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霞
(中共泰州市委党校,江苏 泰州 225300)
党内法规建设始终被中国共产党作为管党治党和治理国家的制度保障和重要基础,党内法规的属性究竟如何、党内法规体系如何构建也成为了学术界重点探讨的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置身这样的时代语境下,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相关问题,坚持以问题导向寻求解题之策显得日益迫切。
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家法”,其性质属性的研究在学术界甚至政治界方兴未艾,对其性质的定性和理解也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我国大学法学教科书关于法有一个经典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1]然而,党内法规是由党组织制定实施的,并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如维辛斯基式法学所认同的那样,党内法规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性和强制性,缺乏法律核心内核,不能称之为“法”。
但是,“法是什么”在法学界并没有一个完全确定的论断。中国学者更注重从规则、约束的角度来定义法,西方学者更多强调法的理性、公正等特征,所以从各种研究论述中,很难得出一个所谓的权威定义。但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对于法的界定,更多的争议点与法的外延的划定相关。有学者从法律多元的视角进行论证,认为法不仅包含国家法的范畴,也涵括了政策、习惯等其他规范,这其中自然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