[7]2209);为县令后“举高第”1 例(尹勋[7]2208(邯郸令))。范晔《后汉书》在书写传主历官时, 有省略现象。 《后汉书·独行列传·雷义传》“(雷义)后举孝廉,拜尚书侍郎”[7]2687,按照《雷义传》之记载,雷义似乎举孝廉为尚书侍郎,并未为三署郎,《后汉书·独行列传·陈重传》则记载“(雷)义明年举孝廉,(陈)重与俱在郎署”[7]2686,雷义与陈重皆有“俱在郎署”之经历,因此亦存在此3 例省略 “辟为公府掾史” 之记载, 仅记载其所应科目——“举高第”之可能性。

19 例“举高第”中有数例先应“孝廉”,后“公府辟召”,再“举高第”,如《后汉书·李膺传》“(李膺)初举孝廉,为司徒胡广所辟,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7]2191;《后汉书·羊陟传》“举孝廉, 辟太尉李固府,举高第,拜侍御史。 ……复举高第, 再迁冀州刺史”[7]2209;《后汉书·种暠传》“遂举孝廉,辟太尉府,举高第”[7]1826-1827。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一书认为孝廉所任之官有三: 一为三署郎; 二为尚书郎;三为地方官[3]254-255。 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一书统计了两汉孝廉307 人, 此307 人所拜授之官职中三署郎占49.1%[2]143-144, 故可以说两汉举孝廉多补三署郎。 由上引《陈重传》《雷义传》可知,“二为尚书郎;三为地方官”存在省略“举孝廉”后为三署郎这一过程的可能性,但是,亦不能独断地认为东汉时期“举孝廉”后所补之官必为三署郎。

综上,孝廉应公府“举高第”之情况可分为:(1)虽应孝廉科,然尚未补官者,转应公府辟召“举高第”(应选者身份尚为未仕);(2)举孝廉补官后,公府辟召“举高第”(应选者身份为已仕,“公”的属性较强);(3)举孝廉为官后,因事去官,后复辟公府,“举高第”(应选者身份为已仕,“私” 的属性较强)。

关于“去官者”与“为官者”应“举高第”,亦存在省略历官之可能。 《后汉书·陈球传》“阳嘉中,举孝廉,稍迁繁阳令……复辟公府,举高第,拜侍御史”[7]1831。 张欣《汉魏之际公府掾史的迁转之变化》一文以 《隶释·太尉陈球碑》 对照 《后汉书·陈球传》,认为陈球“复辟公府”之前应以母丧去官[8],其说甚是。 陈球之履历当为“(A)为繁阳令(为官)——(B)母丧去官(去官)——(C)复辟公府——(D)举高第”,《后汉书·陈球传》中省略了(B)之过程;那么,尹勋以邯郸令“举高第”也应存在省略(B)去官,(C)复辟公府的可能性。

因此,《后汉书》中的 19 例“举高第”,16 例明确记载先“辟公府”,后“举高第”,余下 3 例,亦无法成为“孝廉”“去官者”“为官者”可“举高第”之有力支撑,因此可以说,“举高第”应为诸公察举掾史的科目之一。 因有1 例“举高第”后为县长(法雄),且有10 例补官不明之例,故不能断然认定“举高第”后皆补侍御史。 而且《后汉书》中尚有“公府辟召”后,不载察举科目,直书“拜侍御史/举侍御史/为侍御史”6 例(李恂[7]1683、宋果[7]2229、杨秉[7]1769、张玄[7]1244(不就)、范冉[7]2689(不就)、袁绍[7]2374),因此,至少可以说,公府掾史可由“举高第”等察举科目补侍御史。

东汉时期的公府选举实可分为“辟召、察举”(即“辟举”)两过程,陈仲安、王素两先生忽略了“辟召”为掾史之过程,将“举高第”确定为直接“察举”,若以此理解“举高第”,则会带来两个问题:(1) 由三公直接察举的非本府官吏者之应选人选之范围,是中央官吏?抑或是地方官吏?此不可知;(2)应选者之高第、下第以何标准确认。 关于东汉“举高第”前的“辟召”,《后汉书·郭丹传》“(建武)十三年(37),大司马吴汉辟举高第,再迁并州牧,有清平称”[7]941;《后汉书·董宣传》“(董宣)初为司徒侯霸所辟,举高第,累迁北海相”[7]2489。 以上诸多条皆先言“辟召”,后言“举高第”,由此可知,陈仲安、王素两先生以“举高第”为太尉、司徒、司空三公直接辟举非本府官吏之说并不完全正确。

