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家庭教育的立法规制及实施路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为背景

2022-11-23 04:10胡洁人王曦月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家庭家长教育

□胡洁人 王曦月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92)

家庭作为每个个体成长过程中的港湾,对个体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人们最重要、最核心的精神归属;而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家庭更直接地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持续进步。家庭教育是所有教育的起点、根基,也是所有教育中最为潜移默化的力量,对孩子文化水平、三观树立、性格养成、习惯培养有原生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1]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家庭教育于“大家庭”内部以一套严密的家规、家风、家训呈现,形成家族内部的广泛约束,可以代代沿袭。但是进入后工业时期的现代社会,传承式的一纸家规已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快速变迁,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分工结构变化、家庭成员流动也使得家庭教育遇到很多崭新问题,人们对于现代家庭教育能力与责任的问题已开始广泛热议。因此,以法治理念和方式关注家庭文明建设,重视并规制家庭、家教、家风在当下中国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性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先后颁布实施。截至2021 年10 月,重庆、山西、江苏等省(市、区)陆续出台10部地方性法规,家庭教育已逐步向公共领域过渡。然而若缺乏对资源的统筹安排和国家力量的支持,仅靠地方层面的立法难以有效解决当下家庭教育之困境。家庭教育内涵的规范、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界定,都需要更有力的公权介入来树立和扶正家庭教育的良好风气。经过地方的立法经验收集以及向社会各界征集家庭教育立法的意见建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 年10 月23 日正式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由此在国家高度上步入了法治体系。2022 年4月13 日,全国妇联、教育部等11 部门印发《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 年)》(下称《五年规划》),对家庭教育立德树人理念之普及、家庭教育制度体系之完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资源之充实、家校协同育人之构建等提出了推进意见和规划蓝图,就家庭教育水平提升的重点任务做出了安排与指引[2]。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家庭教育法治化迈出的重要一步,然而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状况不容乐观,教育方法参差不齐、教育能力广受质疑,突出表现在家庭教育问题的难点:一是在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巨大的当下,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难以平衡工作和育儿,加之教育领域整体快速变革,父母在家庭教育上“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需要各方支援配合,而目前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并不健全,难以在普遍意义上有效实现良好的家庭教育;三是家庭教育在家庭内部私领域进行,缺乏对父母是否“依法带娃”的合理监督,当父母在家庭教育中采取不恰当作为时,难以对其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庭教育中父母之首要责任,然而家庭教育的这些现实困境不可忽视,如果对家庭教育只提出要求而不予以帮助,就难以实现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的立法目的。当前,探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保障机制以及家庭教育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立法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探索新法颁布实施后面临的问题有哪些?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如何确保法律、规划的有效执行以实现家庭教育法治化的目标?重点从家庭教育责任界定、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多元化、家庭教育立法完善的角度提出新法的实施路径,力求构建合理健全的家庭教育配套保障机制,实现父母有能力、有意愿参与孩子教育,更好地推动树立良好的社会与家庭风气。

一、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自家庭教育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围绕家庭教育立法的探讨日渐丰富。当下主流观点对是否应立法规制基本持支持态度,认为家庭教育立法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立法之所以有必要,是因为当下家庭教育能力普遍匮乏,而家庭教育的公共性质日益突出。面对我国家庭教育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将家庭教育由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过渡,以支撑和保障家庭教育的实施。域外很多国家在家庭教育立法方面起步较早,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已成体系,而国内家庭教育资源参差不齐,亟需从公共政策层面给予支援、建立完备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律体系具有紧迫性。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正式表决之前的相当一段时期,我国进行国家层面家庭教育立法的条件已然具备,经过自下而上的立法实践,家庭教育立法促进父母家庭教育能力提升、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宗旨已得到普遍认可,对父母、国家、社会职责进行界定的立法规范重点已较为清晰。

关于我国家庭教育法治化的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国家、学校和家长三方的责任承担。杨乐针对家庭教育立法中的国家义务,从尊重义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三个维度强调国家应当对家庭教育给予支持,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在物质和制度上对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加以保障[3]。然而,周文娟和翟刚学认为公权力的介入是有边界的,国家对于家庭教育的干预应当适度,要考虑每个家庭的发展需求[4]。桂还官尚和张春海着眼于学校在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指出立法应当增强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程序性支持、明确学校对于家庭教育的指导责任[5]。陈鹏和康韩笑从父母承担家庭教育的义务出发,强调通过立法来规范父母的管教手段、规定父母不履行教育职责的处罚办法、要求父母参与学校教育,以提升父母对家庭教育责任的认识[6]。

