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林琳
(福州大学 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如今网络消费在国家整体经济增长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在解决网络消费市场领域出现的各类具有隐蔽性等特点的新型问题方面[1],消费者评价行为的积极作用逐步彰显。通过评价信息的共享,消费者评价行为缓解了因信息偏在引发的不利影响,有效降低了消费者的试错成本,促进了社会整体效益提高。当下以《电子商务法》为主的立法规范以对消费者评价法益采取审慎、限缩的义务设定方式进行间接保护,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层面对创设新型权利保护方式的呼声却逐渐高涨。事实上,相较于目前论证仍显抽象、粗略的设权保护路径,加强完善义务性规范的保护路径更为适宜。
由于市场经济下信息获取与主体风险承担直接相关,而具体的市场主体所面临的信息偏在问题易于引发市场失灵危机,因此加强消费规制,使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成为一种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2]
《电子商务法》中调整消费者评价的相关规定,属于广义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组成部分,在弥补市场存在信息偏在问题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结合该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八十一条规定可知,消费者评价法益是指通过间接立法的保障方式,使消费者享有对其参与消费的平台内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利益,其内涵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积极自主利益与消极防御利益两个方面。……