“举高第”既然为公府的察举科目之一,那么公府辟召与“举高第”之间必存一试职(即试守)之阶段, 在此试职期间, 公府长官通过日常接触掾史,掌握其人之行政能力、日常言语,来确定“举高第”之人选。 关于试守之制,《汉书·平帝纪》“赐天下民爵一级,吏在位二百石以上,一切满秩如真”,如淳曰:“诸官吏初除, 皆试守一岁乃为真, 食全奉。 平帝即位故赐真。 ”师古曰“此说非也。 时诸官有试守者,特加非常之恩,令如真耳。 非凡除吏皆当试守也。一切者,权时之事,非经常也”[4]349。王刚《秦汉假官、守官问题考辨》一文以师古所言为是,并认为守官并不针对所有官吏, 察举为试守之一种类型[9],其说甚是。 由《后汉书·百官志一》注引应劭《汉官仪》:“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 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7]3559可知,四科辟召、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皆“授试以职”,但是,东汉公府辟召后之“试守”的落实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 《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五年(93)三月戊子诏书:“……而郡国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勅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 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 ”[7]176永元五年(93)去建武之世未远,就已需重申“试守”之原则,东汉末年,公府掾史迁转极快,“试守”之制是时必已为具文。

通过以上之考察,基本辨明了将东汉太尉、司徒、司空三公征辟察举选举流程之细旨,即:(1)辟召为掾史;(2)试守;(3)察举(举高第)。

二、“举高第”之选举标准

众所周知,两汉征辟之制存在“四科”之标准。《文选》卷三六王融《永明九年策秀才文》“以光四科之首”句,李善注引崔寔《政论》载“征辟四科”曰:“诏书,故事三公辟召,以四科取士。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才任三辅剧县令。 ”[10]507阎步克认为,“四科”简言之,就是德行、明经、明法和治剧四科,标准为德行、经术、法令和吏能。 两汉之丞相(三公)按照“四科”之标准征辟掾史,使应选者的才识得到充分发挥。 阎步克已从选举制度的角度对“四科”标准做出了准确的论述。

笔者认为,之所以丞相(三公)以“四科”标准辟召掾史是以公府之分曹情况为蓝图的, 即有其曹,则有其掾史,有其掾史则有其辟召之标准(四科)。 “第一补西曹南阁祭酒①,二补议曹,三补四辞八奏,四补贼决”[11],即西曹、议曹、贼(曹)决(曹)、四辞(或为辞曹)八奏(或为奏曹)。 但是,《后汉书·百官志一》记载太尉(三公之一)府之列曹却没有议曹(拙文《东汉三公府位置考论——附论其曹司构成及其职掌》 中对东汉三公的分曹情况做出了讨论, 认为科学化的列曹设计不仅使东汉政府出现外朝权力失控的可能性大大减少, 同时也使东汉政府三公的行政机构较西汉更为有效, 正是因为科学化的列曹设计, 使官僚的职业化程度日益增高,为适应此历史趋势,选举辟召之时的针对性亦日益增强)。 东汉沿袭西京丞相辟召掾史的传统,《后汉书·百官志一》注引应劭《汉官仪》:“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 丞相故事,四科取士。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7]3559根据以上之记载,三公辟召的标准可细分为道德标准、经学标准、政务能力三方面,且以“孝悌廉公”的道德标准为首要参考条件。 “察举四科”诞生于“征辟四科”之中,“举高第”之制应亦是以此制为选举之标准的。 赵沛《从选官制度看两汉宗族之隆兴》一文认为,察举征辟存在两种基本精神,一在举德,一在举能[12]。 前文已对辟召后之“试守” 作出了讨论,“德” 可由掾史之日常谈吐反映(“试守”之制坏后,诸公或以乡里之人物评价——“乡评”为察举之参考),“能”可由掾史之日常考课反映。 随着东汉豪族社会的发展,“能”与“德”的平衡被打破,“德”在察举中的“砝码”日重,而“能”在察举中的“砝码”日轻,而且,“德”之标准相当模糊,因此加深了“举高第”之制的模糊化。

三、公府掾史“察举”侍御史考辨

上文对“举高第”之制的流程、大致的应选范围与选举标准作了初步考证。 基于上文之考证,陈仲安、王素两先生《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中的(1)(2)两观点皆不全面,下文将对两先生之观点(3)做出考证。

三公与侍御史之密切关系, 一直延续至西晋时期。 《晋书·荀勖传》“私(荀勖)谓九寺可并于尚书, 兰台宜省付三府”[13]1155, 荀勖认为九寺并于尚书、兰台宜省付三府之原因为:九寺之职权与尚书相近,而兰台(御史台)之职权亦与三府(三公)相近。

