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赋权走向家庭康复
——国际家庭暴力干预服务的发展趋势及启示

2022-03-04 02:11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庇护所施暴者受害者

刘 梦 李 莹

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欧美多国发起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庇护所运动”(shelter movement),开始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和帮助。随后,干预服务延伸到施暴者和目睹暴力的儿童。与此同时,很多学者开始对家庭暴力问题和相关的干预服务进行研究,推动了家庭暴力干预服务进入法制化的进程,家庭暴力逐步从家务私事演化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权利保护和社会问题。[1]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纵观《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预是一个贯彻其中的主线,然而在法律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例如,家庭暴力干预到底应该如何开展?如何做好家庭暴力干预服务?本文尝试通过回顾国际家庭暴力(主要是婚姻暴力)干预服务和干预研究,总结其经验和发展趋势,希望借此为我国家庭暴力干预服务和研究提供启发,为全面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提供参考。

一、家庭暴力干预服务发展轨迹:从民间运动走向制度化

长期以来,很多国家都把发生在婚姻关系里的暴力行为当成家庭领域的私事。[2]24-26随着“个人的即是政治的”女性主义思潮的传播,欧美国家出现了一些民间妇女组织,开始关注家庭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致力于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3],受虐妇女的庇护所运动应运而生,专门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提供服务,并借此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逐步推进立法改革。[4]145-157

(一)妇女解放运动催生了家庭暴力干预服务

欧美的家庭暴力干预服务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出现的受虐妇女庇护所运动,初始目标就是为了给无处可去的受虐妇女提供一个庇护场所。[5]作为欧美妇女解放运动的一部分,庇护所运动带有浓厚的女性主义色彩,它强调受虐妇女自我组织的重要性,关注父权社会中妇女面对男性暴力时的脆弱性,反对男性在家庭中对女性身体的控制和侵害。[6]受虐妇女运动明确提出要制止男性对妇女的身体侵害,挑战父权对家庭的主导和控制,尖锐地分析男性家长权力如何得到国家制度和社会文化的支持和合法化的。[7]1971年,第一个受虐妇女庇护所出现在英国伦敦,首创了为受虐妇女及其子女提供庇护服务。[8]此后,其他国家开始学习这一模式,开始建立了各自的庇护所。[9]32-46

早期的家庭暴力干预服务是以民间组织、志愿者为主体开展的。[10]这种以庇护所为主要载体的服务,既包括提供安全的住所、心理咨询、医疗和倡导服务,同时还提供赋权妇女的服务,鼓励她们学习独立自主,培养离开暴力的婚姻关系能力。[11]庇护所的服务内容有着三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庇护所的建立反映了妇女对专用空间的需求,也是对男性权威的挑战;[3]其次,庇护所通过开展意识提升小组和支持小组,帮助妇女发现与其他姐妹之间的共同点,从而建立妇女的集体意识;[10]再次,受虐妇女在经历了庇护服务之后,成为庇护所的志愿服务人员和员工,从受助者改变为助人者,帮助更多的有需要的妇女。[12]

庇护所服务基本上针对妇女及其子女,由于缺乏对施暴者的干预服务,导致妇女回到家庭后继续遭受暴力伤害。[13]557-578于是,针对施暴者的干预服务开始出现。最初,这类服务由司法系统提供,配合反家庭暴力法的执行开展,主要包括:警察接到报警电话后出警,进入现场后对现场评估、逮捕和收押施暴者,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辅导服务,强制施暴者接受心理辅导,施暴者入监后的矫正服务等。[13]49

