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深化阶段

2021-12-14 14:26马知遥常国毅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热点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

马知遥 常国毅

摘要:近10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迈入了深化阶段,在“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保护”成为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以2015年为时间划分点,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问题有研究偏向上的区分。通过系统的文献归纳与可视化对比分析发现,分类保护、产业化保护、数字化保护、整体性保护、法律保护、教育性保护六种主要保护模式凝聚为热点单元,肯定与争议并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模式探索阶段;在传承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注重传承人认定到注重传承人素质提升的过程,传承人主体地位得到明显提升。面对新情况,学界对产业化、最佳保护模式、代表性权利与群体权利等问题的探讨与反思不断,但仍有一些问题有待深入与解决。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热点问题;保护模式;传承模式

中图分类号:C95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1)06 - 0044 - 16

农业文明积淀了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独特的精神象征。自古以来精英阶层掌握着文化的话语权,文化的觉醒从他们身上开始,然后迈向城市,引发物与经济的商业革新,这一点似乎在以商业和技术为核心的欧洲文明中更为明显。但每一次的经济发展,每一次的社会革新也都在指明之前那种习以为常的生产方式和技术难以持续提供前进的动力。人们疯狂地寻找着能最大限度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飞速制造着不断发展的物质的社会存在。物作为载体的更替速度远比我们想象的快得多,有时我们的思想还不能适应这个过程或者落后于这个过程,为了得到心灵的安全感,在快速更迭的物质社会中,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文化的社会存在,重新开始了对文化的追寻。在这个过程中精英阶层为其首先披上了“浪漫主义”的色调,用文化来歌颂,用文化来陶冶,用文化来宣示独特与高雅,享受着文化的生活馈赠。但被冠以“浪漫”之名的文化,似乎也是脆弱并不断转化的,要想得到精神持续的慰藉,就不得不去了解文化,返回生活现场。幸运的是,总会有智者关注到文化的生命力,关注到文化的底色,关注到传统文化最根源的产出者与持有者——乡村以及生活其间的民众。这些关注在多元文化的今天得到更多的共鸣,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学术走向生活,一步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发展为颇具规模的社会实践。

但即使是这样,在文化与物质的更迭竞速中,大多数时候非遗保护的理论似乎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实践。为了摆脱桎梏,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必须审视原有的理论,在总结与反思的基础上,不断突破与发展,针对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观点,用更具时效的理论去指导非遗事业,确保非遗的价值得到真正的体现与合理的利用。在这样的背景与目的下,本文对2011年至2020年10年间的非遗研究热点问题进行了综述,以期与以往的研究相承接,在总结与反思的基础上,助力非遗的研究与保护工作。

一、非遗保护与传承不可分离

从2001年昆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遗代表作”名录,中国第一次与“非遗”发生实际联系,到现在已有20年了。20年间非遗保护工作从过去的“记录”“保存”“抢救”发展到了今天的“保护”与“传承”,非遗事业逐渐深入人心,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非遗的价值不断得到彰显。魏崇周将前10年的非遗研究划分为了3个阶段,以非遗概念辨析为主题的启动阶段(2001 - 2003年);以非遗特征和保护原则为核心的启蒙阶段(2004 - 2005年);以非遗保护工作反思为热点的深入阶段(2006 - 2010年)[1]80 - 87。但非遗保护工作的反思在2010年就戛然而止了吗?正如有学者在2010年接近尾声之时所阐发的那样:“仅仅圈地或者通过音像和文字的记录以及专家学者的研究就能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吗?如何才能让非遗获得长久的生命力?”[2]可见,这项意味深远的工作远没有结束,10年后的今天也持续进行着,甚至在更久的10年后依旧不会停止,它将迈向更深的层次。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的出臺与实施,成为了非遗的一个里程碑。对文化工作者和研究者来说,《非遗法》出台以前的工作以抢救和保护为主,《非遗法》出台以后,则进入了“后非遗时代”。虽然这个名称比较学究化,有些学者对此认可度不高,但也的确暗示了非遗事业正在发生的改变,非遗工作将更加注重保护与传承。非遗的保护是由于文化危机,但保护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克服文化危机,因此保护需要促进活态传承来克服文化危机[3]。保护与传承被非遗面临的问题以及实践工作中的发现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了非遗研究的主要框架,不可分离。事实上也是如此,对非遗保护与非遗传承的研究在学界很快产生了交叉,“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保护”成为研究的主基调,这也符合非遗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工作的目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保护”一词的定义中指出“‘保护是指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从这个层面看,传承似乎成了保护的子命题,被涵盖在保护的范围内。吴兴帜在传统技艺类非遗的研究中认为,传统技艺类非遗的保护应以原生性主体对其的分类为指导,以“手、工、艺、品”四个层面为方法,从而实现传统技艺类非遗的活态传承[4]。笔者曾在探讨非遗教育性保护的方法论与道路的同时,也在阐述着非遗教育对于传承的重要性,保护成为“主题”使得传承也充当起了保护的主力军[5]。普丽春在对云南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现状的调查中对传承问题做了细致描绘[6]。我们很容易将保护与传承联系在一起,却很难清晰地界定出二者的界限,似乎也没有这个界定必要,这本就是一个未竟事业两个同样重要且彼此依存的方面。也有学者将传承放在首位,认为在非遗怎样在传承中达到保护、传承和利用的完美统一,一直是一个两难问题[7]。在这里保护成为传承这一系统工程的一个环节,在探讨保护途径的时候强调传承,在探讨传承时突出对保护理论和方法进行延展的重要性。保护与传承虽然包含着不同的阶段与重点,但却理所应当地都成了非遗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将二者视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是可以接受的,正如“非物质”与“文化遗产”的自然结合一般,都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共生机制与研究主体,也能更好地呈现出非遗工作的全局面貌。