(一)御史台缺四百石、三百石之秩

侍御史之所以与三公关系亲密, 是因为正如上引《荀勖传》之记载,三公与御史台皆拥有弹劾诸官之职权,此为学界之公论。 然而,东汉时期以尚书台、御史台、谒者台为中台、宪台、外台,合称“三台”,笔者认为,可以通览三台之选人,以求探明三公“举高第”为何仅补侍御史这一问题。

首先,东汉时期,尚书台、御史台并属少府,谒者台属光禄勋;而且,尚书令(尚书台率)、御史中丞(御史台率)与司隶校尉并为“三独坐”。 由此观之,谒者台与尚书台、御史台虽并为三台,但仍存不同,故兹先观察谒者台之情况。

关于谒者台之诸职官。 由 《后汉书·百官志二》:“谒者仆射一人, 比千石……常侍谒者五人,比六百石。本注曰:主殿上时节威仪。谒者三十人。其给事谒者,四百石。其灌谒者郎中,比三百石。本注曰:掌宾赞受事,及上章报问。 将、大夫以下之丧,掌使吊。本员七十人,中兴但三十人。初为灌谒者,满岁为给事谒者。 ”[7]3578可知,谒者台之职官除了给事谒者外,皆为比秩,但是此并未影响灌谒者(比三百石)之选任之制。

谒者、尚书缺,皆选三署(五官、左、右)郎补之。 《北堂书钞》卷六二《设官部十四》“谒者仆射九十一”引《汉旧仪》“谒者缺,选郎中美须眉、大音者以补之。 功次当迁, 欲留增秩者许之”[14]475;《后汉书·百官志三》“尚书侍郎”条注引蔡质《汉仪》“尚书郎初从三署诣台试,初上台称守尚书郎,中岁满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7]3598。 三署郎秩比三百石,谒者缺,则选用符合标准之郎中为灌谒者(比三百石),满岁后为给事谒者(比四百石),三署郎补尚书缺额亦踵此途②。此制始创于东汉光武帝,《后汉书·百官志三》“尚书令史”条注引《决录注》曰:“故事尚书郎以令史久缺补之,世祖始改用孝廉为郎,以孝廉丁邯补焉。 邯称病不就。 ”[7]3598由表 1 尚书台、谒者台的秩级分布与《北堂书钞》卷六二《设官部十四》“谒者仆射九十一”注引《汉旧仪》中记载的郎中补谒者标准可知,之所以有三署郎补谒者、尚书缺额之选举途径, 除了三郎署中条件优渥者颇多之客观条件外,还有谒者、尚书两台诸官之秩级(三百石、四百石、六百石、千石)分布刚好符合三署郎之官资 (比三百石——三百石——四百石——六百石——千石)这一原因。但是,西汉成帝绥和改制,以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原御史大夫府被分为大司空府、御史台两部分,此改制“破坏”了御史大夫府内部的选举制度,并且产生了东汉御史台无三百石、 四百石两秩级之情况。 东汉御史台秩级为六百石及以上之官有十八员,然尚书台、谒者台仅各有八、六员,员额明显少于御史台, 正是因为御史台并不存在秩级比较靠近三署郎 (比三百石) 的两秩(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故无法以三署郎直接补侍御史之缺。

表1 东汉三台职官员额、秩级

反观公府掾史之秩级正好为比四百石至百石。 《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掾史属二十四人。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7]3558,因此,公府掾史以“举高第”等察举科目补侍御史之缺很有可能是因为曾为公府掾史者之资历高于三署郎, 因此更适合六百石之侍御史。

(二)三台之关系——公府掾史以“举高第”等察举科目为侍御史的形成条件

东汉卫尉蔡质所撰之 《汉官典职仪式选用》(省称《汉仪》)一书中亦有“御史台”“尚书台”“谒者台”三台关系之蛛丝马迹。 兹罗列其中关于御史台之史料于下:《后汉书·百官志三》“侍御史”条注引蔡质《汉仪》:“其二人者更直。 执法省中者,皆纠察百官,督州郡。 公法(笔者按:此“法”字或为衍字)府掾属高第补之。 初称守,满岁拜真,出治剧为刺史、二千石,平迁补令。 见中丞,执版揖。 ”[7]3600

《后汉书·百官志三》“御史中丞” 条注引蔡质《汉仪》:“丞,故二千石为之,或选侍御史高第,执宪中司,朝会独坐,内掌兰台,督诸州刺史,纠察百僚,出为二千石。 ”[7]3600

《后汉书·百官志三》“治书侍御史”条注引蔡质《汉仪》:“选御史高第补之。 ”[7]3600

由上引《后汉书·百官志二》、蔡质《汉仪》可知,谒者台试守之制为:灌谒者——给事谒者(满岁);尚书台试守之制为:守尚书郎——尚书郎(中岁)——尚书侍郎(三年)。 侍御史的试守之制与之类似:守侍御史——侍御史(满岁)——治书侍御史(或御史中丞,皆为高第)。此相似的试守之制可以说是东汉的三台出于同一制度设计理念之明证一。

