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和为贵”基层社会治理品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突破

2022-11-27 03:41康爱茹中共济宁市委党校
品牌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和为贵济宁市纠纷

文/康爱茹(中共济宁市委党校)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矛盾在市域层面更加复杂、多元、综合,社会治理手段更需要丰富、科学和高效。济宁市充分依托儒家文化发源地优势,把“和为贵”思想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相融合,擦亮“和为贵”基层社会治理品牌。本文旨在理论层面论证其合法合理性,在实践层面寻求创新和突破。

一、“和为贵”基层社会治理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和为贵”思想的历史渊源

“和为贵”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代表之一,其思想起源于西周。周公制礼作乐,用礼乐治国,“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孔孟时期,儒家将有关“和”的理念升华为“和为贵”思想,其内涵包括人与自然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等,目的是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状态。特别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是衡量地方政绩、人际关系、人的品德的重要标尺。

以和为贵,将是否追求“和”、能否做到“和”作为人的重要品德,同时也形成了最重要的社会治理措施之一——调解制度。从西周开始,就有了专门的调解机构“调人”;唐朝时,乡里讼事先由里正坊正调解;宋朝时,调解类别更加多元,分官府调解、乡曲亲戚调解和宗族调解;元朝时,调解结案以后,要签订“甘结”,即甘心结案,无特殊情形不许再起讼端;清朝时,主要分为州县官调解与民间调解,调解息讼是考察地方官的重要指标;新中国成立后,对调解进行了与时俱进的研究和发展,使其焕发出新时代的生命力,被广泛应用,调解也因此被称为“东方一枝花”,对现代社会调解人际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持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和为贵”社会治理的法律基础

现代化国家首先是法治国家,法律是社会治理最为重要的工具。从清末修律以来,为寻求治国之道,法律制度几经变革。今天的中国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西方法治道路相比,自然有着国家性质和社会形态的根本区别,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发现法律移植并不能解决本国的具体实际问题,文化存在多元,法律亦存在多元,法律多元主义理论是“和为贵”社会治理合法、合理的理论基础。

法律多元,是指一个特殊的社会存在诸多法律在同一种情形下适用的状况,即同一情形下有两个以上的法律相互作用的情况。20世纪50年代,社会学和人类学方面的专家对非洲、印度、美洲和澳大利亚的部族文化法律进行调研,发现殖民地移植而来的法律并未完全得到贯彻,土著人仍然运用习惯法解决矛盾纠纷,同样可以很好地维持社会秩序。M.Hooker认为,继受的法律并未替代原有的法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殖民地并未消灭当地的习惯法,而是两者共存。全球化带来了法律移植,这是形成法律多元的重要原因,也是法律多元主义理论的由来。

即便没有殖民统治,在一国领域内,文化也存在多元性的特征。比如中世纪欧洲的法律、欧盟的法律、现代印度的法律都存在多元性。中国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与中原汉族在文化领域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中国历史上之所以能够形成大一统的王朝和国家,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承认并尊重文化的多元性,允许其进行一定的自治。汉朝时对匈奴人实行“因其故俗为属国”策略,即仍由原来的领袖实行原来政策统治,但是要作为附属国的形式存在,并定期来觐见;魏晋时实行用汉法治汉人、用胡法治胡人;清朝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理藩院则例》来处理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

因此,从历史角度来讲,“和为贵”社会治理凝结着古代中国的政治治理智慧,是文明的传承;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和为贵”社会治理符合法理,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济宁市“和为贵”基层社会治理品牌的主要成效

济宁市“和为贵”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根据市域社会主要特点,打造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便民高效的综合性一站式工作平台,构建四级联建、统筹协同、部门互通的智能化、立体化“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作体系,努力让群众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最多跑一地、最多跑一次”,有效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高效发展,打造出具有标杆性、引领性、示范性、鲜明济宁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品牌,群众满意度高达98.7%。

(一)整合资源,一站接待处理群众诉求

济宁市“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为方便群众,集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于一地,相关职能部门如政法系统、司法行政、住建、信访、人社等14个部门派专人进驻,12345政务服务热线划归中心管理。由一个“无差别窗口”受理各类诉求,精准分流到专业窗口或相关部门,简易事项即时办理、复杂矛盾联合接待、紧急问题现场协调。将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评价、回访等过程纳入闭环管理,一般矛盾事项受理时限缩至3天,复杂矛盾事项办理时限缩至15天,群众节约时间成本四分之三以上。

(二)系统治理,多元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注重调解优先,建立访调对接、诉调对接等联动机制,调解成功地在中心当场申请司法确认,最大限度让群众在诉、访前达成和解。注重协作联调,组织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矛盾纠纷调处。村级实行全科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三员联调,依托“和为贵”调解室、民情恳谈会等平台,努力让群众“走进一扇门、矛盾全化解、怨气全消停”。研发“和为贵”矛盾调处智能信息系统,集成政务服务热线、智慧调解、网上信访、网格化管理、雪亮工程等系统资源,建立智能化数据分析模型,为防范处置突发事件、排查化解重点领域问题、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等提供大数据支持。

(三)以文化人,靠前一步强化源头防范

发挥“和为贵”文化的熏陶、教化、凝聚作用,设置“平和斋”“调和室”“言和堂”等功能室,悬挂儒家经典名句、图文解读,营造和谐氛围。依托市、县矛盾调处中心设立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推广兖州区“周三说事”、鱼台县“广场夜话”、汶上县“百姓话吧”等做法,汇聚群众智慧,服务科学决策。全面实施“民意5来听”行动,市级领导干部带头,组建6000余个“民情书记团”,固定在每月的5日、15日、25日下沉到村庄、社区、企业,搜集民情、化解民忧、提供帮助。