总体来看,现有研究普遍指出了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立法的规范对象、重点和实施建议。但已有成果多从单一角度切入,缺乏对法律实施中面临问题进行的系统性分析,鲜有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鉴于此,本文将从家庭教育的现实困境和社会影响入手,分析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实施中难以绕开的问题及原因,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后续实施与进一步优化提供参考依据。

二、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基础

(一)家庭教育面临的现实困境

要实现“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立法目的,落实以法律规制家庭教育,首先就要明确家庭教育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事实上,导致当下家庭教育困境的因素可以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主要是指“双职家庭”不断增多,父母双方在工作重压下对家庭教育分身乏术,家庭教育功效日渐式微。与此同时,参差不齐的教育机构、子女升学压力等给大多数家长带来巨大的“教育忧虑”,不少家长面临“不知如何管教”的困扰。主观因素主要是针对家庭自身情况而言的,一类是家长责任心不足,对孩子放任自由,将教育责任转嫁给学校;另一类则是受教育功利化思维侵蚀,导致家长过度忧虑、超负荷教育,只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而不顾其身心健康发展[7]。无论是客观上时间、空间、教育水平的限制,还是家长主观上的教育意识不足、教育观念偏差,这些本质问题外化到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中都会造成诸多问题,呈现出当前相当程度上存在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无方”现象。

一是生而不养。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们生产生活思维方式的变化,以及各类风险的叠加,难免出现很多留守儿童、离异家庭和失去双亲的孤儿等现象。一些破碎的家庭不仅不履行对孩子的抚育教养义务,甚至出现骇人听闻的侵害儿童生命健康权的案例,如2017 年吉林张某诉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被告程某曾多次殴打原告与前任配偶所育之女致其左耳失去听力;2020 年重庆姐弟坠亡案中,被告张某曾故意制造意外高坠非法剥夺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生命等①相关案情可参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6bdb3332ec0adc49c38ed207631f83d16a5fc357122d7bbbdfb.html,访问日期:2021 年10 月31 日;《重庆姐弟坠亡案一审宣判!两被告被判死刑》,北大法宝,https://www.pkulaw.com/pal/a3ecfd5d734f711d48676ebd4e7538fd8 de069d4a41fb6babdfb.html,访问日期:2022年1月19日。。在这些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恶性事件中,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尚且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自然就无从谈起。虽然对于此类不尽抚养义务、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例,法院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敦促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或撤销其监护资格,但是法院的判决只是事后救济,对孩子的心灵创伤难以抚平。

二是养而不教。随着经济社会形态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家庭规模结构、职责分工的调整大大影响了家庭教育的能力。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大中城市高节奏、高压力的工作环境下,大多数父母不得不忙于事业而减少参与孩子成长历程的安排。有些家长甚至逐渐习惯于将孩子托付给学校和校外机构,从主观上免除了自己教养之责,导致亲情缺失、陪伴不足,进而引发孩子的心理、行为问题。另一方面,家庭内部的教育帮扶能力也在不断弱化。虽然父母托付祖辈育儿的现象并不少见,但在教育精细化、多元化的当下,“隔代抚养”会产生诸如教育理念落后、教育方式单调、教育知识不科学等诸多问题,孩子接受的家庭引导与教育严重不足。这往往导致年轻父母与“隔代惯”的祖辈也因为带娃的事情常处在矛盾的状态,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8]。另外,随着电子产品使用越来越低龄化,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这曾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21 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要求游戏企业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采取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并实现合规上线运营游戏全部接入等。但是有调查发现,如果孩子用家长的手机下载游戏或者在游戏中绑定家长的身份证号,依然能够不受限制地玩游戏[9]。可见,父母很有必要担起管教之责,合理规范青少年上网时间、范围、认证程序等。