《太平御览》卷二一三《职官部》“令史”条引《汉官仪》:“能通仓颉史篇,补兰台令史;满岁,补尚书令史;满岁,为尚书郎。 ”[15]74御史台之兰台令史(百石)满岁(试守)后,可补尚书令史(二百石),尚书令史满岁(试守)后,可进补尚书郎(三百石),光武帝时,以三署郎补尚书郎,由《后汉书·百官志二》“尚书令史”条注引《古今注》:“功满未尝犯禁者,以补小县,墨绶。 ”蔡质曰:“皆选兰台、符节上称简精练有吏能为之。 ”[7]3598可知,符节令史(二百石)、兰台令史(百石)皆可补尚书令史(二百石),此迁补顺序可能是因为符节、御史、尚书三台皆属少府。 但是,尚书令史可补尚书郎,此迁补顺序使“尚书郎”染上了“吏”的色彩,东汉初年之人甚至称其为“令史职”,而不愿为此官,光武帝为达到尊重三台之目的, 故改此迁补顺序, 将三署郎导入“三台”选举,使尚书郎拉开与尚书令史之间的差距,并逐渐完成“去吏化”。 《后汉书·舆服志下》注引《东观书》:“中外官尚书令、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秩皆千石,尚书、中谒者、谒者、黄门冗从四仆射……秩皆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 ”[7]3676据《东观书》记载,尚书令、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皆千石,谒者仆射六百石,皆铜印墨绶,治书侍御史、谒者仆射秩级与表1 相矛盾,而且据《后汉书·舆服志下》《通典·职官十三》,尚书仆射、谒者仆射皆青绶,而非墨绶。 光武帝以“三署郎”补“尚书郎、谒者”之用意明显为欲尊三台职官,且完成三台选举之制形式上的统一。 从《东观书》三台诸官“秩级”“绶制”的杂乱,到《后汉书·百官志》三台诸官“秩级”“绶制”的相对整齐,明显亦有此意。 三台诸官秩级变化、绶制改易或许都发生在建武朝,此同步调的制度变化皆反映了诸台在制度设计时的整体性,此为明证二。

三台诸官相见仪式与礼仪等级亦反映了三台的制度设计理念,此可为明证三。 《后汉书·百官志三》“尚书侍郎”条注引蔡质《汉仪》:“(A)尚书郎初从三署诣台试,初上台称守尚书郎,中岁满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B)客曹郎主治羌胡事,剧迁二千石或刺史,其公(笔者按:此处之‘公’字或为‘平’字之讹)迁为县令,秩满自占县去(笔者按:此“去”字不知何解),诏书赐钱三万与三台祖饯,余官则否。 治严(笔者按:蔡质避东汉明帝讳,改‘装’(或为‘庄’字,此二字通)字为‘严’;‘装钱’可见于《后汉书》卷一下[7]78、卷二[7]109、卷三九[7]1297、卷四二[7]1439、卷四五[7]1529)一月,准谒公卿陵庙乃发。 (C)御史中丞遇尚书丞、郎,避车执板住揖,丞、郎坐车举手礼之,车过远乃去。 尚书言左右丞,敢告知如诏书律令。 郎见左右丞,对揖无敬,称曰左右君。 丞、郎见尚书,执板对揖,称曰明时。 见令、仆射,执板拜,朝贺对揖。 ”[7]3598

《后汉书·百官志三》“尚书侍郎”条注引蔡质《汉官典职仪式选用》之书写格式为:(A)此官之选任与试守之制;(B)此官之具体职掌与升迁;(C)此官与长官及它台长官之揖拜礼仪与相应之称谓。根据此条之记载, 御史中丞在三台内部的礼仪上处于较低之地位。 千石之御史中丞遇尚书左右、丞及尚书侍郎,避让后“执板住揖”,尚书左、右丞及尚书侍郎仅“坐车举手”答礼,尚书左、右丞及尚书侍郎所乘之车过后乃去。 此事殊为难解,若以尚书台在东汉时期地位上升的传统范式解释, 则无法解释《后汉书·百官志二》“谒者仆射”条注引蔡质《汉仪》:“见尚书令, 对揖无敬。 谒者见, 执版拜之。”[7]3578之记载,为何与御史中丞秩级相近的谒者仆射见尊于尚书左、右丞及尚书侍郎的尚书令,反而“对揖无敬”?④

