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琪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互联网时代,社会正在发生巨大变革。网络购物市场发展迅速,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向线上转移。网络交易平台采用的是交易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以淘宝为例,淘宝店铺商品的销售量、买家好评、店铺信用度是影响其在该平台信用的关键指标,这些指标越高,店铺商品的搜索就越靠前,买家在搜索商品时越容易看到该店铺的商品,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在这种评价体系下,为了增强竞争优势,占取市场份额,有些经营者会采取刷单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伴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刷单炒信行为并不少见。
2015年12月,南京市Y区人民法院将一例反向刷单行为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该判决引起了理论及实践的广泛讨论。该案件的基本案情为:董某为某电子商务平台店铺的卖家,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谢某以同一账号多次购买竞争对手店铺的商品并都给予好评,使得购物平台判定竞争对手的店铺存在虚假交易,进而对其处以搜索降权的惩罚。由于搜索降权的影响,无法使买家正常搜索到该店铺的商品,影响到正常生产经营,损失10余万元。法院认定,董某、谢某主观上有报复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反向炒信行为破坏了生产经营,构成刑法上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该案例为“反向刷单炒信第一案”,司法程序已经终结,但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不止于此:反向炒信行为由刑法规制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