三是教而无方。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生活图景的日新月异,当下教育方式、理念与传统教育已然有很大差异,教育元素的丰富使得各类教育资源参差不齐,家长对于子女教育愈发迷茫。2020年以来,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更加剧了父母对家庭教育的焦虑,面对居家学习的孩子“不知如何管”“希望尽快开学”的现象更暴露出家庭教育功能的严重缺位。根据2021全国两会期间舆情报告显示,家庭教育成为教育领域探讨的第二大热点,较2020年上升10个位次[10]。此外,近年来的教育市场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宣传噱头,使得教育功利化向社会各阶层渗透,攀比式教育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唯分数、唯升学,教育泛滥阻碍了孩子的全面发展[11]。

(二)家庭教育法制长期缺位的社会效应

长期以来,家庭教育立法的缺位不仅不利于孩子的个体发展,其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向整个社会渗透和扩散,主要呈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率提升,父母精神压力过大、焦虑抑郁症发病率上升,以及家庭功能的变异。

首先,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背后的家庭因素格外突出,家庭教育的公共性质日益显著。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5—2016 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生占比高达62.63%,而此比例在2016—2017 年继续上升为68.08%①参见《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71052.html,访问日期:2021年10月31日。。《全国教育指导大纲》指出,“13—15 岁的儿童正处于告别幼稚、走向成熟的过渡时期,情绪不稳定、易冲动”②参见《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通知》(妇字〔2010〕6号)。。这个时期同时也是孩子行为举止开始分化的时期,一些得不到父母关爱与重视,缺失正确价值观、人生观、金钱观指引的孩子,很容易在各种诱惑下误入歧途,引发系列后果。以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2021 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及电信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4882 人,其中有2066 人属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占比42.8%;帮助犯1205 人,占25%[12]。而调查结果也表明案件背后的家庭问题,涉案未成年人主要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或是孤儿③参见《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99402.html,访问日期:2021年10月31日。。

其次,2020 年引发热议的“家长还是学校批改作业之争”④参见任冠青:《批改作业之争,不该成为家长和教师的对峙》,中国青年网,http://pinglun.youth.cn/wztt/202011/t20201112_12570963.htm?mobile=0,访问日期:2022年3月20日。,以及当下政府大力推行的“双减”政策,激起了人们对家庭、学校、社会在教育领域合作分工模式的探讨。有观点认为“双减”不仅没有减去父母学生的压力,反而增加了家长的焦虑和不安,导致精神疾病大增。政策实施之前,家长焦虑于子女参加培训班的数量和质量,担心对于子女教育资本的投入落后于人;而实施之后,家长又忧心于如何在没有课外辅导、培训机构的情况下应对升学考试,对教育模式的变革深感不安。“双减”政策的实施不仅要“破”更要“立”,“破”是破除课外培训班乱象、减缓学业压力,“立”便是要整合公共教育资源,搭起学校、家庭协同的桥梁[13]。当前家长对教育存在深度焦虑是因为“家校协同”机制尚不完善,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匮乏,家长对于学校教育的信心不足。因此,当前亟需有关立法明确家校责任分配,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指导体系中的优势,建立家校协作机制,以缓解家长的教育焦虑。

《杂草学报》(季刊;ISSN:1003-935X;CN:32-1861/S)是由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主管,江苏省杂草研究会和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主办的国内唯一的有关杂草研究与防除的专业学术期刊,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江苏省一级期刊、江苏省科协精品科技期刊。办刊宗旨:刊载杂草科学领域研究新进展、新技术、新成果,促进该领域的学术交流,推动该领域科研成果转化,提高我国杂草科学研究水平和防除技术水平,提升杂草科学研究的社会影响和显示度。《杂草学报》在业界有很好的影响,2017年的最新影响因子达1.073。

最后,家庭功能的变异。当下教育资源的匮乏让家庭的教育压力不断攀升,子女教育在家庭事务中的地位逐渐提高,升学、择校成为很多家庭的头等大事。而父母双方对于教育资本投入的把控、教育方式的选择经常持不同观点。教育理念上的差异也会使得家庭焦虑感进一步升级,引起持久的家庭矛盾和难以调和的观念分歧,甚至会最终引起家庭关系破裂。近年来此类因夫妻双方对子女教育理念分歧而发生矛盾、争吵,乃至肢体冲突,最终不断恶化导致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呈现多发、频发的态势。2021 年民政部门一项关于离婚原因的调查统计显示有43.12%的夫妻因观念不合提出离婚,其中教育理念差异就是一项重要因素⑤参见《申请离婚240 对和好46 对,普陀区民政局用了这招挽救“最后一丝温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http://mzzt.mca.gov.cn/article/zt_2021hsgg/xwbd/202109/20210900036593.shtml,访问日期:2022年1月24日。。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家庭的崩溃和离婚率大增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极大的冲击和负面作用,为了化解家庭对于子女教育的迷茫与分歧,有必要通过立法规范对其加以指引和帮扶。