《后汉书·百官志三》“尚书侍郎”条注引蔡质《汉官典职仪式选用》中之“御史中丞”衍“中丞”二字,原句应为“御史遇尚书丞、郎,避车执板住揖……车过远乃去”。 理由为:(1)东汉时期尚书令、御史中丞两官除秩级相同外,绶制亦相同。 关于东汉御史中丞的印绶之制,《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中丞”条“后汉光武复改为中丞,两梁冠,铜印青绶”[16]663;关于东汉尚书令的印绶之制,《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尚书令”条“至秦,置尚书令。 尚,主也。汉因之。铜印青绶”[16]592⑤。 阿部幸信认为,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改制后,周制从官秩序列中独立出来,并与绶制结合,重新以绶制确立朝位,绶制、周制此为汉朝统一的位阶序列[17]。 由阿部先生之先行研究可知,“三独坐”(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在绶制、周制构建的汉朝统一位阶秩序中处于同一位阶,因此,相见礼亦应可反映此位阶秩序,故御史中丞似不太可能处于较“卑”之地位。(2)东汉存在将“侍御史”称为“御史”之习惯,《后汉书·虞延传》“(虞延)言辞激扬,有感帝意,乃制诰曰:‘以陈留督邮虞延故, 贳御史罪。 ’”[7]1151-1152;《后汉书·桓典传》“(桓典)常乘骢马,京师畏惮,为之语曰:‘行行且止,避骢马御史。 ’及黄巾贼起荥阳,典奉使督军。 贼破,还,以啎宦官赏不行。 在御史七年不调,后出为郎”[7]1258;《后汉书·李云传》“帝得奏震怒,下有司逮云,诏尚书都护剑戟送黄门北寺狱,使中常侍管霸与御史廷尉杂考之”[7]1852。 细玩此三条,《虞延传》《桓典传》之“御史”称谓见于东汉时之口头语、书面语,或,而《李云传》中之“御史”似乎前脱“侍”字。 不仅东汉时之书面语、口头语中存在以“御史”专称“侍御史”之例,蔡质《汉仪》中亦有此例(见上引《后汉书·百官志三》“治书侍御史”条注引蔡质《汉仪》[7]3600),因此蔡质《汉仪》此条存在“御史”后衍“中丞”二字之可能性。

此处叙述了三台的结构整体性与其制度设计理念的统一性, 目的是为了反映三台整体设计所形成“合力”(或许正是此“合力”创造了公府掾史由“举高第”等察举科目补侍御史之制)。 东汉制度设计以追求符合儒学美感为基本的设计理念,三台的结构整体性亦反映了此儒学美感的设计理念,但是,此结构整体性产生的“作用力”使原本并不起眼的秩级差异被放大, 若以儒学之美感为三台选举制度之设计理念, 则三台都应以三署郎补缺员,御史台四百石、三百石的“缺陷”,破坏了三台内部的整体制度美感,故以公府掾史“举高第”填补此缺陷,然而仍显突兀,此为“两汉之制”⑥在制度设计上的冲突与混合的一个侧面。

综上,三台之秩级、礼仪等级皆相近,但因御史台无三百石、 四百石两秩, 故无法以孝廉郎直任。 所以,三台诸官之选任分为二途:一为尚书、谒者台选三署郎补尚书郎、灌谒者;二为公府掾史以“举高第”等察举科目补侍御史。

四、“举高第”之性质

“举高第”作为东汉公府的察举科目之一,若欲对其性质作出考察, 则不得不将视野扩展至整个东汉公府选举制度 (包含辟召与察举)。 “举高第”等察举科目既基于“辟召”,亦为“辟召”之升华。

(一)“策名委质”——三公辟召所形成的“二重君主观”

《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掾史属条:“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 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 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7]3558-3559张欣认为,《汉旧注》应为卫宏自注《汉旧仪》之文,而且“故曰”“或曰”后之文皆属《汉旧注》,但是“或曰”句的适用对象为郡县掾[18]。 由张欣之先行研究与卫宏《汉旧注》之书写格式,基本可以判明东汉初期郡县掾史、公府掾史之辟召制,在原则、形式上皆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因此,可以通过考察东汉郡县掾史之辟召制, 来推测东汉公府掾史之辟召制的面貌。

东汉郡县掾史之辟召制中存在“策名委质”之手续。 “策名委质”实为“策名、委质”两步骤,《史记索隐》引服虔注《左氏》云:“古者始仕,必先书其名于策,委死之质于君,然后为臣,示必死节于其君也。 ”[19]《左传》服虔注中对“策名”“委质”两词作出了解释:策名为书其名于名册;委质有两说,一为“委贽于君”(《国语·晋语九》韦昭注[20]),一为“屈膝而君事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杜预注[21]250上栏)。

