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演艺著作权保护研究及风险应对策略

2022-05-30 10:48刘洋
商业文化 2022年17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演艺戏剧

刘洋

“文化+科技”为传统演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契机,是观演式剧院的改革创新之路。培育云演艺新业态作为加快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但却对传统著作权制度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从云演艺传播过程所涉及到的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入手,根据著作权保护现状,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对策。

伴随着演艺业呈现加速数字化发展的新趋势,最初不被戏剧人看好发展前景而被认为是无奈的自救之旅的云演艺,现已成为业内研究的新发展课题。各演出团体、剧院运营主体、平台公司通过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等多种举措培育云演艺业态,从将现有演出资料上网到线上直播,从专门原创的网络戏剧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戏剧模式。

云演艺发展现状

对于观众来说,“现场感”一直是戏剧的最大魅力所在,是观演式剧院存在的核心所在。狭义的戏剧体验要求演员和观众在同一个物理空间共处,从而在表演空间和观众空间之间形成 “反馈环”。受到全球疫情的影响,“云剧院” “云播放”“云艺术教育”等“上云用数赋智”项目加速发展。早在2009年, 英国国家剧院就发起了戏剧数字技术传播实验——高清戏剧影像“国家剧院现场(NTlive)”项目,旨在让全世界观众都能欣赏到剧院作品的艺术项目,中国也通过数字高清影像拷贝在进行放映。据记载,《费德拉》作为第一部播放的作品,就有约五万观众在二百多个英国内外的电影院观看。”

云演艺是传统表演艺术与信息技术在“虚拟导向下”融合而成的新媒介形式。视频、直播等新媒体的发展丰富了作品的传播渠道,扩展了剧场的边界。目前,在我国云演艺主要传播模式主要有三类,一是通过网络播放已有的演出资料。这是目前主流的播放方式,各地院团通过网络平台推出各类展演活动,如中国剧协举办了“2020-2021年度民间职业剧团优秀剧目线上展演”,共汇集17部大戏,观演人数超33万。保利剧院院线推出的“保利云剧院”项目,在2022年3月上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河曲民歌二人台”精选节目线上展演活动,播放包括《保利情·西口风》等在内的3部演出视频,为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助力。二是,线上演出直播模式,如上海话剧中心推出线上直播话剧《热干面之味》。三是,对以往留存资料进行整理后播放,专题类模式进行片段赏析,如上海昆剧团在公众号推出“云上观雅韵”经典剧目片段赏析。

线上演艺发展如火如荼,线上与线下协同联动,移动互联网为演艺行业提供了补充平台和创新渠道。但是最近《歌剧魅影》《汉密尔顿》盗播事件给戏剧人当头一棒,云演艺的版权保护亟待解决,如持续放任将损害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遏制内容创新,破坏演艺行业良性发展,扰乱竞争秩序的恶果。

云演艺著作权保护现状

造成云演艺著作权乱象的原因诸多。首先,著作权法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刑法,著作权法是立法者创设出的,源自于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产物,是协调社会性和专有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要促进文化知识技术的广泛传播,另一方面,要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利益。

其次,云演艺涉及到的网络著作权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形式展现的,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体现为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及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的作品。著作权一经完成自动享有,互联网的传播使得作品完成后迅速脱离了传统作品依附的载体,网络虚拟性和开放性加大了对于权利人的认定困难,传统著作权域性、专有性特点削弱。自媒体兴起、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侵权手段的多样给版权保护增加了很多挑战,如小说改编成电影,电影改编成话剧,话剧作品上网播放后,每个网络用户都可能进行再加工。鉴于此,本文将法律关系简化为以三个主体为核心,著作权人、以平台方为代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以观演者为代表的社会公众,针对三方主体浅析保护现状。

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也包括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鉴于传统演出传播链条的复杂性,原本在著作权人的认定方面具有一定的难度,以舞蹈作品为例,作为综合舞台艺术形式在创作上通常需要编导、表演者、舞美、作曲、出品方等多方合作,要事先进行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纠纷。而云演艺同时叠加了网络虚拟性及易传播性,著作权通常会通过分割为不同的子权利进行转让,这将使得著作权人的认定更是难上加难,著作权人的各项权益明晰与界定很难实现。

以平台方为代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平台方通常指的是演出的传播者、引导者和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平台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才能提供网络视频服务,资质的限制造成了很多院团无法自主开展云演艺业务。

邻接权作为作品传播者权,该制度具有封闭性,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客体保护客体范围。尽管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后,对于邻接权人享有的权利做了不少扩充,特别是广播组织新增了网络同步转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平台方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进行传播被排除在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外,只能寻求其它法律或是低位阶条例的保护。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除了法定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平衡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主要依靠市场环境下的双方商业谈判的水平,现阶段云演艺大多以免费模式播出,与著作权人让渡经济利益,依靠平台方借助互联网的优势换取大流量传播获取规模效益不无关系。

以观演者为代表的社会公众

传统演出行业消费者通常为进入剧院的观演者,随着“文化+”业务兴起,全媒体时代到来,社会公众均会成为云演艺的消费者。因此,社会公众的态度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然效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云演艺著作权的矛盾主要源于上述三主体利益不平衡,从我国实际情况保护新业态的角度出发,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要激发创作者的热情,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传播者的利益诉求,要保护社会公众的自由,达到平衡多方利益主体的目的。

