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分析

2022-06-30 23:29赵山河王迎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17期
关键词:侵权著作权短视频

赵山河 王迎

摘   要:随着5G的推行以及通信技术的升级,当代社会文化传播进一步凸显出快餐式特点,短视频的出现便是最好的例证。短视频虽然篇幅小却足以清晰表达内容,同时也是因为其篇幅小的原因更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其发展,更加適应当今快节奏的生活。当今社会数字化氛围浓厚,尤其是短视频行业这种充满智能化、数字化的应用更是吸引着无数潜在的流量,具有不可预估的潜在价值。短视频行业的大面积覆盖使得无数资本涌入市场,逐渐成为投资焦点。但随之而来的是无数著作权侵权的风险。短视频新行业之门背后潜伏着一环又一环的司法难题,亟需解决。短视频的著作权之问题的关键在于短视频的可版权性问题分析,此问题的回答决定了如何解决短视频的侵权问题,不仅为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提供坚实的理论后盾,也可以引领此类新兴行业走向健康蓬勃的发展轨道。

关键词:短视频;可版权性;侵权;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G2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7-0159-03

一、短视频概述

(一)短视频的界定

1.短视频的概念

随着通讯技术的更新,短视频成了人们普遍喜爱的视频种类,其不仅可以作为作品供人们观赏,更是可以作为一种新的社交方式,受到了人们的欢迎。智能手机的全方面覆盖,伴随而来的短视频手机APP不断涌出,不论是受众最广的抖音、快手,还是较为年轻的全民小视频、秒拍等,符合当今人们处理碎片化时间的需求而得到广泛的流行,更是受到年轻人的追捧与青睐。

短视频行业的发展迅速,在学界均未给出统一定义,其时间长短有1分钟、5分钟、10分钟等不同说法,其载体与流量广度也没有明确的标准。从社会一般人角度考虑,短视频通俗讲即为在网络平台传播的十分钟以内的短片视频,其融合了视频动态画面、背景音乐,适合碎片化时间消费和制作。行业内对短视频的定义也相差不大,中国报告网将短视频定义为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几秒到几分钟不等,适合在短时休闲状态和移动状态观看的高频推送视频内容[1]。

2.短视频的特征

根据提炼总结,短视频通常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时常短

短视频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长视频”相比,具有凝聚性、快速性且篇幅较为短小。以人人皆知的抖音平台为例,刚注册的新用户只能限制制作15秒钟之内时长的短视频,需要粉丝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延长时间,但最多也不过只有1分钟。所以,短视频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压缩化、快节奏。也正是因为其时常短,更加受欢迎,完全适应当今的快餐文化。

(2)创作门槛低

不论是创作人员、内容还是设备而言,短视频的创作要求都很低,只需要一部手机操作简单,因而受到普通大众的喜爱。而且大多数平台提供创作的功能,比如模板、滤镜、特效等。得益于短视频极低的创作门槛,几乎任何人都有生产的条件,从而引发了全民生产内容的广撒网。

(3)社交属性强

短视频不同于传统的“长视频”,它具有特殊的社交属性。比如,在使用抖音app的过程中,用户发表一条动态后,该用户的好友或者陌生人可通过赞评转等形式进行多样化交流,并且还可以一键同步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软件。虽然不同于微信、QQ等以语音视频通话、发文字消息处理日常事务、传输文件为主要需求的APP,但短视频平台也显然具有很强的社交属性。

(二)短视频的分类

笔者将短视频按照层级精简概述为下列三类。一是低层级,即普通用户在日常生活中利用智能手机或者平板电脑自发创作,调整好声音跟光线,并完成插入背景音乐等操作后上传至相应的软件应用中去,此种类型受众的群体最为广泛,代表软件例如社会大众皆知的抖音、快手等APP,任何普通人都可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并成为非专业个性化短视频的创作者。二是中层级,对主体上升为具有一定专业要求的专业机构,即专业机构运用一定技术手段创作一段短视频上传至网