东汉时期之诸府辟召亦有 “策名委质” 之手续。 《风俗通》卷五《十反》:“安定太守汝南胡伊伯、建平长樊绍孟建,俱为司空虞放掾属,放逊位自劾还家,郡以伊为主簿,迎新太守,曰:‘我是宰士,何可委质于二朝乎?’”[22]此二朝为司空府、汝南郡府,司空、郡府辟召掾史皆有委质之手续明矣。

《通典》卷六八《礼典二八·嘉礼一三》“被召未谒称故吏议” 条:“后汉孔融 《上三府所辟称故吏事》曰:‘三府所辟,州郡所辟,其不谒署,不得称故吏, 臣惟古典,《春秋》:‘女在其国称女, 在途称妇。’然则在途之臣,应与为比。《穀梁传》曰:‘天子之宰,通于四海。 ’三公之吏,不得以未至为差。 狐突曰:‘策名委质,贰乃辟也。 ’奉命承教,策名也。昔公孙婴齐卒於狸蜃,时未入国,鲁君以大夫之礼加焉。《传》曰:‘吾固许之,返为大夫。’延陵季子解剑带徐君之墓,以明心许之信,况受三公之招,修拜辱之辞, 有资父事君之志耶! 臣愚以为礼宜从重,三公所召,虽未执职,便为故吏。 ”[16]1894

由此可知,“二重君臣观”之正式确立,以受辟召者是否应辟命谒署为准。 然而,徐冲《中古时代的历史书写与皇帝权力起源》单元四《隐逸列传》第二章《“处士功曹”小论》一文,通过分析王龚与李固、胡广与陈蕃两例,认为东汉末年未应辟命者依然拥有“故吏”身份[23]。 未应辟命者尚可称“故吏”,未谒署者必亦可称“故吏”。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通典》所载孔融上书事——以三公辟召未谒署者皆可称故吏, 与东汉末年未应辟命者可为故吏之历史事实之矛盾, 是因为中央与地方之间对于未应辟召者之身份存在认知差异, 中央王朝必以是否列名府僚为故吏身份之标识,完成“策名委质”之流程,才为正式获得“故吏”身份,此是官方出于传统官僚制视野之理解。

然而, 官方视野并不能完全解释东汉末年的“二重君臣观”。 无论是公府辟召,还是郡县辟召都为双向选择, 即府主先选择符合条件之人以补己府之掾史缺员, 此人收到府主之辟命后自行决定是否应辟命谒署, 府主之辟召标准虽然明文规定为辟召四科, 但是仍不可避免地带有府主的主观因素,至少有两种因素:(1)府主与被选者之价值观接近(主要反映在政治立场上);(2)被选者本人政治潜力巨大,日后可反哺府主。 东汉末年隐逸现象日益增多,“为若干府并辟,不应”之记载亦日益增多,府主之辟召对象集中至范围相对小的、拥有较大政治力量与社会影响力的若干政治集团,其中以东汉末年所形成的“清流”集团最夥。 众府主通过辟召“清流”名士来增加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同时受辟召之命的众名士通过拒绝辟召来无形反抗日益腐朽的东汉政府,此隐逸潮流下的“不应辟命”之风,明显不是针对府主。 名士对“故吏”身份的认同从传统的“策名委质”流程的完成转变为自我选择,即由名士是否认同府主为准则。

由上文可知,“举高第” 是在公府辟召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府掾史进一步选拔推荐的察举科目。由“策名委质”或自我身份认同形成的“府主——故吏”关系,具有很强的延续性,那么,察举制中的“举主——被举者”关系与“府主——故吏”关系存在何种关系呢? “举主——被举者” 关系与 “府主——故吏”关系存在重合性,而且前者居于后者之上。 被举者若有作奸犯科、触犯刑律之事,举主需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后汉书·窦融传》“(建武)二十年(44),大司徒戴涉坐所举人盗金下狱”[7]807;《后汉书·顺帝纪》 章怀太子李贤注引 《东观记》:“(刘授)以阿附恶逆,辟召非其人,策罢。 ”[7]251皆为明证,但是,掾史与府主之间则并不存在明显的连带责任关系, 府主并不需要为掾史的个人过错负责。 同时,“举主——被举者”关系的认同也与“府主——故吏”关系不同,“府主——故吏”关系在其人应辟命并完成流程后, 就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是“举主——被举者”关系的亲密程度,则取决“举主”的秉性和对此关系的认同程度,此与“未应辟命”者的身份认同的自我选择相似,《后汉书·周景传》“每至岁时,延请举吏入上后堂,与共宴会,如此数四,乃遣之。 赠送什物,无不充备”[7]1538,周景“举吏”后数宴“被举者”,并赠各类礼品,此时的“举主——被举者”关系是绝对高于普通的“府主——故吏”身份;但是,韩演则与之不同,“先是司徒韩演在河内,志在无私,举吏当行,一辞而已,恩亦不及其家”[7]1538,此时“举主——被举者”关系并不一定比“府主——故吏”身份高多少。 因此可以说,“举主——被举者”关系的亲密程度亦取决“举主”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也往往会为史家曲笔回避[24]。

