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亟需更高水平法治保障

2021-12-23 09:04支振锋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1年20期
关键词:科学技术知识产权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F1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20.010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研究方向为法治理论、网络与科技法学、比较政治。主要著作有《驯化法律——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研究报告》等。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在新征程上我们必须“推进科技自立自强”重大部署。马克思主义政党历来重视科学技术。马克思精辟地指出,社会劳动生产力,就是“科学”的力量。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论断。在人类历史上,科技不断实现“颠覆式创新”,推动生产力向前发展。而近代以来,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日益密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标准、规则、制度等法治建设,越来越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保障和重要驱动。

2020年11月30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的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构建推动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科技是人类文明进程中最璀璨的明珠。在2014年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高瞻远瞩地指出:“未来几十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将同人类社会发展形成历史性交汇,工程科技进步和创新将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信息技术成为率先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先导技术,将促进以物质生产、物质服务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向以信息生产、信息服务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发展时期。”科技具有高度的迭代性,不断创新才能保证技术的先进性;科技具有高度的价值性,投入產业才能促成技术的再循环。十九大报告作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部署,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

但科技创新并不是自然而然的过程,更不是凭空出现的。为科技探索提供稳定的社会条件和物质保障,使科技成果迅速实现市场转化并创造价值,从全球视野推动本国科技成为国际标准并创造有利于本国科技产业发展的国际规则,真正保障创新成果为科技工作者与相关市场主体所合法享有,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因此,科技进步离不开稳定的法律、政策和制度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必须加大科技创新的法治保障,为科技创新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特别是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水平,使科学技术真正成为生产要素,推动社会经济长足发展。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行动、规划,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明显提升。

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实践为核心,我国科技创新立法保护既在宪法、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域有所体现,也有专门立法给予特殊规定,充分展现了法治对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和促进作用。我国《宪法》(本文中法律均采用简称)指明了科技发展的基本国策,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基础保障。《宪法》第20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为其他部门法及专门立法奠定了基调。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科学研究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充分保障公民个人享有自主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夯实了自由与自主进行科学探索理念的法律基础,有助于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对于技术创新的重视。

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的《民法典》中有52处涉及知识产权及技术合同等相关规定,总则第123条提纲挈领地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确认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定位,宣示了其私权属性,并以“列举式”规定加“兜底”规定的方式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以适应知识产权类型可能随科技社会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特点,为知识产权保留足够的发展空间。除了总则规定之外,《民法典》在“物权编”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设立为质权的一种,有利于知识产权通过出质形式实现其经济价值;“合同编”中强调订立技术合同时,“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增加了许多更为细化的规定;“婚姻家庭编”中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侵权责任编”中针对知识产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我国《刑法》中有多项罪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假冒专利罪(第216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等罪名,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等罪名,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网,充分体现了我国以司法刚性手段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科技立法赋予创新澎湃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初步形成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础,内容覆盖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技术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科研管理、分配机制、科研绩效、人才培养等不同方面,包含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立法的科技创新保障法规体系,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据相关报告显示,我国的创新能力世界排名为第14名,营商环境在全球排名跃居第31位,已连续两年被世界银行评选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个经济体之一。

以法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2013年10月21日,在欧美同学会成立10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而要实现创新,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必须加快完善创新机制,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企业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

科技创新激励体制主要体现在《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中,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奖励制度,激活创新动力。《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10月开始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1993年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2007年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写进了法律,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战略方针,提出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了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其中,第15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这些积极措施是《宪法》中国家“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这一规定的具体体现,有助于鼓励科技创新,提振科技人员研发热情。此外,《科学技术进步法》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成为我国科技创新领域的法律。

199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此后经过2003年、2013年和2020年三次修订,不断改革和完善奖励制度,推进程序更加透明、严谨,确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引导科研人员保持初心,摒弃功利导向,积极投身科研,促进科技进步。

以法治护航科技创新成果。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才是真正的创新。1996年公布、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从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充分反映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有助于释放科研潜力,助力科研成果走向社会。

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保障的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第四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商标立法;第四十五次政务会议批准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专利立法。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进入快车道,短短四十多年,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其中,既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法律,也有《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行政法规,还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专门部门规章。近几年,我国根據实际发展需求,陆续完成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无论是在立法标准还是保护强度上,都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

以法治推进科技创新机制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根本的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为保持科研机构科研创新自主性,提升科研创新活力,必须破除一切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

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提升科研资金使用效益;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要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2014年12月,国务院再次发布《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指出科技计划要“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集中解决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201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探索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体制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以法治驱动科技创新人才内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硬实力、软实力,归根到底要靠人才实力。全部科技史都证明,谁拥有了一流创新人才、拥有了一流科学家,谁就能在科技创新中占据优势”。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近年来,国家接连出台文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政策法律体系和社会环境”;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旨在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201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确保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真正落到实处。从实践中看,广州市番禺区、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都在探索建设国际人才社区,建设全球人才竞争高地,并已取得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

厉行更严格的科技创新法治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法律对科技创新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是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增进人类的福利;二是抑制和消除科技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防止科学技术的滥用和失控。未来科技创新立法将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引下,不断平衡技术发展与社会风险防范,为提升自主创新提供法律支撑,推动形成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要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创新法治保障体系。现代科技创新的典型特色是必须投入市场化和产业化,形成产业链、生态链和价值链,这就需要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以更加科学的顶层设计、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更为系统的全链条保护,通过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前,我国科技立法价值取向和目标仍然不够清晰,跟不上新能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发展。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要回应科技创新实践需求,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并制定相应的配套立法,形成更为完善的科技创新立法体系。

二是要规范科技伦理。信息科技革命时代,互联网技术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互联网核心技术是科技创新的“命门”。特别是在核心技术突破、生物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要完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要以法治手段,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创新科技进行规制,特别是对其中存在的科技伦理问题进行规制。目前我国有关科技伦理的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制措施,应完善相关立法,以规范国家科技创新管理秩序,释放互联网科技创新活力。

三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强f匕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发展历史上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思想文化、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科学技术以及其他许多方面对周边发挥了重要辐射和引领作用。近代以来,我国逐渐由领先变为落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错失了多次科技和产业革命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就是要在新赛场建设之初就加入其中,甚至主导一些赛场建设,从而使我们成为新的竞赛规则的重要制定者、新的竞赛场地的重要主导者。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權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为科技创新提供更高水平法治保障,必将加快我国创新国家的建设步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科技创新支撑。

责编/王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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