保护与传承既有紧密的交叉,又存在着不同。笔者曾想对二者进行一个时间段的划分,以期清晰地呈现出各自的脉络。但越深入分析,越觉得此事之艰难,二者的交织是如此之深,甚至在对传统文化冠以“非遗”之名之前二者就已难解难分。每一个时间段都不存在单纯强调保护或单纯强调传承的研究,但随着《非遗法》的实施,2011年到2020年10年间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都分别有了更深层次的探索与发现,为从整体上更好地推进非遗事业在两个关键部分打牢了基础。如果想要划分出哪个时间段的研究更偏向保护一些,哪个时间段的研究更偏向传承一些,这种偏向上而不是界限上的区分是能做到的,也是合理的。自2015年文化部、教育部启动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以来,非遗的民族传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民众文化自信显著增强。此后,关于非遗传承的研究明显增多。通过可视化对比分析发现,2011年至2015年,非遗保护与非遗传承的研究学术关注度(以CNKI收录数量为单位)都维持在1500左右;2015年至2020年,非遗传承的学术关注度达到了2300多,而非遗保护的学术关注度仍维持在1500左右。从这一层面上可将2011年至2015年学界的相关研究偏向定为非遗保护,将2015年至2020年的研究偏向定为非遗传承。需要明白的是,这并不是说2015年之前非遗传承的研究不重要或2015年之后非遗保护的研究不重要,这种区分只是学术上的研究参考坐标,不是研究价值的衡量标准。

二、非遗保护进入模式探索阶段

从整体思维跳脱出来,具体审视非遗保护这一工作的研究,并不是这10年间独有的特点,但随着非遗保护认知的逐渐深化,从零散观点阶段进入模式探索阶段,逐渐突破常规的“政府、社会、民众”三级思维方式,以非遗本身的特征和保护原则为指导开展研究却是这10年間非遗保护较之以往的不同与生长点所在。

(一)非遗保护认知逐渐深化

随着非遗研究的不断升温,对非遗保护的认知也在逐渐深化。这种认知首先体现在“民俗”与“非遗”关系的论辩终于在认识上有了相对的统一。非遗与民俗是相互联系却不同的两个概念,非遗是其所属社区成员的自我认定,是一种自我认可或授权,而传统意义上的民俗一般由外来的专家认定;非遗是活态的、不断变化和不断被再创造出来的,而传统意义上的民俗主要指的是已经凝固的习俗甚至是古俗在后来时代的遗留物;非遗既来自过去,也属于现在和未来,而传统意义上的民俗多半只属于过去;非遗属于社区共同体成员,不分高低,而传统意义上的民俗则属于底层的民众,暗含高低等级之分[8]3。当下,非遗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民俗学,推动了民俗学自身的发展,而民俗学也用其积累的理论经验与思维方式极大地助力了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保护工作的渐趋成熟离不开民俗学。相关概念的厘清使非遗保护的视野逐渐从政府主导的层面下放到了基层,逐渐关注县域之间、城乡之间的联动机制而不是一味地抓住现代化发展苦作呻吟。张士闪指出:“当代非遗保护的前景在于融入乡村社区的可持续发展;顺应当代城镇化急速发展的社会态势,在乡村社区、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社区,促进‘城乡民俗连续体的良性重构意义重大。”[9]根据中国的行政划分历史和现状来看,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是建立在具有历史文化传统和现代行政资源优势的县域基础之上的。韩成艳、高丙中强调:“非遗保护的县域实践是社区保护的一个层级,它包含丰富多样且具体生动的邻里范围内的项目活动,本身又是具有整合多方面、多主体来建构地方认同的一种集体性主体,并为省域、国家与人类在非遗共享的意义上形成共同体奠定基础条件。”[10]