综上,以“举高第”为中心的公府察举之制是建立在公府辟召之制之上的。 公府辟召之制以“策名委质”的手段形成了法律层面的“府主——故吏”关系,但是,东汉末年不应辟命的隐逸现象日益增多,“府主——故吏” 关系的确立方式由双向选择(个人)、完整流程确认(法定)结合,转变为“故吏”自我选择的形式。 察举则并无此双向选择的过程,“举主——被举者” 关系的认同的主动权则在举主手中。 依照法定原则,“举高第”等察举制度所形成的 “举主——被举者” 关系处于 “府主——故吏”关系之上,举主与被举者存在明确的连带责任。

因此,“举高第” 等察举制不仅是公府 “辟召——察举”选举制度的重要步骤之一,更为东汉末年政治集团分化提供了必要的生长土壤, 同时也是各政治集团扩大自身力量、互相牵制,形成政治集团势力均衡的“中和”状态的重要手段[25]。

(二)各政治势力扩大自身力量之工具

东汉一代各政治集团对选举权的争夺, 在党争激烈的桓、灵之世自不必说。 就连风气尚清的明帝一朝诏书中都有“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7]98之语,一旦拥有选举权就必然存在受人请托之事。 《后汉书·党锢列传》“南阳樊陵求为门徒,膺谢不受。 陵后以阿附宦官,致位太尉,为节志者所羞”[7]2191,樊陵在被李膺拒绝成为其门徒后,旋即成为宦官的爪牙,并依靠宦官的力量登上了太尉之位。 在“清流”与“浊流”的对抗中,樊陵式的人物不在少数。 甚至一个家族也在政治漩涡中被无形分化于“清流”“浊流”两股,《后汉书·许劭传》“(许)劭从祖(许)敬,敬子(许)训,训子(许)相,并为三公,相以能谄事宦官,故自致台司封侯,数遣请劭。劭恶其薄行,终不候之”[7]2235。许劭与兄弟许相关系恶化的直接原因就是许相 “谄事宦官”,也就是所谓的“薄行”,党锢之祸爆发后,两大对立集团势如水火, 且对三公之位的争夺日趋激化。 “清流”控制下的三公所举者皆为清流士人,为宦官浊流所控制下的三公所举应也是其亲信,即“清”者举“清”,“浊”者举“浊”。 建宁二年(169)十月,第二次党锢之祸爆发后,“清流”集团遭到重创,且察举仕进之路也受到极大影响,《后汉书·杨赐传》“后坐辟党人免”[7]1779。 虽然“清流”运动在建宁二年(169)以失败告终,但是“清流”集团跟一些亲“清流”的三公之间的联系并没有被斩断,亲“清流”势力依然在朝中活动,中平元年(184),灵帝为镇压黄巾起义,宣布解除党禁,“清流”们很快就依靠察举征辟制度悉数复出了。 中平六年(189),“司隶校尉袁绍勒兵收伪司隶校尉樊陵、 河南尹许相及诸阉人,无少长皆斩之”[7]358后,“清流”士人几乎完全把握(控制)了仕进之路,在这之后,才有了建立在“处士横议”“清谈”基础之上的九品中正制的孕育环境。 九品中正制的创始者陈群,其家族为显赫的颍川陈氏, 其祖陈寔在征辟制下获得了极大的声誉,为颍川陈氏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诸如颍川陈氏类型的士族集团极多, 如太原王氏之始祖王柔、王泽,《后汉书·郭太传》“王柔字叔优,弟泽,字季道,林宗同郡晋阳县人也。 兄弟总角共候林宗,以访才行所宜。 林宗曰:‘叔优当以仕进显,季道当以经术通,然违方改务,亦不能至也。 ’后果如所言,柔为护匈奴中郎将,泽为代郡太守”[7]2231;如范阳卢氏之始祖卢植,《后汉书·卢植传》“州郡数命,植皆不就”[7]]2114。 魏晋时期的士族集团的始祖几乎都在东汉征辟察举之制下取得了极大的名望,因此可以说, 九品中正制的受益集团是从东汉三公察举征辟制中诞生的。