(二)司法介入与立法改革

随着服务的深入,由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政策保障,民间组织很难独立地、长久地维持家庭暴力服务,因此需要制度化变革,确保服务的持续发展。[14]女性主义活动家和学者们开始推动立法改革,他们一方面通过自己的调查,向政府和公众展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15]另一方面,不断审视和反思司法系统,包括警察部门、检察机关、法院和惩戒矫治机构对家庭暴力犯罪由来已久的漠视,并对当时刑事司法系统中长期存在的针对家庭暴力和陌生人暴力的双重标准提出严厉的质疑。[16]同时,他们游说司法系统对施暴者实施更严厉的惩罚,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并督促司法系统提供预防家庭暴力的计划,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者免于遭受家庭暴力的长期风险和威胁。[17]他们认为,对施暴者的刑事处罚会更强化社会对暴力不认可的程度,在法理上也使得施暴者被迫接受对自己的暴力行为的干预。因此,将家庭暴力刑事化既具有象征性意义,又具有法律的正当性。[18]

截至2020年,全世界有120 多个国家制定颁布了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其中有80 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反家庭暴力法命名法规。[19]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从不同程度上确定了家庭暴力干预服务的合法性。总体来看,家庭暴力法对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强制报告制度。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教育、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士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伤害,要承担强制报告的义务。

(2)保护令或限制令。警察依法有协助被害人执行保护令的权利,民事保护令是受害者无法向施虐者提出刑事起诉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而申请的保护令。它可以暂时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逮捕与起诉。警察有逮捕涉及家庭暴力犯罪的施暴者的权力和职责,特别是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其违反保护令时可以强制性现场逮捕。

(4)刑事诉讼。一旦证据确凿,家庭暴力案件就会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5)强制性治疗施暴者。很多地方成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施暴者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很多法庭要求施暴者接受强制性治疗(如学会如何控制情绪),以此作为缓刑的条件。

从此,欧美的家庭暴力干预进入了司法阶段。警察的介入使得反家暴干预从私权力领域正式进入了公权力领域。[20]

(三)政府介入,推动服务制度化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服务和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家庭暴力的干预服务不仅涉及司法系统,还涉及社会服务、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诸多领域。[7]因此,社区为本的协调式服务开始出现,在这个协调模式中,司法系统作为主体,吸收了医疗、心理咨询、社会服务、教育、社会福利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的参与,将受害者、施暴者、目睹暴力的儿童以及家庭都纳入服务之中,将预防、制止和矫正服务融为一体。[20]92-102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美一些国家就开始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政府管理体系,从机构设置、项目开发、服务标准制定和预算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的支持。以加拿大的经验为例,可以一窥政府是如何指导和支持家庭暴力干预的。

1985年,在加拿大联邦政府持续资助下,成立了“家庭暴力倡议行动”计划。该计划是一个联邦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合作、共同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的合作平台,平均每5年为一个资金周期。参与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基本包括司法、统计、公共卫生、惩教、原住民服务、警察、住房、就业和社会发展、移民部等核心部门。“家庭暴力倡议行动”的战略目标非常清晰,即提高公众对造成家庭暴力危险因素的认知,唤起大众对抵制家庭暴力的共同参与意识;强化司法、社会服务和健康医疗及住房系统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应对措施和干预能力;支持相关的家庭暴力数据库持续更新和完善,包括原始数据、研究成果和干预项目评估结果,依此为更明确有效并有针对性的干预提供事实依据。

这个计划资助的活动包括:建立家庭暴力研究中心,提供资金资助研究,开发公共大众对家庭暴力的意识提升和相关教育培训资料信息;加强基层社区组织和前线社区服务机构干预的能力建设,为他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干预项目;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长期的住宿储备,保障临时紧急庇护所的供应,包括扩建和完善妇女庇护所;不断改善应对家庭暴力的联邦法律框架,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刑事司法应对;在原住民的保护社区建立家庭暴力干预服务;加强针对受害人和施暴者双方的刑事司法、卫生和社会服务干预和治疗服务;跟踪记录、总结加拿大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和多发率的特征,建立家庭暴力数据库,并在全国范围分享信息和应对方案等。[21]218-222

由此可见,政府的介入不仅从制度上和资金上保障了干预服务的开展,而且厘清了各部门的义务和责任,确定了服务标准,建立了完整的统计系统,将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和治疗矫正服务系统化、制度化,从而确保干预服务的专业性、合作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受虐妇女服务:从个人救助走向赋权

