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创产业著作邻接权保护路径探析

2021-12-23 09:04田卓景雯杜鹏翾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1年20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表演者

田卓景雯 杜鹏翾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20.015

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邻接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邻接权的视为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追究法律责任。文创即文化创意,文化创意产品是依靠人的加工,对文化资源、文化用品进行创造与提升而产出的高附加值产品。当前,我国文创产业发展风生水起,在助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抄袭等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文创商品可能历经数月才能问世,但往往问世不久就有众多劣质仿制品侵占市场。原创商品与仿制品往往外形相似、功能相似,价格却相差极大,导致消费者更倾向于选购仿制品,这严重阻碍了文创产业发展。基于此,为助推文创产业良性发展,研究其著作邻接权保护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文创领域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关键

明确保护主体。著作权与邻接权在保护主体上存在差异,只有明确文创作品中邻接权保护主体的范围,才能真正实现对文创作品中著作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保护主体主要是指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囊括法人、自然人。而著作邻接权的保护主体主要是以表演、录音、广播等方式帮助著作权人传播作品的辅助人员,是以创作者为主体的著作权的一种衍生权利,其保护主体有表演者、出版者、广播电视组织、音像制作者等,以法人居多。我们需在明确该权利的保护主体的前提下,为加强文创作品著作邻接权保护奠定基础。

明确保护对象。著作权保护对象主要是科学、艺术、文学作品,而著作邻接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是经由传播者加工所得的作品。前者体现了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后者强调传播者的创造性。以一首歌为例。歌曲一经创造,其作者就享有了著作权,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保护作品不受歪曲或篡改的权利以及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随后,这首歌经由唱片公司录制形成录音作品,可以在各个媒体平台上播放传播。唱片公司作为录制者,在其录制过程中也投入了大量独创性的劳动,包括制作、编曲、后期混缩等,其对录制的音乐作品以及音乐录像带作品享有著作邻接权。对其录音录像制品,唱片公司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加强文创作品著作邻接权的保护,需明确保护对象,提高相關法律法规实施效果。

明确保护内容。著作权主要保护原创作者署名、发表等人身权,以及针对作品收益、处分、使用等财产权,著作邻接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为表演者自由演绎的权利、出版方书籍出版权利、音像制作者制作有关商品的权利及广播电视机构制作相关节目的权利。著作权与邻接权在保护内容上的区分在歌曲翻唱的情形中尤为重要。歌曲被改编翻唱是常有之事,一旦有著作权侵权产生,就需要对著作权及其著作邻接权进行界定以明确法律责任。比如,当翻唱作品的词曲创作和原唱是同一人时,即该作者既有创作作品而产生的著作权,其中包括表演权,又有因演唱而产生的表演者权。所以,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除因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非营利演出之外,其他现场表演及唱片光盘录制等方式的演唱,均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以及邻接权。表演者权作为一种著作权的子权利,其保护力度次于著作权。当翻唱作品的词曲创作人和原唱不是同一人时,词曲创作人依然享有包含表演权的全部著作权,而原唱享有表演者权。因此对一首歌曲进行翻唱,既需要获得词曲创作人关于其表演权的许可,又需要经过原唱对表演者权的许可。完善文创作品的邻接权保护,需在明确保护内容前提下增强著作邻接权保护法律法规的针对性、科学性、可行性。

明确前提条件。文创作品只要满足法定条件,一经生成即拥有著作权并受到法律保护,著作邻接权则需在著作权人授权及针对文创作品再利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到相应法律保护。例如,在公共场合未经歌曲著作权人许可将其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的行为,是一种机械表演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该权利是歌曲一创作出即产生的著作权,无需经授权或者许可。若对他人歌曲表演重新进行演绎或者翻唱,想要通过此行为取得著作邻接权,即表演者权,则需通过原唱或者表演者的授权许可才可获得。由于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形成的前提条件不同,在适用邻接权相关法律时需要对此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文创法治保护质量方能提高。

