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与社会工作者的跟进

2022-03-04 02:11段祺琳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家庭社区

武 婷 段祺琳 武 杰

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赋责任和权利,但他们教育子女的能力却不是与生俱来的。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发展,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之产生了许多家庭矛盾,典型的有:家庭关系淡漠化、家庭教育衰弱化、儿童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据“鸡娃”“丧偶式教育”“诈尸式教育”“C 位姥姥”等网络热词的出现,也可以看出现代社会中家庭教育和儿童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陈建翔将其概括为“家庭教育的扭曲”“教育的扭曲”“家庭关系的扭曲”和“人心的扭曲”四个方面。[1]最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要通过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保障等措施为父母实施“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赋能。其中第27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2]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助人活动,具有助人自助的功能。社会工作者可以凭借其特有的价值观、伦理原则和工作技巧,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帮助家长提升家庭教育的能力,缓解因家长教育不当而带来的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功能的修复,构建和谐家庭氛围,从而助推家庭教育专业化发展进程。因此,在国家政策框架下,研究社会工作视角下《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意义和社会工作者在家庭教育中的角色定位和介入方式,是需要我们共同探讨的问题。

一、相关文献的回顾与梳理

目前与本选题直接相关的研究还很少,有的也只是一些间接性的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和“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研究,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述。

(一)家庭教育的内涵、功能和存在问题

首先,关于家庭教育的内涵。刘丽和李曼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两说:广义的家庭教育是基于学习型社会与后喻文化而形成的一种比较宽泛的理解,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实施的一种教育,突出了主体间的相互性和多向性;而狭义的家庭教育则是指家庭里的长者对其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实施的教育和影响,偏向于单向性理解。[3][4]第三种理解是无主体影响下的“隐性”家庭教育,特指家庭环境对个体的影响与教育功能,包含全部“存在的教育”(全空间因素)和“历史的教育”(全时间因素),是一种更加开阔和深刻的理解。[1]根据以上学者们对家庭教育内涵的理解,可以看出广义的家庭教育更贴合家庭教育的本质,但综合考量社会接受度和执法成本,《家庭教育促进法》从社会普遍认知角度采用了家庭教育狭义说,并结合家庭环境进行立法,即“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5]

其次,关于家庭教育的功能。辛治洋、戴红宇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是家庭的本然功能。”他们在分析传统社会家庭教育本体功能——“生理性抚养”和“社会性抚育”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社会的变迁——“家庭经济性质的改变造成了传统家庭教育功能的外移,家庭结构与关系的简单化造成了传统家庭教育功能的萎缩,国家对儿童教育权利的主张改造了传统家庭教育功能”,提出“家庭教育功能应该区分为基础功能、基本功能、延伸功能与拓展功能”;并认为家庭教育的基础功能是生理性抚养,目的是满足儿童健康成长的生理需求,以适应他们不断增长的社会认知能力。基本功能是社会性抚育,特指家长利用日常行为潜移默化地对幼儿进行社会启蒙,或以“家教”的方式引导儿童学会过日常生活。延伸功能是指家庭教育功能量的延伸,特指部分家庭的生产性专业化传承。拓展功能是家庭教育功能质的变迁,是指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家庭开始参与和配合学校教育功能。[6]陶霞飞、霍超则认为家庭教育影响着青少年的未来发展,对他们一生的影响是根本的,也是最深远的。[7]