宋俊华指出非遗保护的宗旨是保持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非遗对个性文化的诉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全球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反动与‘反思,是带有后现代意味的文化选择”[11]。随着非遗保护认知的深化,每个地域都应该在非遗保护与本地文化的选择上做好平衡,要把非遗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目的,以此来指导非遗保护的各种探索与实践。刘魁立先生在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回溯中能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到非遗保护在追求时代需求和体现未来发展规律中的不断求索与自我反思,他指出:“从国家、省、市、县代表作名录的公布到我国代表性传承人的发布以及随后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中央和地方以及国际性非遗保护工作机构的建设和完善;特别是《非遗法》的颁布,全国性‘非遗普查、‘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公布;‘非遗进课堂等,一环接一环,逐渐建构和完善了我国‘非遗保护的工作体系。”[12]中国非遗保护已经走过了20年,20年间保护体系不断健全、完善,认知不断深化,2011至2020年承袭上10年的丰富经验与成果,又开辟了非遗保护的新篇章,不断向着非遗的活态性、本真性、民间性、完整性和生活性迈进。

(二)非遗保护模式“百家争鸣”

如何更好地保护非遗?如何采取措施确保非遗的生命力,推动其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保护工作的关键性问题。因此,在非遗保护的研究与实践中,作为非遗生命力学术表征的非遗保护原则逐渐成为方向标。也正因为这样,在对非遗保护模式的论述中,便不得不先对非遗保护的一些原则进行回顾。有学者认为非遗具有活态性,对其的保护应该遵循物质化、以人为本、整体保护、活态保护、多方参与、精品保护、多样性保护等十项基本原则[13];刘魁立先生则重点阐释了整体性原则[14];贺学君在非遗保护的理论反思中提出了命名原则、创新原则、整体原则、人本原则、教育原则[15]。此外,学界还发展出了伦理原则、分享原则、权利原则等等。余悦在对这些原则的回顾与总结中强调,虽然这些原则分析的角度有所不同,但其着眼点都是将非遗当作有生命的活态存在,都是为了增强非遗的可持续发展能力[16]。张兆林认为保护理念在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同时,又不断地被赋予新的时代内容,并得以不断地修正和完善[17]。可以预见的是,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对非遗的生命力还会出现更多的表征形式,诞生更多的指导原则,需要在研究中不断归纳、总结、反思与建构,也需要在实践中适时适地灵活进行选择。具体来说,2001至2020年这20年间,前10年对非遗保护原则的探讨十分火热,而后10年则更多集中在以此为基础的具体保护模式上。非遗保护原则的视角多样,也导致了非遗保护模式的“百家争鸣”。通过对非遗保护为主题的研究进行文献归纳与可视化对比分析,笔者筛选出了6种凝聚为单元的热点保护模式,并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发现这6种保护模式似乎与贺学君提出的保护原则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吻合。

1.分类保护:基于命名原则

在2011年公布的《非遗法》中将非遗分为了6大类,在同年5月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将非遗分为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大类。随后又相继出台了《杂技艺术振兴计划》《“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曲艺传承计划》等各种分类保护的政策法规。有学者指出非遗的分类问题涉及非遗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但对非遗实施科学分类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考虑到分类学本身的要求以及非遗自身的分布规律与传承规律,苑利、顾军将非遗分为了民间文学类、表演艺术类、传统工艺美术类、传统生产知识类、传统生活知识类、传统仪式类和传统节日类遗产七大类[18]。非遗分类一方面是为了尽可能地全方位保護到各种非遗,避免疏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非遗保护工作顺利且有成效地得到开展。对物的分类在现代社会尽管已经细致入微、门类齐全,但仍具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对于文化来说这似乎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问题。目前的分类体系注重的是项目申报层面的表述,但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研究理论的深入,局限于申报层面的分类项目已经不能满足研究与实践的需要。一些学者提出新方案,将传统文献分类的方法融合到非遗的分类中去,“从艺术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结合中国传统文献分类的逻辑及知识组织方式切合实际地制定非遗的分类标准”[19]。

随着知识经济、数字人文、文化空间等观念与思潮的兴起,非遗的分类保护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因此,构建规范的分类标准以及科学的分类体系不仅是非遗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展开的需要,更是非遗保护实践的必要前提。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分类是有必要的,科学的分类有助于资源的合理管理、分配与利用,也能使保护工作更具针对性。但分类不是隔绝的催化剂,传统文化没有优劣之分,亦没有封闭之说,这是科学的分类保护应该注意到的。传统文化本就是在不断的交流、吸收、融合与借鉴中形成的,落实到文化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层面,就是要突破某个分类领域的思维局限,开展彼此间在实践或研究上的交流与探讨,促进非遗保相关理论的转化、生成与体系化。

