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实务问答

2022-06-21 11:07
上海人大月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列席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

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方式和做法

一、开展视察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视察主要是两种:

一是全面视察,也叫集中视察。通常在每年举行人大会议前,全体代表进行集中视察,着重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了解的情况。有的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的,有的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全面视察可以使代表了解有关情况,为出席人大会议做好准备。代表在视察过程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是持证视察。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人民群众的反映,可以持代表证就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视察,视察的内容、单位、时间由代表根据履职需要确定。最常见的是,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参与对市场物价、食品卫生、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商业和公共事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视察,了解有关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规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是为了方便代表在工作生活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意见,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为了提高代表视察的质量和效果,实践中逐步积累了一些成功有效做法:(1)视察前进行周密计划和充分的准备,这是提高视察质量和效果的前提。(2)选准视察的题目和内容,相应组织好参加视察的人员,明确视察步骤。(3)在视察过程中,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被视察单位应当作出答复。(4)视察结束后,認真撰写视察报告,提交给本级人大常委会。视察报告一方面应对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提出积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另一方面应帮助反映被视察单位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5)视察结束后,对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这是增强视察效果的重要一环。

二、专题调研

同视察一样,专题调研也是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的重要手段,是代表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出席代表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做准备的过程;也是酝酿、准备、起草并提出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是近年来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丰富和发展。2010年修改代表法,总结实践经验,肯定了这一做法,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乡镇人大代表也可以根据统一安排,组织开展调研活动。

代表专题调研要突出重点,选准题目,有组织有准备地进行。选好题目是成功开展专题调研的前提。选题总的原则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来开展调研。在具体确定选题时,要注意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专项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代表提出的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集中又未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一段时期内的社会热点问题等来考虑确定。

调研结束后,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这既是对调研活动的回顾和总结,也是对调研问题的又一次系统研究,是调研成果的具体体现。调研报告应在调研组成员的全体参与下,共同完成。专题调研报告形成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为了对议案进行更深入的审议,可以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代表,就是与审议议题有关的代表,实践中把握的标准是:一是代表对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比较关注,提出过相关议案或批评、意见和建议;二是代表的职业背景和工作背景与审议的议题有关,如相关问题的专家或长期在这一领域工作等;三是代表对议题长期关注,对议题内容有一定的研究。选择这些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他们比较熟悉的问题发表意见,并反映基层和群众对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助于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议案更好地进行审议,使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同时,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扩大了参政议政的渠道,更多地了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有利于代表加强对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常委会会议。人大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是代表密切与原选举单位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意义在于:方便代表与原选举单位进行联系,了解原选举单位的各方面情况,并予以反映;便于向原选举单位传达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会议精神,有利于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便于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汇报代表工作,有利于原选举单位了解由其选出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加强对代表的监督。

第三,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及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代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特别是审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议案或报告时,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可以更好地帮助专门委员会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

四、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及其他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可以邀请代表参加,丰富代表的会外活动形式。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可以把工作监督和监督法律实施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监督形式。通过执法检查,既能发现“一府两院”在执法中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改进工作;又能发现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监督法总结实践经验,将执法检查上升为法律规定,成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效形式。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目的在于使代表更好地了解常委会的工作,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形式。

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同样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拿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

同时,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也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方面研究办理。有关方面应将研究办理结果答复代表。93E138AE-F48F-45A9-99B7-353713387A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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