最后,目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上文陈建翔指出,目前我国家庭教育存在“四个扭曲”:一是家庭教育沦落为学校教育的附庸,盲目追逐学校教育模式而失去自我,这是“家庭教育的扭曲”;二是家庭教育目标的外在化,急功近利、揠苗助长,助力学校教育演变为“武装到牙齿的军备竞赛”,这是“教育的扭曲”;三是众多家长受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孩子的所谓成才,常年处于中高度焦虑状态,亲子关系紧张、争吵不断,导致“家庭关系的扭曲”;四是在上述几种扭曲的叠加下甚至演化为“人心的扭曲”,导致悲剧时有发生。要改变这“四个扭曲”,一方面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另一方面,要彻底扭转这一现状,必须更新教育观念,实现几次大的顿悟。[1]另外,从家庭教育的投入来看,耿世枫和柴颖分别列举了两种有代表性的现象:一种是多发生在农村家庭教育中的“丧偶式育儿”现象,在留守儿童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他们长期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或者一方经常缺席),导致孩子出现心理或性格方面的问题,严重时会产生偏激行为和精神障碍。[8]另一种是多发生在城市中产阶级家庭教育中的“鸡娃”现象,这是“一种持教育目的论且被异化了的家庭教育行为”。这种靠家长“打鸡血”长大的孩子往往在高压教育下产生心理障碍,家长也随着教育成本的内卷而被掏空。[9]

(二)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研究

由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刚刚颁布实施,这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都显得比较单一。例如,吕新萍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家庭教育的综合服务,推动风险家庭社会功能的重建,提升家庭问题的解决能力,从而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10]杨文悦、曾彬认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专职人员匮乏、队伍专业化程度以及规范化程度较低,是导致当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11]王淑清主要研究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视域下家校合作的问题与对策。[12]罗爽、付路路则探讨了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如何助力“双减”落地的问题。[13]相对更多的文章则是2016年以来,以重庆、贵州、山西为代表的家庭教育地方性立法的经验总结。这些省市就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主体责任、工作机制、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发挥了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多数文章是概括总结这些地方性立法的特点与创新点,分析难点问题并就完善家庭教育立法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3][4]刘丽和李曼等人的文章就属于此类。

(三)社会工作者介入家庭教育的方法

目前,这方面研究主要来自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侧重点是运用社会工作方法解决家庭教育方面的问题。笔者将这方面的研究归结为实务和理论两个层面:(1)实务层面:例如,姚蕊运用生态系统理论分析了S 小学留守儿童在家庭教育方面面临的问题,并通过个案、小组、社会动员的方法介入和影响留守儿童的微观、中观、宏观三个系统。[14]冯益是在增能视角下,分析了留守儿童隔代家庭教育问题的成因,并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开展小组工作的介入实施。[15]马月娇则综合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的专业方法在H 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活动,帮助“农转居”社区居民提升家庭教育的能力。[16](2)理论层面:笔者选择了3 篇期刊论文,它们主要也是对实际工作的理论总结。例如,薛强认为,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分别体现了社会工作处理家庭教育问题的针对性和全面性,同时借助社区内外资源开展社区教育工作,引入社会工作方法以提高工作的专业性。[17]夏菡、周帆认为,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教育指导具有服务的可操作性、介入形式的多样化和介入目的的明确性等优势,实现路径包括小组工作、个案工作和社区工作。[18]张洁则通过自己多年的实践,认为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教育指导主要可采取设立服务站,或走进学校(驻校社工站)、走进社区、走进家庭四种形式,内容包括“具体问题解决的支持”“认知和方法的指导”两个方面。[19]

(四)文献评述

通过上述文献的分析可以发现,家庭教育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现实性,特别是在其面临的发展问题或困境方面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同时,我们也发现已有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教育的视野较为狭窄,方法相对单一,大多是针对特殊群体开展的个案、小组或社区工作,如留守儿童隔代教育问题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就是在《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的研究,也局限于从法律视角、“家校合作”“双减”等方面进行解读。因此,表现在研究内容上:(1)虽然有学者已经指出当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薄弱,但却忽视了社会工作这支专业队伍的优势所在;(2)尽管当今社会普遍关注家庭教育中困扰家长的社会问题,但缺少这方面的深入研究,未能向家长提供普适性的解困服务;(3)尽管社会工作也有一些介入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但缺乏从青少年立场出发关注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的有效方法。所以,克服这些缺陷和短板是本研究深入讨论和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社会工作视角下《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的稳定关系着社会的和谐运转。因此,在社会工作十分广阔的领域中,家庭社会工作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提供家庭服务、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帮助家庭恢复正常功能。而《家庭教育促进法》正是基于对我国家庭教育现实问题的反思、顺应家庭教育的时代变迁而形成的。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家庭教育发展史上的一次自我变革,也与历史新时期的“大波段”和“东方文化复兴”的大背景密切相关。具体来讲,它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的核心要义,彰显了家庭教育的公益性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质,也顺应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及家庭教育现代化的时代要求。“获得了独立地位和自我意识的新家庭教育思想和实践,将深刻影响学校教育及人类未来的教育模式。”[1]同时,社会工作又是一个极具政策敏感性的专业,在解决包括家庭教育在内的社会问题时,常以社会政策为依据和导向,深受政策的影响。所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之于家庭社会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一)形成了家庭教育的综合性法律体系

