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研究

2023-01-21 07:35:20王羽佳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王羽佳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上海 200050)

一、电子证据的界定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

关于 “电子证据” 与 “电子数据” 两者是否等同,学者们持有不同观点。[1]笔者认为两者无须做理论上的区分,即两者应当是等同的。一方面,电子证据的本质就是电子数据,且电子数据已经是独立的证据种类,具备证据属性,可以称为是电子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逻辑的混乱,造成麻烦。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由近现代科学技术所带来的特殊证据形式,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媒介才能被人们所识别和使用,而无法直接为人所感知。它与传统证据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并不以实物的形式存在,实质是一种电子数据,而不包括承载其的载体。[2]在当今的 “互联网+” 背景下,数字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电子证据的储存方式、表现形式和传播手段等都在不断发展变化,这导致电子证据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

关于电子证据的内涵,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其电子性,侧重于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认为电子证据的内涵就在于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电子化;第二种观点则强调电子性和证据属性,在具备外在形式的同时,必须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才是电子证据。[3]笔者认为,对于电子证据内涵的界定,从其本质来看,电子证据之所以成为电子证据,其着眼点在于 “证据” ;而 “电子” 又是其与其他传统证据相区分的重要标志。因此,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电子性和证据属性都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应具备的内涵,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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