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困境与实现分析

2022-06-09 02:54李关胜
海风 2022年2期
关键词:私法物权民事

绿色原则不应只是一种宣示性条款,应转化为物权编的具体规则,成为民事主体行使物权的行为规范。但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具体规则尚未体现绿色原则的要求,无法实现对私人环境利益的保护。基于物权制度保护私人财产的主要功能,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应以环境利益的私益化和生态价值的经济化为主要实现依据,达到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实现摆脱困境,保护私人环境利益的目标。

一、民法典物权编实现绿色化的困境表现

(一)绿色原则会对自然资源物权的私法属性造成冲击

民法典编纂奉行的是权利本位,物权制度的构建也需要围绕民事主体的权利展开,而不能偏离权利本位的要求。如果物权制度引入绿色原则,则为民事主体设定了义务,即民事主体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并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有限度的使用。民事主体如果成为自然资源物权的权利人,就意味着可以对自然资源自由支配,在不侵害其他法律主体权益的情况下,按自己的意志决定自然资源的使用,体现自然资源物权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功能[1]。

(二)绿色原则会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保护造成冲击

运用“财产化”模式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存在实施困境。我国用益物权模式下的自然资源物权体系有助于解决由排他性产权缺失造成自然资源被过度使用的“公地悲剧”问题。作为公共物品的自然资源被“私有财产”化,激发了民事主体保护私有财产的能动性,进而实现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这一理论逻辑的出发点在于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可以计量,并可以被广泛的民事主体所认可。以森林资源为例,无论是林地使用者获得的对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开采出的林木资源,都可以通过货币计价,依据资产评估明确具体的经济价值,但是森林资源与其生长的土地具有整体性,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生态价值的受益者是广泛的社会公众,无法明确到特定的民事主体,而水土质量和空气质量这类生态价值更难以经济价值计量,所以物权制度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二、民法典物权编实现绿色化的策略

(一)民法典物权编需要对环境利益私法属性进行规定

绿色化的物权制度只适用于对私益性质的环境利益进行保障。在我国现有的物权体系中,这种由民事主体取得的排他性自然资源物权都被明确为用益物权。绿色原则进入物权编应以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为基础,不应对现行物权体系产生颠覆性的变更。而用益物权的私权性质十分明确,其重要功能就是保障私人的财产利益,并且物权制度通过保护私人财产权对民事主体的私人环境利益实施保护,环境利益的私法属性在得到民法典物权编的认可之后,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也就可以被实现了。

(二)民法典物权编需要认可生态价值经济化

自然资源物权权利人行使物权受到公法规制而非承担私法上的义务,主要原因就是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未被经济化,物权制度不具有对物的生态价值保护功能。然而,将我国全部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化又会对现行物权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即绿色物权会产生新的“环境”权能,颠覆物权的现有权能结构,所以绿色物权需要进行差异化的设计。而且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法中涉及的多是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条款,关于生态价值的条款较少。阳光、风等自然资源产生的生态价值虽然理论上可以经济化,但在现实中仍难以直接量化。太阳能、风能通过科技手段可以转化为电能,但是能量转换过程也会存在损耗,无法直接以转换成的电能衡量阳光和风的经济价值。目前的科技水平也并不能证明阳光和风这类自然资源的产生、损耗与人类的生产生活行为有关[2]。

三、总结

我国民法典对于绿色原则的规定仅限于基本原则部分,在物权中并没有以详细的法律规则加以展现,所以民法典物权编的绿色化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民法典物权编的绿色化实现需要从环境利益私法属性以及自然资源经济化这两个核心问题出发,以现有物权制度为基础对环境利益的私法保护予以承认并且要对自然资源加以量化,从根本上实现民法典物权编的绿色化。

参考文献:

[1]邓鹏.《民法典》物权编视野下的“绿色原则”[J].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2021(5):67-74.

[2]赵惊涛,赵缔.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困境与实现思路[J].学習与探索,2020(6):79-86.

作者简介:李关胜(2000-),男,汉族,海南儋州人,本科,法学,研究方向:法律。

猜你喜欢
私法物权民事
甘肃两当县站儿巷镇:“民事直说”小程序派上大用场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浅析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
英国人婚姻状况十分多元
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事实物权:理论困境与出路
物权法定主义的发展与创新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
浅析物权请求权的时效问题
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