五、结语

东汉时期的“举高第”为公府察举科目之一。东汉三公并不能直接察举非本府之官吏,“举高第” 必经历辟召为公府掾史与一年之试守期,“孝廉”与“去官者”应“举高第”可能是因为《后汉书》中省略了其人之经官。 “举高第”等公府察举科目因东汉中期试守之制逐渐崩坏, 故 “辟召——试守——察举”之整套公府选举流程加速,导致公府察举标准在“举能”与“举德”之间,日益偏向于“德”,且“举主”对于“被举者”的了解亦出现了咨之于“乡评”之情况。 公府掾史以“举高第”等察举科目补侍御史之制, 不仅是因为侍御史与三公之职权存在一定的重合, 公府掾史对侍御史之职较为了解,而且,御史台作为三台之一,其秩级缺陷(缺少四百石、三百石两秩)破坏了三台内部选举制度的整体美感, 三台的结构整体性所产生的作用力, 使秩级整体低于御史台的公府掾史代替了谒者台中灌谒者、给事谒者,尚书台中尚书郎、尚书侍郎的位置,此为“两汉之制”冲突与混合的一个侧面。

礼法,是礼的外在形态,是传统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具有强烈的规定性特点,是礼的运作依据,也是判断礼与非礼的标准[26]。东汉真正的“府主——故吏”关系必须先实现“府主——故吏”的双向认同,再完成“策名委质”等法律流程,才能得以建立,由察举制形成的“举主——被举者”关系虽较“府主——故吏”关系高级,但是,其亲密程度确实由“举主”的主观判断所决定的。 正因为察举制存在此特性, 故东汉末年诸政治势力皆以拥有公府察举之权的三公为重点争夺对象, 以图借助此制,扩大巩固己方势力。

注释:

①通过《东汉太尉南阁祭酒考》一文研究,对“西曹南阁祭酒”所作的考证,认为此处应读作“第一补西曹、南阁祭酒”,东汉存在太尉南阁祭酒与某曹祭酒(可能仅议曹祭酒)两种祭酒官。

② 关于尚书台之选任制度,《太平御览》卷二一五《职官部十三》“总叙尚书郎”条引《汉官仪》:“尚书郎初上诣台,称守尚书郎。 满岁称尚书郎中,三年称侍郎。 ”《北堂书钞》卷六十《设官部十二》“尚书郎总七十七”条引《汉官仪》:“郎以孝廉年未五十,先试牋奏。 初上称郎中,满岁为侍郎”“尚书郎,初上为郎中,满岁为侍郎,五岁迁太尉”(《北堂书钞》卷六十《设官部十二》“尚书郎总七十七”条“五岁迁太尉”作“五选太尉”)。 《汉官仪》与《汉仪》之记载区别主要为:(1)是否将试守阶段之“守尚书郎”计入历官? 《北堂书钞·设官部》注引《汉官仪》并未将试守阶段之“守尚书郎”计入历官,而《太平御览·职官部》注引《汉官仪》与蔡质《汉仪》则将“守尚书郎”计入历官;(2)该如何理解“满岁”与“三年”? 笔者认为,古“三年之丧”实为二十五月,《汉官仪》中之“满岁”应为十三月,若将“试守”一年计入,则为二十五月(或二十六月),皆可称为“三年”明矣。

③ 《后汉书·百官志三》“兰台令史,六百石。 本注曰:掌奏及印工文书”;《后汉书·班超传》注引《续汉志》曰:“兰台令史六人,秩百石,掌书劾奏及印主文书。 ”《后汉书·百官志三》当脱“人秩”两字,兰台令史应为百秩。

④《宋书·百官志下》“汉东京御史中丞遇尚书丞郎,则中丞止车执版揖,而丞郎坐车举手礼之而已”。《后汉书·百官志三》“尚书侍郎”条注引蔡质《汉仪》与《宋书》此条内容相似,但蔡质《汉仪》中并无“则中丞”三字,沈约著《志》时,必参考过蔡质《汉仪》,此三字或为沈约以己意增之。 那么《宋书·百官志下》之记载就无法成为笔者“中丞”二字为衍字之说之反证。

⑤ 《太平御览》卷二百一十《职官部八》“尚书令”条注引《汉官》曰:“尚书令,秦官,铜印墨绶,与司隶校尉、御史中丞皆专席坐,京师号曰:‘三独坐。 ’言其尊重如此。 ”所载之印绶之制与《通典》不同,或《汉官》所记为一时之制,不可知矣,留俟后贤。

⑥三台作为东汉中央政治制度中的一个整体,其选举制度应类似,但“御史台”之选举制度与其他两台并不同,此现象之原因是:绥和改制后,原御史大夫府分为大司空府、御史台两部分,不仅破坏了原先“侍御史”多由御史大夫府掾史迁补的选举之制,而且,造成了御史台中缺失了四百石、三百石两秩。 东汉政府为了实现“三台”在形式上之统一,故以公府掾史“举高第”补侍御史,就是所谓的“两汉之制”在制度设计上的冲突与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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