可见,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关乎孩子健康发展的“家事”,还是影响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国事”。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公共性日益凸显,而家庭教育能力却长期匮乏,社会层面要求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指导的呼声越来越高,父母家庭教育能力亟需以公共资源加以辅导提升。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行将父母家庭教育的首要责任纳入法律层面,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双职家庭”的父母背负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和生计之忧,如何令其有时间、有能力提升家庭教育是客观存在的难题。特别是父母在自身教育能力不足、面对孩子不服管时,应该向谁求助?同时,保障家庭教育的良性循环需要有效的监督。但家庭教育主要在家庭内部进行,其效果也需要一定时间来展现。由于对家庭教育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现往往具有滞后性,公权力部门很难对父母是否“依法带娃”进行有效监督。特别当父母未“依法带娃”时,更难以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和惩罚。另外,目前对于家庭教育进行立法是否会剥夺家庭教育自由、是否构成过度干预私人领域的确存在很多质疑的声音。例如,公权力的介入是否会导致家庭教育均质化,引起多元家学内涵的消减;怎样平衡父母亲权与国家亲权等[14-15]。不同的家庭背景、文化观念导致家庭教育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具体实施中如何体现包容性和普适性也是一大难题。这些现实问题都会影响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效实施,特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教育实施所需的公共资源匮乏

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对家庭教育的公共性不重视、家庭教育观念落后以及教育能力严重不足。很多父母对家庭教育的内涵认识不清,简单地将教育与考试成绩画上等号,把对孩子的教育责任全然推向学校,而不顾自身文化素养的提升、孩子的道德修养和家学风气的代际传承。家庭教育理念的扭转、良好家庭教育氛围的形成以及父母正确的教育方式需要公共力量,特别是政府的引导来实现。

然而,我国支撑家庭教育开展的公共资源长期匮乏,父母自身教育理念和方法有待改进,所面临教育问题的困惑难以得到有效的协助和解决。以在家庭教育支援方面颇有成效的日本为借鉴,日本由政府设立推进家庭教育的专项计划、下发家庭教育指导标准与意见,建立起以教育、社会保障部门为核心,联合学校、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团队[16]。社会各界支持家庭教育的协同程度、合作意识都处于较高水平。相对于此,我国家庭教育指导体系的建设尚且不足,缺乏系统化的方案、标准化的内容以及多元化的团队。

另外,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离不开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的培养。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尚未有系统的专业人才培养办法,导致家庭教育市场鱼龙混杂、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专业人员的培养与认定办法已较为成熟。2004 年台湾地区颁布实施《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①原文可参见《订立〈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台参字第0930108458A号),找法网,https://china.findlaw.cn/fagui/p_1/151762.html,访问日期:2022年3月20日。,通过设立详细、健全的资格考察、学习培训与审核制度,很好地解决了家庭教育指导人员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

(二)家庭教育监督惩处机制不健全

家庭教育监督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教育涉及私人领域,出现的问题难以被外界所发现,需要与家庭联系密切的有关主体担起注意之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承担监督敦促之责。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公共机构与家庭成员的对话并不畅通,家庭—学校—社会三方之间的协作体系尚未健全。学校往往只关心自身教学的进展及学生在校的行为表现,而较少主动调查和介入学生家庭教育的情况。社区和社会组织对于家庭教育的监督也大都流于形式上的宣传,缺乏实质性的和专业性的摸排了解。

法律规制和处罚办法的不清晰主要受制于立法对处罚细则构建上的缺失。目前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不当行为的处理只概括性地规定为“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行为如果只是泛泛处理而缺乏针对性,就难以真正引起父母对教育责任承担的高度重视,更不可能切实扭转部分父母对家庭教育的放任态度或改变其错误的教育观念。事实上,该法实施以来,国内多地法院开始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的形式,对家庭教育不到位的情形加以规制,试图纠正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失职行为。但指令内容多为大篇幅的原则性指导,如“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亲子陪伴”[17],对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却很单一,发出的多份指令都是裁定父母与老师保持一定的联系频次,而没有对父母陪伴孩子的时间、形式,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时长等予以细化规定。可见,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指令内容较为泛化,缺乏针对个案中不当行为的具体指引。因此,有必要通过后续立法完善进一步区分处罚情形、对症下药,使处罚有据可依、切实有效。