云演艺版权保护现状产生的原因

从法律层面看,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史也是技术进步史,著作权法是印刷技术发展的产物,印刷技术本质上是复制传播技术,每次技术的革新都会促进著作权法的变革。就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来说,不同于之前几次出于国际公约的要求,这次是在探索数字版权方面契合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内在需求,从国际条约制度的接受者到参与者到现在的制定者,中国也在从自身出发,为媒体等版权行业的发展寻求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但是目前,仅依靠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大部分都是依靠个案纠纷进行解决。虽然近年来我国法律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规定来达到对网络著作权的管理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无法从根本上起到有效管理的目的,这是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行业层面看,由于缺少平台资质、专业互联网戏剧运营人员短缺、资金不足等原因限制住很多院团自主研发自己的播放平台,依靠与流量平台、科技公司合作,合作者也会分一杯羹。

国内戏剧行业自有版权稀缺也是导致矛盾产生的原因之一,在演出行业寻求市场化运营的今天,越来越多文学作品、游戏影视等大IP戏剧改编成为剧院谋生的方式。受国际疫情的影响,国外院团无法进入国内,海外作品与版权的本土化运作,如NT live相关剧目按周收费,使得上网播放时也将支付一筆不低的版权费用。内容是核心,技术是载体,演出节目版权获取困难,自有优质版权数量少,使得本就属于纾困企业的演出团体,并没有借助数字化发展成功自救。

从企业层面上看,矛盾主要集中于著作权人与平台方的责任分配不均。一方面,侵权行为随着技术发展愈发隐蔽化、分散化,“谁主张,谁举证”使得著作权人维权难度大、成本高。如将服务器架设在海外,演出作品剪辑分割后数量众多,线上盗播直播结束后难以追溯等都使得追踪难度大,大部分维权者望而却步。《汉密尔顿》的网络盗播也只是迫于舆论压力停止了相关的直播,并没有因此而遭到处罚,与著作权人维权成本对比来看侵权者违法成本很低。

但从另一方面上看,如果把维权压力都集中在平台公司,满足高水平审核、“人防+技防”,则会加大运营成本,因此大部分平台公司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避风港原则”当作“尚方宝剑”,只要达到“通知+移除”的标准即可避免法律风险,平台监管的缺失也将是一个巨大隐患。

风险应对策略

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加强行政执法能力

引入“三振出局”制度弥补“避风港原则”的不足。“三振出局”( Three Strikes Policy) 源自于美国的刑事政策,新近被引入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即对侵权的网络用户经过三次警告之后,网络服务商必须断开该用户的网络连接,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该制度能及时停止侵权人的行为,减少著作权人的损失。

同时,在“双轨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下,可以借助行政执法的力量对网络直播的侵权模式进行集中整治,这将是打击这一侵权模式较为可行的方法。如公安部的“剑网行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部署的“清朗行动”等。2021年“剑网行动”主要围绕着加大短视频版权治理力度,重点打击公众账号经营者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制作短视频,以及未经授权复制抄袭短视频并上传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等行为。

提高行业自身能力水平,技术手段保障业态良性运营

其一,提升演出行业力量。一方面,增强著作权集体组织的力量,在诸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维护作曲、作词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力量。反观演出行业,在专门涉及到著作权保护方面的集体组织力量稍显薄弱。另一方面,争取政府纾困帮扶演出行业,府通过税收调控、基金扶持等进行专项扶持,鼓励高水平的艺术创作与创新。

其二,数字技术加强版权保护。目前国内的网络知识版权保护技术主要有: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和区块链技术。DRM 技术是利用加密算法对于原创内容进行保护,当侵权者进行盗用是会出现乱码。区块链技术生成的版权合约可以将一个作品从创作之初的所有信息收纳在内,保证了版权完整公开透明,提升维权效率,维权成本低。

多角度提升云演艺著作权保护能力

主体之一的著作权人要加大高质量、优质的原创内容产出。在全媒体时代,好的作品与传播是成正比例关系的,《只此青绿》《人间正道是沧桑》等优质演出的“破圈”效果也将反过来激发创作者,激活戏剧原创市场整个版权总量的增幅。

平台公司重视平台调性、提高合约签订水平。平台调性影响戏剧传播内容价值取向,加强演出+技术+营销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只有专业的戏剧工作者了解互联网才能真正地传播戏剧艺术的内核,观众才能领悟从而愿意为线上的戏剧内容付费。对于版权保护能力比较薄弱的企业,可借助如版权自助协议(Self-service Copyright Agreement,SCA协议)等互联网版权保护和版权交易范本,提升保护水平。

消费者要进一步提高著作权高质量发展意识。“法律效力的终极动力在于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自觉”。音乐领域版权付费使用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汉密尔顿》引发了诸多网友的反对也正是说明演出行业的版权意识不断提升。

结 语

对于演艺行业发展而言,戏剧线上传播会形成戏剧发展的新格局。随着技术不断更新迭代,观演式的剧院发展之路值得期待,云上的演艺、元宇宙演艺等诸多新业态的涌现,伴随着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也将成为新课题。

(北京保利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J].孙昊亮.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

[2]王穹.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D].吉林:吉林大学,2016.

[3]牛巍.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安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3.

[4]易继明,蔡元臻.版权蟑螂现象的法律治理——网络版权市场中的利益平衡机制[J].法学论坛.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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