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庇护所运动直接推动了家庭暴力干预服务的出现,以庇护所为平台,推动了医疗服务和法律服务。这些服务不仅为受虐妇女及其子女提供庇护服务、心理咨询以及所需的社会支持,同时还不断推进司法和民法系统更好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22]受虐妇女服务的宗旨是确保她们的人身和心理安全,协助她们获取社会资源,获得独立生活的能力,最终决定离开暴力关系[5],通过个体救助服务,帮助妇女实现赋权。

(一)庇护所服务:救助与赋权性服务

在欧美国家,已婚妇女与娘家的关系远不如中国已婚妇女那么紧密。因此,在遭遇家庭暴力伤害之后,她们会寻求社会服务机构的支持,而非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朋友同事的帮助,这样庇护所的服务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最早为受害妇女提供服务的机构,庇护所不仅为受害妇女提供简单的安全庇护,它们还帮助妇女获得心理和生理康复,得到法律帮助、子女照顾以及自强自立能力的培养,从而庇护所成为受害妇女服务的重要机构。[23]庇护所常见的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悲伤治疗、药物滥用、与虐待及其后果相关的心理教育、女性主义导向的咨询,以及根据呈现的不同问题而提供的个别化咨询。[24]庇护所给受虐妇女提供心理教育和支持性的咨询服务,能够有效改善她们的自尊水平,降低焦虑、抑郁和敌意,提高果断性、控制感和决策能力,增加社会支持,学习应对技巧和自我效能感;[25]妇女们会主动寻找社区资源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例如住房和就业机会。[26]有研究指出,庇护所能够降低妇女再次遭受暴力的频率,妇女在庇护所待的时间与再次受到暴力伤害呈负相关。[27]这表明,得到较长时间庇护所服务的妇女,在离开庇护所之后可能会生活得更好。庇护所还可以帮助妇女自我反思、获取知识、建立互助团体,从而协助受害妇女赋权。[28]由此可见,庇护所在推动妇女赋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到目前为止,欧美国家还有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随着政府介入家庭暴力干预服务,通过立法和司法改革、资金支持、多机构合作、社区为本的干预模式的推广,逐步改变了管理结构和实践模式,庇护所已然成为社区整合性家庭暴力干预服务体系的一部分。[5]

(二)医疗干预:健康照顾服务

20世纪80年代之前,欧美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士缺乏有关家庭暴力的基本知识和筛查能力,他们无法对前来就诊的受虐妇女做出准确的判断。直到1988年,53%的美国和加拿大的医学院学生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得到过有关如何处理家庭暴力病例的教育和训练。[5]

研究表明,受虐妇女在进入医疗系统求助后,如果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合适处置,她们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在治疗过程中,她们受到了反复伤害,随着时间的推移,她们会被贴上“歇斯底里”“躯体化障碍”“自我挫败的人格障碍”等标签[30],她们出现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如焦虑、抑郁、精神病或药物滥用等问题,反过来会强化这些标签,从而导致严重伤害、他杀或自杀。[31]

由此可见,提供对家庭暴力敏感的医疗服务是家庭暴力干预服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各国反家庭暴力立法明确了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很多欧美国家的医疗机构开始加入反家暴的行列,提供系统的专业服务,给受虐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它们制定了明确的干预目标、法律责任、治疗流程和文书规范等,明确了如何问诊、筛查、评估、治疗、转介、提供家庭暴力的信息和知识,以及如何书写病例等。[32]477-578

医院急诊室的筛查能够提高家庭暴力的发现率[33],对预测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具有明显作用[34]。早期筛查服务能有效辨别潜在的受害者[35],在确定暴力伤害之后,需要进行医疗处置和转介服务[36],为建立干预服务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引。如果医务工作者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医疗求助,能够很好地缓解她们的生理和心理伤痛。[37]