2.产业化保护:基于创新原则

基于创新原则对于非遗产业化保护的探讨使得创新的价值更加得到彰显,并不断被放大,甚至变异。什么是非遗产业化保护?杨亚庚认为:“即充分利用和遵循非遗生存和发展的规律,依托物质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方式,将非遗及其资源中的精神因素凝固于物质产品或者转化为文化类型的物质产品,使非遗在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保护。”[20]从文化生产与消费的视角来看,非遗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的结合,是将地方文化的“传统与现代”衔接起来,通过“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互动将全球化与地方性连接起来,从而消解两者之间界限[21]。王勇对非遗产业化的前景看好,强调非遗产业化发展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种新形态,不仅满足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需要,提升了非遗的经济价值,而且能适应人民群众的多样化文化需求,增加文化供给,科学的产业化能为非遗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强大的驱动力[22]。倡导产业化保护的初衷是鼓励在具体的生产实践中使非遗得到活态的传承和保护,并在改善人民的生活方面发挥出其积极的作用。支持非遗产业化的学者,大多可以总结为这样的一种观点,“进行产业化保护,既可惠民、富民,增强保护工作自身的‘造血功能,还能增强非遗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促使其走向全国、走向世界”[23]。

当然,对于非遗产业化的保护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指出:“在倡导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国家战略中,首先应该厘清文化产业和文化遗产的关系,从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文化保护的角度出发,文化遗产是不能产业化的。”[24]在非遗产业化的争论中,更多的学者是在肯定的同时指出潜在的问题。刘德龙认为非遗产业化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保护方式在关照非遗本质属性的同时,其‘泛产业化和现代机器化生产的势头,非遗产品传统工艺与现代工艺的对接,以及非遗事象的大众化弘扬与传统民间工艺的小众化消费等现实问题”[25]。在分析非遗产业化保护的可行性与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关注其载体的特殊性。非遗物质载体的特殊性会造成其产业化的特殊性,如果不加选择、过度推崇产业化不仅不会促进非遗的动态化保护,反而还会破坏遗产的传承和发展[26]。过度商业化、生产与消费的错位、非遗独特性与多样性的精神内涵失真、产业脱离生活性等都是非遗产业化保护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值得深思。

3.数字化保护:基于创新原则

随着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手段等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不仅工业领域开始广泛运用数字化技术,在非遗领域也掀起了一场“数字化保护”的研究浪潮。数字化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极大地改变了非遗的存在生态和人们对待非遗的观念。“非遗的数字化保护不只是非遗的一种存储、展示、宣传和教育的外在手段,而且具有内化为非遗自身方式的合法性和可能性”[27]1。当非遗赖以存在的民众生活方式数字化后,非遗自身的实践或生成方式逐渐数字化也就成了非遗保护的一个趋势。当然,数字化技术只有真正贴合并内化成非遗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方式,才能真正发挥其确保非遗生命力的作用,这也是非遗数字化保护的一个前提条件。黄永林,谈国新认为要使数字化技术为非遗保护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和发展空间,在非遗数字化保护的深度开发与利用上应该从6个方面着手:“建立非遗资源数字化分类体系;创建非遗数据采集技术标准;探讨非遗知识可视化表达;构建非遗新技术综合运用体系;搭建非遗多媒体交互体系平台;构建国家非遗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28]

也有学者对数字化保护的风险和路径进行了反思。认为数字化在为非遗保护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同时,也在不断产生新的保护问题。数字化保护虽能通过可视化手段最大限度地跨越时空还原事物、再现真实,也十分易于传播和存储,但也面临着过度娱乐化、显失本体、文化单极化挤压等问题[29]。数字化保护是基于“记录”的生产,对于文化遗产而言,保护的核心是对遗产本体的保护,事实上数字化保护并不会在对象的保护上产生直接的作用,也无法直接维系非遗的生命力[30]。数字化保护可能会限于表层的表征,缺乏文化属性与精神追求的深层刻画与反应,需要对其探寻更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模式[31]。在非遗的数字化保护中应该明确非遗的文化属性,注重地方性知识和非遗的活态性特征,留意和转化日常生活现象的意义表达,并以传承人为主体和纽带规避、消除数字化保护中的文化风险,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现实要求下切实发挥出数字化技术对非遗生命力的保护[32]。

4.整体性保护:基于整体原则

2011年实施的《非遗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确定对非遗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2019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指出:“非遗的传承和发展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与当地的社会人文、自然等生态环境密切相关。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是我国非遗保护的重要探索和实践,是我国在非遗保护领域的重大创举。”同年12月底,已经设立了7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工作,这是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迈入深化阶段的典型成果之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离不开前期对整体性保护模式的认知与探索。文化生态系统是“文化與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形式、价值观念等构成的相互作用的完整体系,具有动态性、开放性、整体性的特点”[33]。户晓辉指出:“所谓的整体性保护大多停留在技术层面,整体性保护要保护的是人与人以及人与物之间的本源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互相尊重、包容、欣赏和理解的关系,也就是一种‘我与你的关系而不是彼此利用、相互物化的‘我与它的关系。”[8]6 - 7简单来说,这一观点就是从人与文化的平等、包容和相互尊重的基本立场出发,希望以人本主义和对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尊重为核心原则建构起一种良性的、充满人文关怀的整体性保护模式。