络平台,代表如西瓜视频等。三是高层级,即要求具有超高专业水平的用户所创作的短视频并上传,此类用户应当在某个知识领域具有较高水准并且拥有较多的粉丝群体支撑,譬如搜狐等。

(三)短视频利弊分析

作为新时代的新事物,短视频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更是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手段,普通人通过其记录生活,专业人员利用其盈利,同时其也是广告的新宠儿。

但是在其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许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版权受侵问题。大的问题有短视频作者抄袭侵犯出名著作,小的有各个网红之间的利益争执。通过观察抖音快手等平台的网红热门视频,经常会出现某某网红抄袭原创作者的视频创意,包括创意,更有甚者在并无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作品用于商业应用,著名案件有刘某诉上海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案。短视频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都在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及保护现状

在短视频新领域快速发展的背后所引发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核心便是其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身制作的短视频是否具有版权的问题,二是对于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使用是否合理问题。本文仅就第一个问题进行论证。自从2018年以后,不论是作为短视频载体的各种App类型的丰富,还是平台用户的注册人数,都在告诉我们短视频发展的速度之快。同时,有关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上诉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管辖法院也普及到全国,这都可以看出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紧迫性以及重要性。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受到了学者广泛的关注,关于其研究也是相对成熟,但仍未完全解决此问题,因此,对其进行研究仍有一定意义。而回答或者解决此问题首要的是短视频是否具有版权性。本文就是以此为主题进行讨论,相信通过本文的讨论,可以更加坚定大家对其版权性的认识,这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

面对目前新型职业的不断涌现,2015 年5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2],让我们充分认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以及措施。自2018年开始,有关短视频的著作权案件逐渐增多,最为出名的便是“抖音”案件,即百度滥用垄断地位擅自使用抖音十几秒钟的短视频遭到侵权之诉,成为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第一案和中国2018年十大传媒法事件之一。在此之外,还有全国第一例短视频著作权遭受侵犯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侵犯著作权,给予原告50余万的赔偿并赔礼道歉。这两起案例展示了新事物给法律带来的新问题。

当今社会对于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依旧以行政内部自我规范为主,在2020年“双十一”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讨论修改决定,大力加强对短视频等无法囊括的新事物进行解决。伴随着短视频的热度不断高涨,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严重性也不断突出,对今日社会热门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

(二)我国短视频著作权诉讼的现状

1.诉讼主体,多为法人

虽然短视频的生产和传播者为个人和团体,但在实践中,提起诉讼的短视频侵权案的主体基本多为法人,一般个人少的原因在于维权太难,大部分选择隐忍放弃,但短视频的用户大多数仍是没有团队的自然人,因此这样的状态并不理想。

2.侵权范围广泛

最近两年短视频侵权的内容越发多元化,其中主要集中在短视频内容和视频的背景音乐两个方面。内容侵权表现在影视作品被截取使用(版权不允许私自传播的),普通用户的原创段子被抄袭使用等。背景音乐则好理解,著名的案件有2018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快手3起案件,不仅包括直接侵权还包括很多间接侵权的范例,短视频间接侵权是指为直接侵权人实施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必要条件的行为[3]。

3.管辖权不断发散

目前短视频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以北京为起点发散至全国,进一步说明了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严重性,以及对其规整的重要性,同时也是体现了司法的进步。

(三)短视频争议的问题

通过上文对短视频的介绍、规制的现状以及诉讼的状态,在加上对短视频侵权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问题的争议的焦点在于视频之“短”能否构成作品,是否具有版权,这也是解决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核心问题。

三、短视频的可版权性

短视频如此之短,它是否可以构成作品?若是可以,那么什么样的短视频才能算是作品?我们应该如何定义,又该如何论证其可版权性?