在很多国家,医院的急诊室安排有社会工作者,医生一旦发现有疑似家庭暴力受害者,会立即联系社会工作者,社工介入之后,会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例如,向受虐妇女提供资源信息卡、小组辅导或者个案辅导等具体服务。[38]他们还提供转介服务医疗机构的服务,包括转介到社会工作者、庇护所、心理咨询或社区内其他服务机构,对于施暴者,医疗结构也会转诊到施暴者的治疗项目。[39]另外,医疗机构还会开展大量的社区宣传服务,所有这些都为受虐妇女提供了很好的支持。[40]

(三)法律服务:从维权到自立

从欧美国家的实践来看,很多妇女在离开了庇护所之后,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包括:(1)人身保护令,以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安全;(2)申请离婚或分居,离开暴力的婚姻关系;(3)获得子女的监护或探视权;(4)获取赡养费和儿童支持,在离婚判决中尽量增加子女抚养费、配偶抚养费以及实现婚姻财产和资产的有利和公平分配,有助于增加妇女的收入;(5)人身伤害的赔偿;(6)财产相关的调解服务等。[21]15-22这些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女性解决住房、就业和经济独立等相关问题,为她们的独立生活奠定了基础。[41]此外,有很多妇女组织会在妇女进入司法程序过程中,给受虐妇女提供心理支持和陪伴服务,帮助她们站起来,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努力。[16]231-250

从长远来看,法律服务能够有效降低妇女再次受害的概率,明显改善她们因虐待而出现的各种心理和情绪问题,提升她们的经济自立能力,养育孩子和建构社会支持网络的能力,良好的司法机构专业人员与案主的关系会极大影响妇女的心理状态,有助于她们的能力提升,极大地影响妇女的抗逆力和赋权水平。[7]

三、施暴者干预服务:从惩处走向矫正和康复

受害者服务发展之后,人们发现,仅给受害者提供服务,并不能有效制止暴力的发生,必须对施暴者开展服务。[42]262-273于是,在庇护所运动的推动下,很多国家开始出台法律,允许、敦促或强制法官要求施暴者接受干预服务,作为审前转移或有罪判决或认罪后的缓刑期。对施暴者的服务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司法干预服务和矫正服务。

(一)司法干预:惩前毖后

最早的司法干预是对各国落实反家暴法司法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1)逮捕;(2)警察的现场调解;(3)将施暴者带离现场短期羁押等。[43]后来的司法服务引入了支持性服务,有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的加入,提供心理治疗和支持性服务,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服务过程,如案发现场的服务(警察出警处置服务)、出警后的服务(强制性矫正服务、司法过程中的服务等),以及转介服务(医疗服务、庇护服务和法律帮助等)[7],其目的在于让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行为承担法律后果[16]。大量的研究表明,执法干预会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强制性逮捕后施暴者再次施暴的概率最低,其次是警察的现场调解,再次是夫妻分居,这说明,公权力介入对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是非常有效的。[44]

(二)施暴者治疗服务:治病救人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美国家的司法系统开始提供施暴者干预服务。治疗施暴者项目最常见的方法有:心理动力学治疗、女性主义治疗和认知—行为治疗。[45]15-19心理动力治疗作为传统的心理治疗方法,是最早运用到施暴者服务中的,认为施暴者的人格和情感倾向是施暴的主要原因,要帮助他们充分认识这一点,要学会控制暴力冲动。认知行为理论和女权主义理论的心理教育小组都集中在权力和控制问题上,这被视为虐待关系的核心因素。[46]女性主义治疗将暴力当成父权制男性压迫女性的主要方式,因此,要从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和男权文化入手来解决暴力问题。[2]24-26认知—行为治疗强调暴力行为是学习获得的,可以通过认知重建来学习新行为,改变旧行为。现在,越来越多的施暴者治疗计划出现了综合性的趋势,即将女性主义治疗与认知—行为治疗结合起来,因为家暴发生除了认知扭曲之外,还有错误的态度和信念的问题,因此在治疗中,人们开始关注情绪调节障碍、认知扭曲和人际关系技巧缺失等。[47]219-320

小组治疗可以有效地改变施暴者对性别角色的态度,帮助施暴者对配偶的愤怒情绪得到控制,虐待儿童的行为也有所缓解。[48]此外,完成小组的成员与中途退出者相比,他们再次施暴的概率很低。[49]另外,治疗组的复发率远远低于对照组。[50]