整体性保护强调非遗存续的生态文化视角,注重文化遗产与自然生态、活用价值的开发和利用,强调各利益相关方在非遗保护方面的作用。从整体性的角度推动非遗保护要将结构上互有联系、功能上整体耦合的文化丛通过多种形式有机连接起来,培养社区民众的参与感、体验感和认同感,激活非遗作为一种公共文化资源的活力[34]。同时,将非遗保护推动到与国际地区文化交流结合的层次上,也是非遗整体性保护在全球化语境下的延展之义。此外,也有不再纠结人文束缚,重点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际的规划方法与技术层面的问题进行探讨的研究。周建明指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应该包括非遗名录项目、传承人及传承人群、相关物质载体、文化生态系统环境,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非遗与地域文化形态整体保护、文化生态系统健康保护、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协调;总体要以非遗保护为核心,针对文化生态系统特征,将空间规划与生态保护规划有机结合,以期形成科学、实用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模式”[35]。

5.法律保护:基于人本原则

非遗的法律保护历程艰辛,涉及许多难以处理的权利和伦理问题。我国最早关于非遗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984年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时曾对是否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产生过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作者不明确,而且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传播;支持者认为应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立场上进行长远考虑,以《突尼斯样板法》为例,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客体,并由国家享有著作权[36]。最后的结果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到目前为止,自2014年9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来,相关的具体规定仍然没有出台。

当下,无论在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实践研究层面,对非遗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对于如何保护却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一个中心点就在于是否运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非遗,以及如果进行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又应依据何种理念来设计相应的保护制度?[37]从文化本身、立法目的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对非遗对象进行的论证表明,非遗本质上是一种生存方式,其保护的不仅是基于该生存方式而生的知识或形式,而且应该包括针对创造这种形式的能力以及运用这种能力的生存方式本身[38]。任学婧指出,“现有的非遗相关立法缺少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这会直接影响非遗的利用和保护,《非遗法》未对非遗权的私权属性进行规定,这很容易造成法律保护的空缺”[39]。2010年的“贵州安顺地戏案件”就是这一问题的现实反馈。目前,我国现行非遗法律保护主要以公法为主,这对面临文化危机的非遗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作为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的非遗从根本上看还是会落到私权主体的日常行为上,很难将其纳入公法的强制行为当中。因此,利用私法对非遗进行保护就显得愈发重要。杨阳对非遗的私权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私权的‘私应包括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但不包括社会权利。非遗很难将自身的命运寄托于知识产权法之上,根本无法通过保守秘密的形式对其加以保护。根据非遗的群体性特征,可以考虑成立某一地方的保护集体——如协会(或者称联盟),统一对内保证协会会员利益均沾,对外维护非遗的合法利益。”[40]2013年,中国非遗保护协会成立,作为由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其职能之中包含了“制定、修订非遗保护相关的标准,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经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对非遗相关行业进行统计、收集、分析,并发布有关的行业信息;授政府部门委托,开展非遗相关产品的认证工作”。这似乎是一个“保护集体”的良好开端,能利用多方主体的参与积累此方面的经验,对明确非遗私权主体的权利范围与促进非遗法律保护利益多元化的过程有一定推动作用。

当然也有学者从非遗法律保护的整体层面进行了研究。如何更好地通过法律法规为非遗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及其传承人或享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系统的保障,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也是非遗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环[41]。辛纪元、吴大华等人认为:“当前我国的非遗法律保护在立法规范上存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上的不足,在保护实践上存在过度商业开发、传承人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于非遗的法律保护应该明确保护优先、兼顾开发,充分保护传承人,注重公法与私法保护模式的结合。同时,在促进国家和地方立法完善的基础上,也要通过建立非遗数据库、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等手段来构建非遗法律保护的辅助机制。”[42]

6.教育性保护:基于教育性原则

在非遗保护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相关人才培养的问题。“非遗进校园”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举办全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推进高雅艺术进校园、开展校园非遗讲座或展示活动,支持和引导“学非遗、用非遗、秀非遗”在校园生根发芽[43],不断完善非遗教师队伍与课程体系的建设,有力地推动了非遗相关人才的培养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末进入高等教育由量到质的转化时期以来,高等教育的地位不断提升,对于人才的培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高等教育研究的深入及其功能体系的逐渐完善,其在非遗保护事业中的价值也不断突显出来。丁永祥认为高校非遗教育的任务主要有3个:培养高素质的理论与实际工作者;培养优秀的传承人;培养关心、支持保护事业的文化新人[44]。非遗教育性保护遵循着教育学的相关理论与元素架构,从教师、学生、教学、教材、课程、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相同的角度去各抒己见研究非遗教育是这一保护模式的一大共性,同时在这共性之下又分为意义探析和路径研究两个主要方向。