三、济宁市“和为贵”基层社会治理品牌的实践突破

济宁市“和为贵”基层社会治理品牌在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的现实问题:一方面,调处资源难以下沉且权责倒置。政府的资源配置随行政层级下降呈递减趋势,但责任承担却呈递增趋势。济宁市“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实行四级联建,一窗化受理、全链条管理,有效解决了资源难以集中的难题。然而,调处资源亦存在难以下沉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层级较低的乡镇和村级调处机构少、专业人员少、调处事项多、调处能力有限。另一方面,调处目标偏离且法治化程度欠缺。济宁市“和为贵”社会治理中心是由政府主导,一把手推动,聚焦“一体化”联动、“一揽子”调处、“一条龙”服务,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部门调处资源,迅速形成合力,畅通社会治理服务“全链条”。同时,在调处过程中,基于“政府需要”的目标导向,可能会造成一些“群众需要”的问题得不到足够关注,从而产生调处目标的偏离。另外,调处时普遍采用说服、疏导的方法,基于上级的维稳要求,为了追求效率,可能会过于追求息事宁人,违背当事人意志甚至违反调解程序,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背离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法治化原则。所以,实现“和为贵”社会治理品牌的实践突破,需要针对以上问题探索解决途径。

(一)加强对基层党委政府调处力量的组织和建设

历史和实践证明,立良法并不是多数国家的难题,如何实现善治,也就是组建有效的政府并高效管理是治理的关键,在基层治理中,必须由基层党委政府担负起主要责任。在“和为贵”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尤其要把加强基层党委政府调处力量的组织和建设作为突破口。

1.加强执政党及基层党组织能力建设

当前,社会变革加剧、利益调整难度加大,矛盾纠纷处理愈发考验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和治理能力。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是“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具体而言,一是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建设。基层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直接承担者,是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直接落实者,执政能力强弱直接影响党的公信力,党组织建设直接影响到基层社会稳定。必须不断强化党组织建设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才能真正担负起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领导责任。二是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统揽全局能力建设。基层社会法制观念相对薄弱,受历史和文化影响,不能仅仅追求法律效果,更要追求社会效果。在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基层党组织要不断提高信息搜集能力,提高政治站位,从全局高度出发对基层矛盾进行整体性把握,综合平衡法治、人伦、情感,统筹谋划、妥善处置。三是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协同共处的能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往往多样、复杂,涉及不同职能部门和单位,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承担领导协调功能,正确划分责任、协调各方,形成化解合力,实现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大公约数。

2.加强基层调处资源配置和协同配合

资源配备力量程度关系调处效果,必须将其纳入党委、政府主要工作范畴和考核机制,健全市级领导对各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的包案机制。在财政上强化基层调处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在队伍建设方面,实行分级业务能力培训,市级不仅要发挥统筹协调功能,更要抽调专人专职定期入驻基层“和为贵”调解室;在奖励机制上,可以借鉴郴州等地的有偿调解方案,调解成功不仅受到行政表彰,还有金钱奖励,有效减少了推诿、上交矛盾的现象。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促进调处资源向基层倾斜,达到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效果。当村(社区)“和为贵”调解室吹起“前哨”,各部门要迅速到位、及时处置,力求做到群众纠纷随有随调、及早化解。还可以通过建立体制机制不断吸纳基层社会力量参与进来,比如汶上县发展“乡贤文化”,曲阜市聘请退休干部、教师作为基层调解员,通过调解员职称评聘认定制度,扩大其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调解人员的荣誉感,不断提高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提升调解的效果。

(二)扩大调处覆盖面,加强法治化建设

矛盾纠纷调处既要抓大也不能放小,要扩大调处的覆盖面,把矛盾纠纷消灭在微时,因为信访问题往往是日积月累、由小及大的。基层党委政府要善于运用网格化手段,全面掌握基层动态,提前发现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争取在萌芽状态就把矛盾纠纷化解掉。同时要提高警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调整治理的政策和策略,避免后续同样问题的出现。

要加强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调解工作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对于涉及个人权利的纠纷案件,鼓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意思自治调解解决;对于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纠纷案件,不建议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即使当事人之间进行了调解和谅解,当事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要处理好调解与诉讼的衔接。采用分层方式过滤矛盾纠纷:对于还未进入诉讼、争议较小的矛盾纠纷,充分利用“和为贵”人民调解机构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可以有效减少讼累;对于调解不能够满足的群体性纠纷、涉及违法案件等,及时与政法机关沟通,实现准确转接。完善“司法确认+成果固定”调审对接机制,法院要及时跟进调解成功的案例并予以司法确认,详细记录调解不成的案例,并对已受理案件通过速裁等方式及时处置。

注释

[1]千叶正士:《法律多元》,范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Baudouin Dupret,Maurits Berger,Laila al-zwaini,Legal pluralism in the Arab world,Kluwer,1999,p.5.

猜你喜欢
和为贵济宁市纠纷
误帮倒忙引纠纷
延平区推动婚姻家庭 矛盾纠纷化解
棋杀
咏筷子
Analysis of Methods to Improve Senior High School English Writing
好好先生
我们在法国遇上借房纠纷
近30年济宁市雾和霾的时空分布特征及影响因子分析
礼之用,和为贵
在芬兰遭遇遛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