还有研究表明,夫妻共同参与的治疗小组对降低暴力发生率非常有效,特别是有药物依赖问题的夫妻,接受夫妻行为治疗能够有效地降低男性施暴的复发率,同时还会降低退出率。[51]

大量的研究表明,司法干预(强制性逮捕和监禁)对减少施暴者暴力行为复发比较有效;施暴者如果能够全程参加小组治疗,其复发率也会得到有效控制。夫妻共同治疗则能够有效地抑制暴力复发率,同时还要考虑到施暴者的经济状况、教育水平、童年经历、酒精和药物依赖以及精神健康水平等因素,要提供综合性治疗,因为综合性治疗的效果明显好于单一治疗方法。[52]

(三)夫妻(家庭)治疗:修复夫妻关系

在欧美,施暴者是因为法庭下令或者是配偶要求自己接受治疗的,被迫接受治疗成为施暴者服务的主要原因,因为是非自愿服务,其退出率很高[53],效果也不尽如人意[54]。有研究发现,夫妻共同参加的治疗小组,与施暴者自己参与的小组相比,效果非常明显。[52]此外,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出现了夫妻互殴的情况,当夫妻双方都有暴力行为时,夫妻关系中暴力行为停止的可能性较小,因为一方停止暴力依赖于另一方停止暴力。[55][56]317-399如果夫妻双方都有暴力行为,双方都需要接受干预,学习用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56]317-399于是,围绕夫妻关系重建的夫妻治疗开始运用到家庭暴力中。

在夫妻治疗中,常用的几个治疗模式有:问题解决模式、叙事治疗、家庭系统理论及认知—行为方法。[57]77-100通过夫妻治疗,在治疗师的引导下,夫妻双方可以解决夫妻之间的沟通问题、权力分配问题、行为问题、共同学习如何处理情绪和问题解决的能力。在夫妻治疗项目中,治疗师会持续评估女方的安全性和舒适性,一旦出现暴力风险增加时,就会暂停治疗。[57]77-100有关夫妻治疗效果的评估研究表明,与施暴者小组相比,夫妻治疗能够有效降低暴力再次发生的概率。[58]同时,有证据表明,夫妻治疗可以帮助参与者改善夫妻关系,特别是那些不愿意离婚的夫妻,能够帮助他们重建家庭关系。[59]

对施暴者的服务发展过程表明,司法介入可以很快制止暴力行为,而行为矫正可以降低再次施暴的概率。对于那些不想离婚的家庭而言,如果要彻底消除暴力行为,就需要改变家庭(夫妻)关系,而夫妻(家庭)治疗可以帮助家庭系统恢复正常功能,这也成为家庭暴力干预服务的重要方向。

四、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的干预:与父母干预结合

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童年时期目睹家庭暴力会成为日后自己婚姻出现暴力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目睹暴力的儿童会产生一系列心理和行为问题,包括对他人的情绪反应非常敏感,恐惧、愤怒、焦虑和自责,情绪和行为容易失控,有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症状、学业表现不佳、人际关系紧张等问题。[60]因此,开展对这些儿童的服务不仅可以帮助他们处理创伤性经历,还可以预防这些儿童未来自己婚姻中的暴力行为,为健康的成年生活奠定基础。对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服务始于庇护所,庇护所为母亲和孩子提供安全住所、心理咨询服务和支持,满足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对加强母子(女)关系、改善情绪和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61]有研究表明,给入住庇护所的3—11 岁目睹家暴的儿童开展小组治疗,可以有效地降低孩子的焦虑情绪[62],帮助孩子减少问题行为,提升他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并学习一些应对技巧,从而有效地帮助他们走出家暴阴影。[63]

在儿童的干预服务中,还会配合其他的服务项目,例如,母亲的育儿技巧培训、行为管理和子女的社交技巧培训等。[64]此外,让孩子和母亲共同参加小组,提高小组治疗的有效性,改善孩子的外在化症状,同时,母亲和孩子因为家庭暴力带来的很多不良症状都在明显减少。[65]