(三)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难以划分

法律是否对家庭教育构成干预的疑虑源于司法介入与父母(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问题。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教育公共性质的认识普遍不足,“家庭教育属于私事、旁人无权干涉”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父母乃至整个社会都长期接受了家庭教育的任意性和私密性,将家庭教育与学校、社会教育割裂开来,家庭教育的社会性和公共性难以得到认可和接纳。另一方面,目前公权力干预的边界存在争议,哪些教育内容属于家庭私人范围?哪些家庭教育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如何规制家庭教育中的违法行为?相关议题仍在探讨和完善之中,但这样的模糊性不免引发公众对家庭教育内涵的困惑。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立法目的是助力父母担起家庭教育之责、提升家庭教育质量、促进家庭教育多元化发展,而非对家庭教育的刻板化要求。后续的司法实践能否真正体现立法促进家庭教育的宗旨,也必将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要打消公众对于公权力过度介入的忧虑,就必须在立法和司法中贯彻帮扶、尊重、促进的观念,提升公众对家庭教育公共属性的认识,并以公共性保障支持家庭教育发展;尊重家庭个体差异,依据家庭的特质展开指导规范,将法律规范与社会保障充分衔接,在适度但不过分干预父母教育私权力的基础上给予家庭教育质量提升更高的期许。

四、家庭教育促进法有效实施的具体路径

要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效实施,形成良好社会效应,必须加强对政府、学校和父母三方责任内涵的明确;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以汇聚各方力量支援家庭教育;必须不断完善立法,让有关规定紧贴实际、细致清晰;必须贯彻立法宗旨,以提升素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根本立足点。

(一)明确父母责任义务的界定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 章对于家庭责任做出规定,指明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承担主体责任。家长要肩负起家庭教育的首要责任,应准确把握责任的内涵,可将其概括为:参与之责、管教之责和学习之责。

“参与之责”是指该法第17条“教育方式”中所述“亲自教育”“共同参与”的规范要求。良好的家庭风气、亲子关系关乎孩子发展的质量与可持续性,父母双方应共担责任、切实履行,化解“隔代育儿”、父母分工失衡带来的诸多问题。在“双减”政策实施的背景下,父母更应积极参与到孩子的学习成长之中,这既是对学校教育的协作,更重要的,也是在陪伴过程中发掘孩子个体的潜力与特质,有助于因材施教。

“管教之责”系针对该法第17条中“严慈相济”的教育方法。父母养育孩子不应溺爱,更不能放任自由,应当履行管教的责任,对未成年人成长中的不良习惯、不当行为加以纠正。2013 年5 月,北京大兴区法院对年仅16岁的周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中首次向家长送达“家长告知书”,敦促其履行管教之责①案件详情可参见高鑫:《北京法院首次发“告知书”督促未成年犯家长承担管教责任》,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305/t20130507_1105099.html,访问日期:2021年10月31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背后往往是父母疏于管教导致的孩子误入歧途,父母应当对此类事件引以为戒,主动担当起管教之责。应当注意,管教不等同于恶性惩戒,该法第2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管教是有限度的,且管教的动因应符合客观标准,不能是源于父母的过度期待,更不能是因情绪不佳而肆意发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亦有详细规定。

“学习之责”则系依据该法第18 条,要求家长主动进行家庭教育知识学习。要解决家长“不会管”、孩子“不服管”的问题,于家长而言,首先要加强自身家庭教育知识储备,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与方式,以积极的观点、崭新的姿态融入孩子的世界,相比“大水漫灌式”教育,更要关注孩子的发展阶段和个体特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庭教育,立德树人。另外,应结合家庭的具体情况明确教育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功课,比如了解孩子在不同成长阶段的教育要点,对来自有客观缺陷家庭的孩子心理健康应给予更多的关注等。

(二)明确国家责任义务的界定和承担

在该法实施后,国家既要担当起管理之责,减少家长缺位或是滥用权利的现象,更要给予家庭教育以明晰的指导,帮助父母在家庭教育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的当下,学习积累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化解教育焦虑。针对当前父母在家庭教育中面临的客观困难,国家应给予破解之法,主要包括应当承担的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