如何加强文创领域著作邻接权保护力度

与时俱进做好法律法规研究工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有法可依,避免出现保护流于形式、执行性不强等消极现象。这就需要统筹与文创领域相关国内外法治建设研究成果,借鉴国际社会文创领域著作邻接权保护经验,同时立足本国文创市场加大专项研究力度,使我国配套法规既可以与国际文创市场衔接,又具有针对性。文创产业发展与政策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技术环境等关系紧密,不同时代文创产业发展需求各异,加之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我们更需立足时下经济领域的需求做好研究工作,拓宽著作邻接权保护思路和保护范围,通过研究结果的推行确保有关法规与文创领域发展保持同步,弥补法律滞后性缺陷,立足时代需求,将文创著作邻接权保护纳入周期性法律法规研究方案内,同时根据专项研究成果持续改进相关法律法规,助推著作邻接权保护体系与时俱进。

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当前著作邻接权保护难度较大,主要源于违法成本低、获取文创资源渠道多、主体维权意识薄弱、取证及审判流程较长、维权积极性易受到打击等原因。因此,需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抬高惩罚标准,适当追加赔偿金额,增加违法犯罪成本,保护权利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文创产业发展秩序。设定惩处制度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拉紧法治红线,保护著作邻接权。

加强著作邻接权保护的机构协作与人才培养。其一,在专题研究基础上组建著作邻接权保护服务咨询小组,从第三方角度出发加强有关权利保护的专业性,一方面积极整合有关案件的审理、处罚结果,另一方面提供矛盾化解、赔偿协商等服务,使原创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侵权问题解决效率。其二,在规设专职服务机构基础上健全监管机制,以敦促和指引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保护著作邻接权,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弥补文创领域著作邻接权保护缺陷,助推监管体系与时俱进。其三,将工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等职能机构保护力量整合到一起,建立诚信体系,严明奖惩举措,推行“黑名单”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在严肃认真的环境下传导正确的著作邻接权保护价值观念。版权局、公安机关等部门需加强协作,及时解决侵权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各部门配合侦查,针对侵权现象一查到底,增强文创领域著作邻接权保护力度,提高该领域法治监管有效性。其四,加强法治人才的培养。法治人才是新时代背景下从事文创市场法治监管、权利保障研究的主力军,可以为配套法规实施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参与国内外著作邻接权保护研究活动,将先进思想、技术、模式带入国内,为法治体系科学发展给予有力支持。

创新文创领域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方式。当前文创领域知识产权相关纠纷不断增多,为明晰该权益保护发展动向,响应民众需求,掌握文创市场发展走势,提高法律法规发展性、契合性,需创新有关权益保护方法,如建立权利保护预警机制,借助智能技术对上传网络的文创产品予以审核,一旦触发预警机制需委派专员对文创产品进行深入研究,了解侵权内因,若触犯法律需按规定赔偿,若存在触犯法律的风险则予以警告,结合保护预警机制规设层级。建立数据库,为数据统筹、存储、流通创造便利条件,充分利用公安、司法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著作邻接权相关信息,为备部门信息共享、有效预警、协作研究并推行维权方案提供依据,同时应用数据挖掘技术明晰著作邻接权保护关键,以此为依据持续改进监管、惩罚等制度。

做好法治宣传。要让社会更广泛地了解著作邻接权,让更多人肩负对该权利的保护责任,就需要加大文创领域法治宣传力度,使更多民众了解文创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而在著作邻接权主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意识地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营造社会文创领域法治化发展的氛围,继而达到提高我国总体著作邻接权保护水平目的。

综上所述,为助推我国文创领域稳健发展,立足该领域加强法治监管尤为必要。这就需要率先厘清著作邻接权保护边界,明确保护主体、内容、对象、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立足经济领域做好研究工作,弥补法律滞后性缺陷,助推著作邻接权保护体系与时俱进;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侵权成本,维护法治权威;加强著作邻接权保护的机构协作与人才培养,同时做好法治人才培育工作,探析文创领域加大著作邻接权保护力度的新技术、新模式、新理念,通过创新加强文创领域的著作邻接权保护,在保护过程中发挥技术的助力作用;做好法治宣传,营造文创领域法治化发展的氛围,以期促进我国文创产业行稳致远。

责编/王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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