有研究表明,学龄前儿童如果与自己施暴的父亲接触有限,日后会比那些经常见父亲的孩子(至少一周一次)会有更加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66]治疗中要关注施暴者的父亲角色,同时要增加父亲的参与治疗机会,这些都会有效改善孩子的症状。[65]运用亲子互动治疗,也会收到预期效果。[67]

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干预有效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给儿童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母亲的参与,共同接受干预。[68]同时,需要增加儿童与施暴者父亲之间的交往和互动。[67]换言之,将儿童的干预与父母的干预结合起来,这样的干预才能产生最好的效果。

五、家庭暴力干预服务的转向:生态系统视角指导个人服务与家庭康复

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文化产物,在过去几十年的研究和干预中,人们发现,运用单一理论来解释家庭暴力发生原因,是比较困难的[69],用单一理论来指导家庭暴力的干预也是不足的[70]。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反家庭暴力干预服务中出现了两个重大转向:第一,从传统的理论视角向生态系统视角的转向;第二,从惩罚性正义向恢复性正义的转向。这种理论转向极大地推动了家庭暴力干预服务从个人康复走向家庭康复。

(一)生态系统视角下的干预

有学者提出,需要采用生态系统理论来理解、预测和干预家庭暴力。[71]118-134运用生态系统理论来指导家庭暴力干预,可以发现施暴者和受害者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保护因素,以及如何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来干预家庭暴力,从而真正实现全方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72]

根据生态系统理论,个人层面包括可能增加个人成为暴力受害者或施暴者可能性的生物和个人历史因素。关系层面指的是家庭,它包括由于与夫妻、亲密伴侣和家庭成员的关系而增加风险的因素。社区层面指的是嵌入社会关系的社区环境,如学校、工作场所和社区。社会层面包括影响性暴力和亲密伴侣暴力的更大的宏观层面因素,如性别不平等、宗教或文化信仰体系、社会规范和经济或社会政策等。[73]运用生态视角来干预家庭暴力,不仅可以从人的生活的四个层面深入了解家庭暴力发生的危险因素,而且可以从四个层面来采取不同的干预行动,同时还可以通过危险因素的识别,来预测家庭暴力高危人群,对早期发现和干预提供科学依据。[74]

(二)从个人惩罚走向家庭康复

在对受害者和施暴者的研究中,学者们发现,很多受害者并不希望自己的伴侣受到法律制裁,原因在于男性入狱之后,她们的家庭经济会陷入极大的危机,同时还会受到社会性歧视,对孩子也会产生负面影响。[75]她们希望,有人能够管教自己的丈夫(伴侣),改变他们动手打人的习惯,而不是将他们送入监狱。[76]188-229依据权力和控制分析框架,有学者提出了家庭暴力的三种类型:(1) 亲密关系中的恐怖型: 通过暴力手段实现对配偶的控制和主导;(2)暴力对抗型:一方对另一方暴力行为时会采用暴力抵制;(3)情境性夫妻暴力型:暴力发生与夫妻关系的冲突和张力有关,夫妻双方都是暴力的发起者。[77]178-194在三类暴力中,第一类夫妻关系难以重建,很多人会选择离婚或分居,第二类和第三类暴力发生之后,很多家庭选择继续保持婚姻关系。[78]281-297因此,如何帮助这些家庭摆脱暴力行为,成为社会服务机构专业人士需要解答的难题。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家庭治疗引入了家庭暴力干预服务。与此同时,有学者提出将惩罚性司法实践转变为恢复性司法实践,将家庭作为恢复性司法实践单位,引入了恢复性司法服务模式,主要的方法就是受害者—施暴者调解服务、家庭会议等。[79]司法介入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施暴者,更重要的是要让施暴者改变使用暴力习惯,重新恢复正常[80]363-368,最终能够恢复家庭的正常功能。研究表明,恢复性司法服务是应对性别暴力的一种有效手段[81],它使受害者得到了更大程度的治愈,同时改变了施暴者的信念和行为[82]603-638,因此,关注家庭功能恢复成为当今家庭暴力干预服务的重要目标之一。