非遗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将其与高等教育相结合培养受众的文化认同和民族精神,成为研究者在非遗教育性保护的意义探析中较高层次上的共识。非遗蕴含着丰富且宝贵的教育价值,通过高校教育可以提升大学生的民族精神和文化认同感,激发他们的创新能力,培育他们的审美意识[45]。在非遗教育性保护的路径研究中,李卫英强调要重视对非遗的活态传承,加强对非遗传承主体的挖掘和培养[46]。也有学者将高等教育纳为非遗教育性保护中的一环从整体的学制层面进行了路径研究。谭宏以民间美术为例,指出利用完善的教育体制来促进非遗的保护,是行之有效的途径,并提出了非遗教育性保护的学制体系构建[47]。大部分的学者都将目光放在了正规学校教育中,以此为基础开展研究。社区教育作为文化教育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但學界对此的研究并没有形成趋势。社区的非遗教育能为成员有选择地提供学习形式,它是一种使成员在其自身的环境中受到非遗教育影响并使其能动地获取非遗资源的终身的过程。“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与社会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复杂性,与民族文化活动融为一体的社区教育在非遗保护方面承担着更多的历史使命”[48],社区教育是符合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传承的路径选择,也是非遗教育性保护中应该留意的问题。

三、传承:保护的目的

非遗保护的目的不是使其陈列在博物馆,停留于过去的记忆。非遗不仅有历史性的一面,也活在当下,走向未来,保护的目的是确保非遗的生命力,使其活态传承下去。2011至2020年在非遗事业中传承人主体地位得到明显提升,在传承问题上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传承人认定(2015年之前)到注重传承人素质提升(2015年之后)的过程。

(一)传承人认定:机制的完善是必要条件

截至2020年,中国政府已公布了4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传承人进行扶持与保护,传承人的认定是传承人主体地位最明显的体现。这与我国在非遗保护上政府的主体地位不同,在非遗保护中官方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但在具体的实践与非遗的传承中,传承人才是主体地位。究竟谁才是非遗保护的主体?这一观点曾在学界引起过争议,但只需要把“保护”的层级概念划分为下一层级的“保护”与“传承”,这种政府与传承人在主体问题上的悖论与争议在今天似乎也就没有必要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正如冯骥才先生所提出的“把传统文化还给民众”的观点一样,随着非遗项目与传承人层级的划分,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在非遗事业中会逐渐下放到社区。黄涛认为,“非遗从根本上看就是民众生活的一部分,非遗的传承与展演必须遵照民众的固有方式与传统,非遗保护的主体应该是以社区民众和传承人为主的社会各方,其中政府部门是起组织、推动作用的关键力量”[49]。

学者对传承人认定制度的问题从理论和现实层面进行了分析。李华成指出:“我国非遗传承人的传承环境艰难而且正面临着断层的危机,非遗保护中的传承人制度存在着认定机制不合理、扶持力度不够、资格取消不当等问题,《非遗法》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些问题,未来应在合理确定传承人认定的数量和标准、完善多渠道的认定程序、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以及废止传承人资格取消制度四个方面上加以完善。”[50]对于其中“废止传承人资格取消制度”的建议,李华成给出的理由是,“非遗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地支持非遗事业,因此取消的理由不合理,此外传承能力也无法取消,而且有悖于非遗保护宗旨,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学界通常用“退出机制”来代替“资格取消制度”的称谓,目前关于退出机制在学界的被认可程度很高。李荣启强调要坚持实行《非遗法》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时,文化主管部门要取消其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51]。田艳也指出对于违背非遗本质属性的代表性传承人相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称号,但同时还要关注一种性质不同的退出形式,即代表性传承人因死亡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其事实上无法继续从事传承活动时也应“退出”代表性传承人队伍,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不过这种情况只是减少或取消对该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或奖励,应该将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字保留在名单中[52]8。