长期以来,“家庭教育”一直是我国法律关注的重要领域,在很多法律条文中都有所提及。例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12条指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教育法》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50条写明:“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15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婚姻法》第23 条、《民法典》第26 条也有所体现。虽然不少法律条文都对家庭教育做了法律说明,但它只存在于一般性法律中,作为主法律的补充说明或是附带性说明,内容简单概括,缺乏实操性、适用性、有效性。可以说,只是提到而已,在遇到家庭教育的实际问题时,谁来处置、依据哪项条文、处理到什么程度等问题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而新近颁布和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用详尽的笔墨全面规范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的方法、家庭教育的基本要求等更加微观的问题,立法视角更加聚焦明确。严格地说,《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部针对家庭教育制定的全面、系统的综合性法律,改变了以往家庭教育政策分散化以及立法内容零星化、碎片化的状况,是对其他一般性法律中关于家庭教育内容的集中和完善,也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拼图。

(二)回应了以家庭为核心的儿童教育保护体系

“子不教,父之过”,这一传统道德理念已上升为法律范畴。家庭作为儿童“抚养、教育、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是近年来,“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中的三大薄弱环节。[20]据全国妇联调查显示,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多数父母存在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21]由此不难看出,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我国儿童保护政策体系中“物质性”特征突出,而“社会性”则难以生成壮大,存在明显的“家庭缺位”现象。[22]根据当前我国儿童保护政策发展现状及我国的文化传统,众多学者认为我国儿童保护政策应当重点关注家庭这一系统和载体,通过修复和增强家庭功能来解决儿童教养问题,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23]354的家教责任,构建起以家庭为核心的儿童教育保护体系。首先,《家庭教育促进法》在解决“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方面有很强的针对性,将国家干预运用到家庭这一传统的“私人领域”,通过实施法律底线,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通过强化家庭责任主体意识,明确了家庭在整个政策中的角色定位。其次,《家庭教育促进法》清晰地阐明了家庭教育的内涵,厘清了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区别,强调了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主要职责是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重点是培育家庭的社会性功能。综合来看,《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儿童教育保护政策从补救型向发展型、儿童教育保护体系从“以儿童为中心”向“以家庭为中心”的一次重大转变。

(三)明确了社会工作在家庭教育中的地位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工作”多次被写入国家法律和政府报告,社会工作受到了国家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目前就职于社区和群团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者承担了过多的行政性工作,成为一种专业性不强的“万金油”干部。即使进入家庭教育领域的社会工作者也只是零星存在,大多数是在家庭发生严重问题时以危机干预的方式介入,没有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狭义地说,《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为社会工作量身打造的一项政策。第一,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对社会工作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予以明确说明,反映了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工作特有的社会视角与社会工作者所接受的专业训练区别于一般的学校教育,可以从更复杂、更全面的视角思考家庭教育问题,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家庭教育和社会工作的高度契合性。第二,鼓励社会工作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法律倡议,让社会对社会工作队伍的认知水平有了新的提升,也促使全社会对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有了新的认识,从而搭建起了社会工作与家庭教育的桥梁。(1)需求增加刺激供给增加,社区和社会组织的需求也释放了大量的社工岗位,有利于吸纳更多优秀社工人才进入工作岗位,同时刺激在岗人员努力提高个人的专业化水平。(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工作机构提供发展机遇,同时政府对社会组织承接项目的要求,也激发了社会组织提升自身实力的积极性。(3)相互激励、相互促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预示着未来社会工作可以进入更多的社会服务领域,发展前景一片光明。

