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峰,马新新
(1.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合肥 231131;2.安徽建筑大学,合肥 230009)
就业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疫情防控及经济放缓背景下,大学毕业人数多、就业难、就业陷阱等问题凸显,研究大学生就业法律权利对社会稳定尤显重要。
大学生就业有四个阶段,即择业阶段、签约阶段、报到阶段和履约阶段[1]。各阶段风险表现不同:择业阶段需要警惕虚假信息和各类歧视行为,防范各类诈骗和市场风险;签约阶段主要关注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各类协议的法律权利内容的规定,避免就业陷阱和霸王条款;报到阶段要防止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费和扣押物品,防止侵害学生人身权和财产权;履约阶段更要明确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待遇,拒绝不合法的劳动要求以保护合法权益。
就业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劳动权的基本内容,涉及人身和财产权益,实践中侵犯大学生就业权表现如下:
1.就业知情权。它是大学生在就业中知悉并获取相关知识和信息的自由及权利。在就业中要做出理性的行为必须以获取足够的相关信息为前提,及时充分了解市场形势、法律规定、政府政策、企业资讯等信息,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最优行为选择。要了解多种侵权形式,如进行虚假宣传,以欺骗的方式对工作实际进行隐瞒,在工作地点、时间及待遇方面不实宣传,防止就业误导或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