(二)传承人素质提升:非遗生命力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自2015年“研培计划”实施以来,传承人素质的提升迅速成为学界关切的热门问题,但普遍集中于高校层面的探讨。孙丰蕊认为高职院校是非遗手工技艺传承的天然场所,要发挥好高职院校实现技艺传承、传承人受益、学校特色彰显的多维统一功能[53]。非遗的保护和发展需要增强传承人的传承能力和文化自信,让他们在非遗的传承和发展中获得更多的成就感,“研培计划”带来的是一种新的教育模式,通过非学历教育的方式对传承人的传承能力、展示、推广能力以及非遗持久的存续力、传承人的文化自信等多方面进行培养,能有效地推动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54]。此外,也有学者在“研培计划”实施之初就提出了质疑,认为高校非遗人群培训研习班的学院式传承会损害非遗的民间传承性,会使非遗发生变异,导致培养出来的不是中国的非遗人,而是一些“西洋画家”[55]。教育是传承和发展非遗的关键,但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学校教育和非遗的民间传承性确实存有差异,如何把握非遗教育性保护与传承的“度”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不过在这方面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传承人。高校应在掌握非遗本质属性和生态机制的基础上,聆听传承人自己的发展意愿和诉求,让传承人自己选择是否进入高校进行学习,并在非遗教育中保护传承人的主体地位,这种尊重与选择的双向机制是非遗教育中一种可供选择的路径。

非遗借助高校平台来帮助传承人提升综合素质,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变化、认同非遗的价值,进而促进非遗的可持续发展,其意义已无须论辩。但学校教育是否能切实实现这些目标呢?宋俊华认为学校教育毕竟也是一种“外力”模式,而且与非遗在民众生活中的师徒传授方式存在很大不同,应该注意学校教育的职能和属性,不应神圣化,也不能忽视非遗传统的存续方式。因此,“传承人如何理解非遗的发展是非遗培训取得成功的关键,培训者的观念、知识和方法只有真正内化到传承人那里,并成为他们自我认可的非遗实践的一部分,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才能获得成功”[27]8。在对传承人的培训中应该注意到为教育“减负”,也为传承人“减负”,以传承人自身的实际需求为原则,要明白学校教育在非遗传承中的局限性,它只是一种帮助传承人提高传承能力的辅助手段。而且有的非遗也并不适合走进学校教育,企图通过学校教育代替非遗自身的传承规律或认为只要接受了学校教育就能传承得更好的观点都是不符合客观现实与非遗本质属性的体现。

四、“后非遗时代”保护与传承的“再问题化”

(一)产业化颇具争议,何去何从

非遗保护的关键是确保其生命力,但在“如何确保”这个问题上,一部分学者强调非遗的“本真性”和“原生态”,认为继承、传承大于发展、创新,反对商业化以及产业化;一部分相对激进的学者则认为非遗与时俱进的产业发展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其必然选择。不可否认,产业化能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非遗保护与现代化发展之间的协调问题,但也普遍存在强调非遗在现代生活尤其是在经济发展上的价值的偏向,很容易颠覆传承的意义,从这个层面来说其违背了非遗保护的宗旨。不过,似乎产业化并没有宣告“死亡”,仍有两种革新路径可以走。一种是“生产性保护”。2012年文化部非遗司发布了《文化部關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指出非遗“生产性保护是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遗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遗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并强调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领域实施。可见生产性保护是一个折中了保守路线与激进路线的新路线。宋俊华认为,“要确保生产性保护的正确方向,必须遵循文化生产原则:以非遗其所属民族、地区人的需求为本的;保护方式要因项目制宜,不能一概而论;要以传承人为主体,充分尊重传承人愿望;要依法进行,充分尊重遗产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发展权,这样的生产性保护才是符合非遗本质的可持续性的保护方式”[56]。另一种是“生活性保护”。胡惠林认为,非遗保护应从“生产性保护”转向“生活性保护”。“生活性保护”本质上是要在“推动传统文化生活样式的传承、延续乃至创新的同时,寻求民族国家现代文化发展的精神内核,要在文化意义的生产层面推动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与变迁,构建广大民众非遗保护社会性参与的机制。”可见这两种革新路径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改善产业化保护的弊端,但究竟孰优孰劣,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检验。不过,可以看到的是,二者着眼点都是非遗的本质属性以及社区成员的地位与诉求,这为之后非遗保护模式的优化提供了思路。

(二)最佳保护模式的诉求明显,能否实现

魏崇周在总结2001到2010年的非遗热点问题时指出,如何协调各方关系,进行国家及地方立法,进而确定不同地方、不同种类、不同层面的与非遗相关的各方利益,探寻非遗保护的最佳模式,是需要继续关注的问题[1]87。如今,又过去了10年,回顾这10年间非遗的保护工作,成果显著,各种保护模式应时而生,但如何更好地保护、传承非遗?如何采取措施,以确保非遗的生命力成为其保护工作的关键性问题?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展开,在具体的保护模式选择上,除了争论较大的产业化保护以外,其他模式也都出现了不少争论。分类保护的学术取向与具体实践工作不相符,分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似乎也一直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数字化保护也存在“重技术、轻文化”的现象,逐渐暴露出忽视地方性、难以展现非遗活态性等问题[57]。强调原生态与本真性的整体性保护也被研究者从发展、变化的角度认为,整体性保护不过是构建了一种“原生态的幻象,”因为文化本身源自生活,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改变,既无法界定哪一个才是应该受保护的“原生态”,又存在压制“非遗”所在地居民现代化发展诉求的嫌疑[58]。法律保护中的伦理冲突问题,非遗权与私权的问题至今仍无法有效解决。教育性保护中的职能夸大以及变相的“文凭砝码”也带来了非遗生活属性的精英化、社区教育的忽视等问题。