六、社区整合性模式的干预服务:标本兼治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对受害者、幸存者、施暴者和整个社会都产生严重影响,是一个涉及社会、犯罪、公共卫生、经济、人权和人身安全的复杂问题。[83]由于家庭暴力涉及社会的很多方面,如法律知识、司法程序、社会服务和心理与精神健康、医疗服务、子女教育等,而这些服务由不同主体提供,有政府部门,也有非政府部门,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会出现碎片化趋势,给受虐妇女救助带来很大的不便[84]23-41,需要以综合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和应对[85]122-143。于是,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专业人士就开始探讨建立一种合作机制,确保资源整合,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效率,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这就是协同性社区回应 (Coordinated Community Response,以下简称CCR)模式。[86]

协同回应模式是指采用系统的政策方法来应对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问题,强调综合性、合作性以及尽可能融合式地提供服务,而服务提供主体通过在多部门、多学科综合协调,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警察、公诉部门、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卫生医疗、教育和社会福利部门)提供所有必要的干预和服务,在协同回应模式中,各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发挥了标本兼治的功能。[87]210-243

(一)治标服务:扶惩相济

治标服务指的是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之后的补救性服务,将对受害者的支持性服务与施暴者的惩治性服务结合起来,主要涉及以下部门服务。

(1)警察和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所提供的所有有效的协调性行动,包括:支持强制性逮捕政策、及时起诉,主动监督施暴者服从缓刑安排等活动,法庭会强制要求施暴者参与的康复治疗项目(包括药物滥用治疗)等;[88]对受害者提供紧急治疗,危机干预,给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转介服务等。[55]

(2)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各类服务,主要是为受害者、子女以及施暴者提供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服务、医疗、心理和其他咨询服务。[89]

(3)对受害者的服务:国家和独立的妇女庇护所和康复中心、24 小时热线、社会救助服务、一站式危机干预中心、儿童服务;获得长期的住屋、住房、教育、就业和经济机会来得到帮助和支持妇女独立;通过建立转介程序来采取进一步协调服务的措施,为受害者/幸存者提供服务,确保保护其隐私、安全和保密性;通过经济赋权,不断提升受虐妇女的独立生活能力;降低受害者罹患创伤性应激障碍症状,降低抑郁、恐惧的程度,有能力离开施暴者。[90]195-212

(4)对服务提供者的支持性服务:采取措施确保卫生医疗部门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使其能够帮助和支持遭受暴力的受害者/幸存者;在涉及女童受害者的案件中确保此类服务和干预要考虑儿童最佳利益原则。[91]

CCR 在治标性服务通过多部门合作和资源整合,建立了完整的服务网络,提高了社区回应家庭暴力的能力,降低了暴力的发生率,给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所需的各种服务。[92]

(二)治本服务: 正本清源

治本性服务主要是从预防教育入手,从源头消除暴力产生的基础。这类服务更多的是开展公众教育,提升甄别暴力受害者、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能力和意识,形成一个支持性的社会环境,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CCR 模式会提供资源做培训、工作坊、学术会议,提高司法、健康等专业人士的筛查能力,给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高质量的协调服务,主要的培训对象包括:警察、法律机构和社会服务提供者、政府、健康照顾系统和教育及职业培训机构等。[90]195-212此外,还给其他专业人士的外展服务(如按摩医生、牙医和理发师等),以培训他们识别、回应并受害者和施暴者。[93]

此外,还有大量的公众宣传和倡导服务,包括教育性的媒体宣传、学校的服务计划和亲子服务计划。在传媒宣传中,通过媒体渠道来进行传播,例如电视、报纸、社区中心和商业中心的传单等,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敏感度,向大众传播信息,宣传家庭暴力对受害者带来的负面影响。[90]195-212在学校教育中,包括有关家庭暴力的课程、海报、广播电视节目、宣传反家庭暴力知识和服务信息、散发传单、举办网站等方式。在社区的亲子服务计划中,会大力宣传对暴力的容忍度,教授家长积极的育儿方法和良性沟通,倡导非暴力的亲子关系等。[94]