(四)促进了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的新发展

目前,社会工作中关于儿童发展、儿童教育、青少年心理等方面的家庭教育理论很多,如何在繁杂的理论中找到适合服务对象需求,精准对接服务对象问题的理论是社会工作队伍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一个挑战。然而,问题是入门的向导,我们要善于分析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能深入问题的本质,因势利导、解决问题。为此,首先,要有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想法,可先以志愿者的身份涉猎这一领域,然后以自己的专业优势获得家庭和社会的认可。这样做既避免了理论脱离实际、纸上谈兵的空想,也能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增长才干。其次,在实践中,社会工作者要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的学习,跳出传统思维定式,在服务中针对问题家庭面临的具体问题,把握青少年发展阶段的心理特点,选择更为精确的个性化理论或治疗方法,在解决问题中总结和提高。再次,要有意识地促进理论的融合。因为家庭教育中产生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社会工作者在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两至三个理论解决问题,或者在青少年社会工作中运用家庭社会工作中的方法,在实践中感受到大部分青少年所产生的问题归根结底都来源于家庭关系。这样的整合思维一定程度上会引导社会工作者发现理论间的联系,进而研究家庭教育理论的新发展。最后,要通过经验积累,形成理论创新的思路。由于受市场经济逐利思想的影响,家庭教育长期缺乏真正具有科学意义的原创理论,呈现出常识形态、经验形态、感觉形态的特点,很难起到理论指导的作用。因此,社会工作者在结束不同形式的指导服务后,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审视现有理论的优势和不足,逐步形成一套具有实践经验的符合我国未来社会发展的“大波段”和“东方文化复兴”特色的家庭教育理论。[1]可见,《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我国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的新发展。

三、社会工作者在家庭教育中的功能与服务

家庭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的原则和方法解决家庭问题、提供家庭治疗、促进家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介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具有“理念”与“方法”方面的双重优势,与家庭教育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在实际的社会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要综合地为服务对象提供多种服务,既提供直接服务,也提供间接服务,即承担多重角色。笔者认为,社会工作者角色的多元化和复杂性本质上体现的是社会工作功能的多样性和专业性。在介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社会工作者可以扮演服务提供者、支持者、赋能者、倡导者、协调者和政策影响者等多种角色。

(一)服务提供者:需求定位,精准施策

“服务提供者是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角色”[24]23-24,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时,个案工作的对象既可以是个人,又可以是家庭。每个家庭都具有自己的独特性,社会工作者可以根据家庭教育主体或儿童类型的差异制定不同的计划,实施有效的分类指导服务。

一是,在家长层面。针对主观愿意承担家庭教育责任,但受限于家庭教育知识匮乏的家庭,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支持型家庭服务,链接资源帮助父母获得教育知识。针对主观不愿承担家庭监护和教育的家长,社会工作者可以在司法机关开出强制教育令后提供强制亲子教育服务,唤醒父母的责任意识,更新父母的教育理念。此外,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根据儿童所属的不同类型,如流动儿童、单亲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在了解不同类型家庭的特点后运用不同的方式,精准回应不同家庭的需求,促进其家庭教育功能的修复和增强。同时,针对每个家庭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不同问题,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不同的理论提供服务。如运用优势视角理论,帮助家长发现孩子的优点;运用儿童发展理论,帮助家长认识儿童心理发展的阶段特征,理解儿童的感受,等等。