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即其可以成为作品的第一条件。《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之作品是指文艺领域+具有独创性+特定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具体还列举了文字口述、曲艺舞蹈等九种类型。《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为十六种,并将作品的定义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4]。由此可知,目前我国短视频作品也并未明确其种类。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可知对作品规定的要件有三项:(1)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表达。(2)具备可复制性。(3)具备独创性[5]。因此下文对其可版权性的论证主要从可表达性、可复制性和独创性三方面来进行论证。

(一)短视频的可表达性

著名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其主要作用是用来限制私权的扩张。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内涵是不保护作品所反映出来的思路、观念、理论、构思、概念、创意、操作方法等思想[6],该种观点如应用于短视頻中则具有较大限制,不利于对著作权的保护。笔者认为,短视频既应当保护其作为作品的“表达”,也应当保护其作为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因为短视频虽然篇幅短小,但并不意味着其不具有思想表达的作用。除了普通用户记录生活的作用,很多用户则是通过短视频平台进行原创情景剧以及微电影的创作。比如,抖音很火的某网红进行的校园情景剧的创作,通过短视频的方式来进行演绎,相当于浓缩版的电视剧。

(二)短视频的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所表达的可复制性是指被归纳为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属性,但是未做具体解释。首先,可复制性要求作品可以被公众客观感知,不论是影视、著作、音乐都是作者脑海的构思,如果不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则无法被他人知晓。其次,作品是可以被复制的,因为一个作品想要具有价值必须一定是可以被复制的。短视频貌似给人感觉微不足道的存在于无形之中,但是短视频产生于各种平台,只要是以平台为依附载体那么就具有了阅读、使用和复制的功能,所以短视频当然具有容易感知的特性,满足可复制性的条件,公众可以顺其自然对其复制。

(三)短视频的独创性

独创性系版权法领域的专业性表达术语,英文译为“Originality”。在著作权法中,独创性要素是成为作品所不可或缺的最低创造性条件。即使短视频满足前文所述两个要素而不具备独创性,依旧不能使其获得作品之名号,独创性是其成为作品的最重要的因素。

对于短视频独创性的争议主要集中于短视频的限制性过多,不容易创新以及时常太短,以此来否定其独创性是不合理的,短视频的可选择性虽少,但并不意味着其无法具有创造性,任何空间都可以进行创新。时常短并不影响其内容的表达,在当今社会,其更是短视频的优点。

那么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其独创性?独创性的高低与短视频内容质量无关,短视频内容构成作品,不在于是“通俗”的艺术创作,还是“高雅”的艺术创作,正如王迁教授(2015)认为的那样,作品既可以是“通俗”的艺术创作,还可以是“高雅”的艺术创作[7]。笔者认为,不宜以过高的标准来判断,毕竟短视频的门槛较低,应对其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同时不宜过低,过低的标准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

因此,对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到底采取何种标准,笔者认为应当对其进行弹性化规定,既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归结来说,第一,专一性要求。短视频应当是作者在相对封闭化环境中独立完成,没有二次利用或窃之为己。第二,个性要求。俗话讲世界上的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短视频虽短但是拥有可视化特征,完全具备个性和唯一的属性,是个性化产物,应当具备个性化要求,同时也应当是作者在运用自己智慧结晶后的劳动成果。第三,高度性要求。通常短视频独创性的标准要求短视频应然具备一定标准和高度。但归根结底因其种类繁多的现实,还需要在实务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个别化处理。

结语

短视频的出现是适应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出现给人们带来新的体验感,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外在需要法律的规制,同时也需要人们内心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我们不能因为其出现问题就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通过对短视频版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大力帮助我们克服有关短视频侵权案件的首要焦点问题,有利于实践中该类案件的解决。但从另一方面也映射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研究不够的问题。

随着通信技术新面孔的不断浮出,类似于短视频这样的新产物会层出不穷。我们要做的是接受其存在,做好对其的规制,使其往理想状态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史较短,很多方面还未成熟,公民对知识产权的敬畏以及保护之心仍欠缺。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报告大厅.《短视频行业定义及分类》[EB/OL].http://www.chinabgao.com/k/duanshipin/52111.html.

[2]   新华社.国办印发《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EB/OL].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5-05/20/content_2865228.htm,2015-05-20/2020-02-03.

[3]   孙飞,张静.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8,(5):65-73.

[4]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2014年6月)第五条.

[5]   杜春杰.数字环境下的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20.

[6]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45.

[7]   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5.

[责任编辑   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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