似乎到目前为止,我们还处于模式探索阶段的“百家争鸣”期,所期望的“最佳保护模式”仍未形成。对于非遗保护模式来说,未来仍将经历一段较长时期的研究与摸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最佳保护模式”成为空中楼阁。随着非遗工作的深入推进,可以预见的是还将出现不少新的保护模式,也终将进入一个非遗保护模式的“优胜劣汰”与“吸收统合”期。例如,就有研究者从公共服务的角度提出了服务性保护模式,认为其能构建起公共文化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制度体系,并能针对公共文化服务在民族地区乡村供需错位、供需缺位和供需不到位的矛盾,实现多方面的转变[59]。

(三)代表性权利与群体权利矛盾激化,如何协调

在非遗保护的实践中要注意处理好传承人与来源群体的关系。各级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只是确认他们在某项非遗项目上公认的代表性与影响性,而不应将其视为对该项目的占据。从非遗的历史和本质属性上来看,社区群体才是非遗的所有人,代表性传承人只是非遗突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非遗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最终还是要靠其赖以生长的文化土壤,也离不开群体成员的日常生活。所以社区群体也享有非遗权,代表性传承人作为来源群体的一分子,同样享有这些权利。但在涉及非遗来源群体的部分相关权利时,代表性传承人需要征得来源群体的同意或者经来源群体授权。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可以将非遗传承人视为普通传承人(非遗所属的社区成员)和代表性传承人两类人群。二者在非遗的传承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非遗的传承离不开代表性传承人富有成效的实践,但也离不开社区的群众基础。与普通传承人相比,代表性传承人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加显著一些,但不能忽视社区群众的作用,离开了社区群众,非遗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田艳在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日本和韩国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可以通过统一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适当提高认定的条件,优化认定的程序;增加代表性传承人的种类;促进来源群体对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有效参与;创设临时性指定制度等来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协调好代表性传承人与社区群体成员的非遗权问题[52]89 - 90。其实,在非遗名录的认定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只不过矛盾的双方主体换成了代表性项目与具有相同或相似传承和文化的其他项目上,官方的认定势必会一定程度上挫伤其他非遗的积极性。但换个视角回顾历史,或许对此问题会有不同的思考与看法,不难发现精英与民众的矛盾似乎一直都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矛盾双方的斗争与统一以及对各方利益的诉求,也正是推动相关事业以及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

五、研究展望

回顾这10年的历程,可以说非遗进入了保护和传承的深化阶段,非遗保护模式逐渐科学化;非遗研究的跨学科性增强,有力地整合了各种资源来推动非遗保护工作长效开展,非遗学科共同体逐渐形成;非遗的传承从文化和技艺的载体层面以及名录的确定层面转向传承人主体,从传承人认定转向传承人素质提升;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机制不断完善;非遗的生命力得到突现,非遗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非遗工作从政府角色逐渐返回到百姓的手中;非遗生活场域及其民众的生活性开始在利益角逐中回归日常;民族精神得以宣扬,人民群众的文化认同感明显提升。这10年,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研究面对新任务、新问题、新挑战,得出了许多有益的成果与经验,但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与深思的问题:(1)非遗的传统属性以及多样性、独特性的追求与现代社会的发展理念与要求冲突明显,如何切实深入问题协调好二者的关系?(2)多种保护模式各自为营,新的模式又层出不穷,如何发挥社区成员在模式抉择上的作用,在研究与实践中使其渐成统合局势,客观明确、科学有效地指导非遗工作?(3)如何促使非遗保护工作体系在统筹管理与协同推进中不断获得完善?(4)非遗法律保护的探讨,多为法学人士的研究,在机制建设中是否会偏离非遗的属性?文化的界域或对文化权利的划分是否合理?(5)人民群众对非遗的社会认知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传统技艺的感染,如何增强其他非遗的传播品牌,提升人民群众对非遗的整体认同感、参与感和获得感?(6)从非遗可持续性角度出发,如何培养非遗专业研究和保护人才,建立非遗学科,从高校教育出发,为非遗保护和传承助力?(7)如何提升非遗传承人面对市场的能力,提高他们在市场中求发展和利用传媒技术打造品牌的能力?(8)如何在公共文化发展的今天,把非遗作为公共文化的一部分深入到文化管理和建设中,让非遗保护和发展成为百姓公共文化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些问题的研究与解决,将有助于非遗相关事业更加科学地发展,也会进一步促进相关学科知识体系的完善与学科体系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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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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