二是,在儿童层面。对于因家庭教育存在问题而产生心理障碍的儿童,社会工作者可以为儿童提供心理咨询,疏导其内心压抑的情绪;与儿童建立专业关系,真诚地与儿童进行交流,尊重并接纳儿童,为其提供精神支持,勇于面对家长、同辈及校园生活。通过“空椅子”、角色扮演等方法,让儿童更好地理解父母,帮助发生家庭冲突的儿童避免与父母的疏远。同时,社会工作者还可以根据国家对困境儿童的社会福利政策,安排和提供社会服务,“为他们提供能够达到普通儿童基本需要满足水平的福利和服务,还要关注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文化差异和特殊需要”。[25]

三是,在系统层面。对于家庭矛盾突出、亲子关系紧张的家庭,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家庭教育问题时应当把家庭视为一个整体,将目光从个人取向转移到构建良好家庭关系上。针对家庭出现的不良关系问题,可采用适当的家庭治疗方式进行辅导,从而消除不良家庭结构带来的影响。在辅导过程中,首先,社会工作者要展现同盟者的角色,表达出自己对被介入家庭的理解,“加入”到家庭系统中来,同时要保持中立者原则,获得家庭成员的信任;其次,社会工作者应扮演好家庭转变推动者的角色,引导家庭成员正视现有家庭结构的危害并激发他们解决家庭不良关系的动力;最后,社会工作者要做好指导者,向家庭成员输入正向的沟通技巧及有关家庭生活知识,纠正家庭内不当的互动方式或权力结构,理顺家庭关系,划清系统边界,发挥积极的家庭功能。

(二)弱势家庭的支持者和赋能者:“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最重要的价值理念。社会工作者期望通过自己的支持、帮助或开导,使服务对象(案主)增强其自主性、独立性和创造力,做自己生活命运的主人。这所体现的正是“授人以鱼,一日享用;教人以渔,终身受用”之理。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社会工作者对存在问题的弱势家庭不仅要提供直接的服务和帮助,还要通过“开导—赋能”来提升弱势家庭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社会工作者通过教育引导,让家长意识到自己在家庭教育中处于主体地位,应该承担对孩子的教育责任;或者引导家长通过专业技能的学习,帮助他们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克服亲子关系或自身情绪上的困境;或者采用优势视角理论,让家长认识到自己的长处或潜能,肯定和鼓励他们走向幸福生活的未来。同时,社会工作者还可以运用小组工作方法,以多个不同家庭为服务对象,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建立不同的小组:(1)针对某种特殊问题而建立的小组,如建立单亲家庭小组来帮助家长获得心理支持,建立流动儿童家庭小组来帮助家长认识教育缺位的严重性;(2)针对一般家庭建立家长互助小组、家长教育理论学习小组,创造条件为家长普及科学的教育理论方法,在小组活动中帮助家长获得自我发展的同时增强家庭功能,减少家长对外部力量的依赖性。通过小组工作为组员搭建家庭教育方法分享、相互学习、宣泄情绪与共同进步的安全环境。总之,社会工作者要积极向家长提供普适性的解困服务,使他们逐步明白“现在的你还没有努力就选择了躺平,这是对年少的辜负,更是对未来的伤害”;孩子的成功需要厚积薄发,“你的日积月累必将成为别人的望尘莫及”。[26]