CCR 模式的优势在于,它有一个多部门合作的机制,实现了跨部门的合作,可以迅速有效地处理暴力事件,案件更迅速地得以报告;可以获取更多的法医证据;受害者/幸存者更有可能参与刑事司法程序,进行刑事起诉,公诉人更有可能提起诉讼;同时可以更快地确定施暴者的罪行。此外,还可以为受害者提供系统的服务[95],通过扶惩相济、正本清源,实现了标本兼治,因此得到了联合国妇女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认可和推荐[96],现在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开展家庭暴力综合性服务的主导模式[97]。

七、启示

国际家庭暴力干预服务经过70 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实践体系,经历了一个从受虐妇女的个体服务,向施暴者和目睹暴力儿童以及社会大众的多元人群的发展。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受害者,还包括施暴者和目睹暴力的儿童,同时还有面向社会大众的服务。从服务内容来看,从庇护服务,发展到医疗、法律、经济独立、心理健康、矫正康复等服务。从服务主体来看,从妇女组织,发展到司法部门、医疗保健、教育、社会福利部门和社区组织。从服务的功能来看,从补救性服务到惩罚性服务,再到预防性服务,最后到恢复性服务的。从服务方法来看,既有个案、小组、家庭(夫妻)服务,又有公众教育和政策倡导,形成了一个立体化的集家庭暴力预防、制止和惩治为一体的标本兼治的服务体系。这个发展历程对中国实践具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

(一)立足国情,建构一个整合性的干预服务体系

中国在过去近30年的家庭暴力干预实践中积累了很多经验,特别是在很多地区开展了多机构合作的试验,建立了自己的合作模式。[26][98]但是,由于多机构合作模式更多是在制度层面,且更多的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专业服务力量的参与度不高。为了进一步推动反家暴法的执行,需要建立一个整合性的干预服务模式,可以借鉴国外社区协调模式,结合中国国情,依据反家暴法的规定,推动建立一个以政府主导、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政府部门参与、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服务的整合性干预体系,确保有政策、有落实、有服务,可以对家庭暴力案件做出及时回应和处理。

(二)借鉴国际经验,执法先行,依法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率

国际研究结果表明,司法部门针对施暴者的干预服务,是降低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尽管目前中国反家暴法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1],还是要进一步推动公检法司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出警率和立案率,充分发挥告诫书的作用,用好人身保护令;加强对专业人士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受害者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力度,拓展施暴者和目睹暴力儿童的服务项目

目前的服务更多的是针对受害者的支持性服务、心理社会服务和法律服务,应该开发更多的服务项目,将服务从受害者拓展到施暴者、目睹暴力的儿童和整个家庭。当然,要拓展服务项目,需要公检法司部门的支持和推动,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可以强制要求施暴者接受矫正服务。同时,要积极推动社区和公民教育项目,不断提高公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营造一个支持性的社会环境,推动反家暴法的全面落实。

(四)多方协同,推动家庭功能的恢复

国际干预有效性结果表明,对家庭整体的干预(包括受害者、施暴者和目睹暴力的儿童),能极大地提高干预的有效性,降低家庭暴力事件的复发率。中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立法的目的就在于要“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要坚持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家庭关系重建为出发点,通过预防、干预和矫正,促进家庭和谐和稳定,在预防、干预和康复服务中,要关注家庭整体功能性需求,而不是关注家庭局部或个体成员的需求。

(五)开展实践研究,提升服务质量

中国家庭暴力干预服务研究一直是一个亟待发展的领域,现存的文献中极少有针对服务的效果研究,很多服务项目都是基于书本知识和经验之上的。[26]因此,学界要多关注家庭暴力干预服务,积极参与实务研究,要开展证据为本的研究(evidencebased research),倡导研究指导的实践(research-informed practice),为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总结中国经验,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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