第一,尊重义务,即政府应允许父母在自由边界内选择契合自身家庭特点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以平衡家庭自治与法律外力作用。基于自然血缘建立的家庭教育关系本身是具有天然优势的,通过父母言传身教、情感感化、互动式陪伴,家庭可谓是道德教育、思维启蒙、生活教育的天然课堂。每个个体都具有多样性,过度的约束往往限制孩子发展的潜力,结果会适得其反。因此,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过程中应当突出促进与鼓励的基本立场,体现法的包容性。

第二,保护义务,政府通过敦促管理家庭教育实施、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促进家庭教育水平提升进而保障未成年人在良好的家风、家教下全面发展。一方面加强督导,避免未成年人长期生活于负面的家庭氛围之中或是接受不恰当的家庭教育。公检法机关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家庭教育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规制并跟踪劝诫结果,结合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在家庭教育中实施暴力、歧视行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家庭教育资源统筹协调,将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公共服务领域。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方式多元化,在线下开设家长学校、教育讲座、书刊阅读会等教育活动,在线上建设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推广网络课程、电子书籍、家长热线,使父母获得多场合、多渠道接收家庭教育知识的可能性,促进其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三,给付义务,即应在制度、资源和人员等方面建立起相应保障机制。制度给付层面,家庭教育促进法已规定了各级部门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的责任分担,明确了自上而下的指导监督体系。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尽快进一步建立起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及国家标准,通过制度确认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化、系统化。资源给付层面,该法第7条已保障家庭教育能力培养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的必要财政支持,并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这有助于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目前对家庭教育领域的政府专项资金拨付还是十分有限的,各级地方政府应尽快落实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支出全面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的构想,勾画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的政府保障制度蓝图以合理估算必要支出。人员给付层面,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引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相关专业人才参与家庭教育,鼓励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开展定向课题研究,或试点增设家庭教育指导专业等方式,通过高校培育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才资源。今年4 月颁布的《五年规划》专门提出,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因地制宜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形成有地方特色、有群体适应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模式”[2]。

(三)构建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多元保障机制

首先,发挥社区、学校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的促进作用,鼓励第三部门进行公益帮扶。社区可以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社区家长交流会、社区亲子互动课堂等交互性活动,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宣传家庭教育知识,促进家庭内部以及家庭之间的交流互动,提升民众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度和认同感。同时,鼓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有关教育基地发挥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公益性教育宣传,向公众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打造家庭教育实践场所。日本首个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就鼓励社会团体承担起“营造有利于家庭教育的良好环境”“举办各类有利于文化教育的活动”①参见熊本县教育委员会:《ffkまもと教育支援条例の序文の紹介》,https://kakun-project.jimdofree.com/2015/11/30/家庭教育支援条例-と-家訓づffkり-の親和性/,访问日期:2022年3月20日。,以期对家庭教育起到积极的引导效应。此外,学校和老师也是发挥家庭教育协同作用的重要力量。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中小学、幼儿园主动承担起家庭教育指导责任,意在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紧密结合,打破过去家校分离的弊端。家庭教育水平提升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目前已有一些地方的模范家庭志愿者、兼职家庭教育讲师自发组织了很多公益亲子活动,将家庭优质资源转化为家庭教育专业力量,为化解家庭教育难题、辐射更多家长提升教育理念做出了重要探索②比如广东省中山市组建家庭教育志愿服务队,成立家长互助组织领袖培育计划、“汇爱父母剧场”家教公益行动、“勇敢爸爸”成长计划、“平安福”儿童安全教育干预行动计划等众多志愿服务项目。参见《中山市家庭教育志愿服务队》,中国文明网,http://www.wenming.cn/zyfw/2018sg100/zjzyfwzz/201812/t20181205_4923997.shtml?from=groupmessage,访问日期:2022年3月20日。。为了实现这种社会协同的规范化、体系化,可以在全国各省市统一招募家庭教育帮扶志愿者,组建家庭教育指导讲师团,壮大家庭教育后备力量。