(三)社区氛围的倡导者:营造社区文化

当今社会,社区是居民生活的共同体,邻里间具有较强的同质性、互惠性和情感性,家庭教育往往也相互影响,具有相同的特点或问题。基于此,社会工作者在对社区进行需求评估后,可运用社区工作方法介入家庭教育服务,即采用地区性发展模式,将全社区的家长和子女都列入服务对象,帮助他们形成儿童友好型家庭。首先,社会工作者是儿童友好社区的实现者,应当关注儿童安全,为儿童提供社区参与、休闲娱乐、学习支持、精神支持等服务,保护好儿童的正当权益。其次,社会工作者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者,通过“一对一”入户为儿童家庭发放宣传资料,帮助家长认识家庭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再次,社会工作者是亲子活动的策划者。社会工作者可以建立家庭教育互助小组,利用社区共享活动室或社区广场,鼓励家长就自己关心的家庭教育问题进行相互交流,实现自助合作。在此期间,社会工作者要注意激发社区的内在力量,鼓励家长志愿者,依靠社区资源、社区环境,帮助社区形成周期性的家庭教育分享课堂,建立起社区关于家庭教育的公益性品牌活动项目,通过形成和谐的社区文化和儿童友好型社区氛围,影响家长的育儿意识。同时,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根据社区具体情况及家长需求策划一些大型活动,如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既可以改善亲子关系,又能促进儿童间的同辈交往,拉近居民关系;邀请专业的教育专家、心理专家,针对家庭教育、亲子关系问题举办讲座,让全社区家长可以从中获得适合自己的经验。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工作者在开展社区工作时,要有文化敏感性。即要关注每个社区的差异性,在充分了解社区成员的文化水平、认知程度、特有社区文化的前提下,发挥好社区自身的功能优势。[25]总之,社会工作者要从青少年的立场出发,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积极向上的社区氛围,发挥良好环境的育人功能。

(四)多方联动的协调者:链接资源,有效整合

为了打好我国家庭教育的“翻身仗”,有效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需要联合多方力量,打造“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格局。社会工作者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链接不同部门、不同组织、不同社会人士,共同构建一个能够提供综合服务的网络系统,并对诸多资源、信息进行协调、配置和管理,将有限资源合理地输送到每一个受助者,避免资源重复提供造成浪费,以实现系统的高效运转。或者说,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自己专业的整合优势,搭建信息平台,适时发布信息,使一定区域内的不同家庭或学校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资源与信息。近年来,河南省新郑市实验中学以“五好习惯”①“五好习惯”的具体内容是:学习好习惯、纪律好习惯、卫生好习惯、诚信好习惯、行为好习惯。为特色激励学生的养成教育。实践告诉世人,“学霸的背后是默默的坚持和高度的自律。只有坚持不懈,只有自律到极致,才能拥有开挂的人生”。[26]这样,在社会工作者的倡导协调下,就可以通过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保障等措施为更多父母实施“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赋能,也能为不同类型的学校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而出谋划策。

(五)政策实施的影响者:解决现实问题,增进家庭幸福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中必然会涉及大量个人、家庭、组织和社区,也会涉及国家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在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今天,社会工作者也是将其落实到“最后一公里”的践行者。在实践中,社会工作者会与不同的部门、单位打交道,发现当前在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亟待优化和完善的问题,将问题的真实情况和自己的科学分析传达给政策制定者。社会工作者还可以将自己在工作中针对已有问题做出的应对方式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和推广,为政策优化提供实践依据。总之,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家庭教育服务、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研究,为帮助和促进每一个家庭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自己的力量,也可以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中不断跟进,并且在跟进中不断创新,以严谨科学的态度为我国新时代家庭教育理论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完善添砖加瓦。

四、结论

“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唐·刘禹锡)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同时也是家庭的一面镜子。孩子身上的问题不单反映了孩子自己的问题,也折射出所在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随着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会有越来越多的家庭、社区、学校加入到推动家庭教育发展的队伍中。而《家庭教育促进法》与社会工作的结合,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解决家庭教育问题、创建儿童友好家庭方面的现实功能,让社会享受到专业社会工作家庭服务带来的福祉,看到社会工作队伍作为一支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力量的优势,意识到社会工作者多重角色在支撑家庭教育科学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此外,社会工作者特别要注意从青少年的立场出发,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重启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教育再启蒙,让刚刚颁布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真正成为人格尊严的守护神。梁启超说过“少年强则中国强”。新法的颁布实施,凸显了家庭教育自身的地位、价值和规律,也体现了人的无限本质——作为现实的文化与社会关系的总和。中华亿万青少年将在这一法典的呵护下,获得青春萌发的机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将自己修炼得更加坚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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