其次,明确学校、社区相关单位担当监督之责。学校是除父母之外与孩子接触最为密切的一方,这类教育机构应当担当起监督之责。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时,建议学校鼓励父母亲自出席,并对其参与情况进行记录与统计,对屡次缺席的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特别明确老师可以通过线上联系或者线下家访,确认学生的家庭状况,对确有困难者应联系有关部门给予特别帮助,对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者应上报教育行政部门请求公权力约束。同时,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座谈会或开设心理辅导类课程,收集不同年龄段孩子的不同困扰,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教育意见。此外,学校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场所,老师在发现未成年人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不良行为时,应及时联系父母并调查原因,与父母共同规范和矫正未成年人的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同样应当关注家庭实况,发挥其信息获取便捷的优势,做好家庭教育的监督工作。

最后,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协同作用,实现跨区域资源共享、多渠道精准帮扶。“互联网+”新模式可以为父母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提供契机,缓解家长信息闭塞、时间有限等忧虑,实现时时可看、处处可学,通过资源跨地域共享促进各地区家庭教育水平均衡发展[18]。同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可以根据家庭环境、孩子性格、年龄段等特征要素进行信息匹配与问题定位,保障家长在工作、生活之余能够高效地进行个性化学习。当然,网络平台资源的质量高低直接关乎家长学习的成效,建议在线课程依托高校或教育科研机构,研究编撰优质科学的辅导材料、制作评选精品课程,并做好优化更新工作。

(四)以具体规则细化推进立法的完善

第一,规范对父母疏于教育的处罚细则。该法第48、49条都提到“必要时督促”“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然而对于裁决主体规定不明,执行程序、执行力度、拒不执行的惩罚措施也都未有规定。在此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强制亲职教育的有关法律规定值得借鉴。在台湾地区,亲职教育制度发展已久,其实施细则在立法中有清晰体现,比如《少年事件处理法》中第84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教养之责使得青少年出现特定不良行为的,“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时以上五十小时以下之亲职教育辅导”,并对未按时按量接受亲职教育辅导者,按程度征收“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对于处罚的执行程序也有规定,一般是少年法院做出亲职教育辅导裁定,少年保护官执行或由其委托适当对象执行[19]。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进一步完善,也可以参考借鉴此模式对处罚内容加以细化,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处以不同小时数的强制教育,并由专人监督指导教育的落实情况。

第二,规范家庭教育资源的分配细则。如上文所述,流动家庭、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往往有更为严重且普遍的家庭教育问题。目前家庭教育促进法只在“家庭责任”章(第2 章)提出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当在家庭教育问题上相互配合,要求将孩子委托他人照顾的要与之保持联系,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建档立卡。而对于特别关照的范围,该法未有明确界定,也没有指出这些家庭面临的具体困境类型以及政府、社会如何针对性帮扶。而我国台湾地区在其《家庭教育法》颁行后①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是世界上最早正式颁布的同类法律之一,由于该法有严谨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不仅得到了台湾本地大多数学者认同,而且得到了中国大陆、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学者赞赏,该法自2003 年2月公布实施,于2010、2013、2014 年三次修改和重新公布,一直是台湾各项家庭教育工作的依据和保障。参见骆风、翁福元:《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政策法规及其对大陆的启示》,《学术研究》2017年第5期。,又通过《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提供家庭教育咨商或辅导办法》等设定家庭教育服务优先对象和针对“特殊行为”的特别办法[19]。参考该规定,大陆可以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对家庭教育难题进行分类,各地区再结合本地教育特色对不同的家庭教育模式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这样一方面可以令家庭教育指导对不同特质的家庭“量身定做”,融合不同家庭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通过设定优先对象,对信息闭塞、执行力不强的家庭予以特殊关注,有助于扭转教育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家庭教育理念落后的现状,推动实现教育的实质公平。

结语

提升家庭教育的功能是立法的初衷,也是新时代的呼唤。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化体系是引导督促家庭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的重要推动力。要落实“依法带娃”的倡议,诸如家庭教育责任意识不强、家庭教育能力不足、家庭教育指导体系不够健全、监督处罚机制不够明晰等难题必须予以克服和解决。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将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经验,认为要有效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就必须明晰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内涵,令其主动学习家庭教育理论知识、担起管教责任、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国家应及时出台配套保障措施,健全家庭教育指导体系,让父母有能力、有意愿、有依据地教育孩子;学校、社区、各行政部门共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作家庭教育问题的发现者和帮助者。只有在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方能有效化解当下家庭教育困境,重拾家庭教育功能,树立家庭教育之优良风气,真正实现“依法带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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